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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概念及来源分析

【摘要】:关于证据规则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证据规则的设立旨在利用对抗过程中寻求真实性的功能。在具体案件中,审判法官依据包含在规则中的一般原则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许多国家的证据立法都以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为参照。相比之下,我国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尚属起步阶段。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十分简单,尤其是规范证据能力方面的证据规则。

关于证据规则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①樊崇义主编的《证据法学》认为:“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②卞建林主编的《证据法学》认为:“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③毕玉谦等主编的《诉讼证据规则研究》认为:“证据规则就是指在收集、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准则。换句话说,就是在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准则。”上述几种定义各自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证据规则的内涵和功效。综合上述各种见解,对刑事证据规则可以作以下理解:它是指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主观臆断,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准则。

“证据规则”源于英美法系,英文表述是“rules of evidence”,按照《美国法律词典》的解释,证据规则是指适用于庭审时证据提交的标准。证据规则的设立旨在利用对抗过程中寻求真实性的功能。证据规则大多数产生于上诉法院的判决,但也为制定法所确立;规则一般集中于是否允许特定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审判法官依据包含在规则中的一般原则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 [1]

早在16世纪以前,英国就出现了关于盖有当事人印章之文书的证明效力的证据规则。虽然英美法系实行的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制度,但是对于证据规则的立法却一直颇受重视。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当代证据规则最发达的国家,1953年就由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大会和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统一证据规则》,1975年国会通过了《联邦证据规则》,美国的许多州还制定了自己的证据规则。许多国家的证据立法都以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为参照。

相比之下,我国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尚属起步阶段。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十分简单,尤其是规范证据能力方面的证据规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与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初步构建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一方面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法定原则以及证据质证原则,另一方面是在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规定中所体现出来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相关性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有限的直接言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