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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证据法学案例评析

【摘要】:但恰好经警方调取的、控方指控王朝作案的证据在证明其实施抢劫行为。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时通常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英美证据法中有证据可采性的概念,其实就对应这里的证据能力。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基于陪审团审判和当事人举证原则,对于证据能力限制较严、很多证据规则实质上是规范证据资格的。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不同证据各不相同。

该案申诉代理律师所称的“有客观的书证和稳定的证人证言,来证明王朝案发当天不具备从石家庄前往保定异地实施抢劫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但恰好经警方调取的、控方指控王朝作案的证据在证明其实施抢劫行为。控辩双方都向法庭出示物证(及其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时通常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当作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且由审判人员加以认定的事实问题的材料的资格,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英美证据法中有证据可采性的概念,其实就对应这里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基于陪审团审判和当事人举证原则,对于证据能力限制较严、很多证据规则实质上是规范证据资格的。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实体真实主义和积极调查原则,对于证据能力的限制较少。当然,某些材料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或者由于违反程序禁止性规定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证明力又称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生作用的力量,即证据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形成心证的影响力。我们一般所称的证明力是从狭义上理解,指证据同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上,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不同证据各不相同。如果法律预先规定,则倒退回法定证据制度。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明力原则上由审判人员自由心证而判断得出。

值得指出,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一证据规则所排除的并非证据能力,而是“判决的依据”(或者审前的“起诉意见”“起诉决定”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规范法官审查与认定各类证据时,一般在审查后很多都着眼于是否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样表明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多数不是排除证据能力。[13]我国立法上已经将证据的概念定位为“材料说”,并且区分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与查证属实后作为“定案根据”的不同。可见,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一般要求法官审查、认定证据后自由评价其证明力,但是遇有法定情形时直接排除相应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以进一步理解成我国对证明力的判断包含证据本身的可靠性和狭义的关联方面的证明作用大小。证据可靠性又包括证据自身的真实和程序上的无瑕疵、合法性。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问题需要通过对关键证据的审查认定解决。比如关于证明王朝案发当天行程轨迹的通话清单、声称现场扣押的酒瓶上提取的指纹经鉴定后系王朝所留等。以下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认定从法律程序与规则上概览,并结合本案略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