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我们可以在理论上综合归纳为一种证据,即笔录证据。作为证据法定形式的笔录证据,可以视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诉讼和执法过程中,对依职权采取的具有收集证据意义的活动所作的客观记录。在刑事诉讼阶段,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侦查实践,大量的“笔录”都可以称为笔录证据。其次,笔录应该是一种客观证据。笔录类证据,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它是按照法定要求制作的一种证据形式。......
2023-08-10
现代诉讼中虽然被告方通常不负担举证责任,但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被告方需要对特定情形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当然也有人认为我国《刑法》中存在被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如《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需提出证据证明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否则以该罪论;第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构成该罪。
但是笔者认为在这类案件中,被告方所承担的并非典型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可以承认被告方确实是对特定案件之中的部分事实承担了举证责任,其前提是控方先证明被告人有诸如差额部分巨额财产或持有上述类型的文件、资料和物品。不能要求被告方从始至终自证无罪。另外,被告方提出证据说明巨额财产来源、所持有的涉密物品来源与用途后,控方仍然有推翻的责任。当事实真伪不明时,如果采取对该类案件被告不利的推定,则显然是法律出于惩治贪腐犯罪或保护国家秘密和国家利益的角度,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为被告方施加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否则,当被告已经做出说明和解释、控方反驳后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法律不认定被告有罪,这种立法则是仅规定了被告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选择在这两类案件中让被告承担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两大法系的双重证明(举证)责任理论体系中都要求辩护方承担一定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其性质是提供证据、推动诉讼的责任,而非最终的结果责任。即被告方应当提出证据证明与被告人密切相关的、对案件定性有影响的事实,但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会产生该积极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后果,但并不一定就会导致被告人有罪。有学者认为,借鉴两大法系被告方有关推动诉讼责任承担的情况,对以下事项被告方承担推进责任:一是对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事实予以否认的,如已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等;二是提出被告无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性及有责性的事实;三是被告方提出的没有犯罪时间、不在犯罪现场等积极抗辩性的事实;四是主张回避理由等程序性事实。[5]
当然,对类似的情况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进行区分被告方行使辩护权利与承担举证责任。即在我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辩护主张应负提出相关证据或证据来源是行使辩护权利,不是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主张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存在;主张有阻却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存在;主张有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存在;主张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存在;主张有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存在;主张其他辩护事由存在,且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有可能提出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的情况。这些情况,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相应证据或证据线索,有关主张是否成立取决于控诉机关是否能够查证属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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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我们可以在理论上综合归纳为一种证据,即笔录证据。作为证据法定形式的笔录证据,可以视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诉讼和执法过程中,对依职权采取的具有收集证据意义的活动所作的客观记录。在刑事诉讼阶段,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侦查实践,大量的“笔录”都可以称为笔录证据。其次,笔录应该是一种客观证据。笔录类证据,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它是按照法定要求制作的一种证据形式。......
2023-08-10
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共有三种情形。第二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因此,同案被告人口供具有直接证据的属性。本案两名被告人的口供大相径庭,内容的真实性均有待考量。另外,本案中同案被告人曾爱云称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诱供等,在本案中曾爱云的口供也是反复变化。......
2023-08-10
除了上述证人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外,作为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需要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这也是证人证言需要进行质证,诉讼双方无异议的证人证言才能采信为定案根据的原因。这100多名证人证言笔录,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了证明。......
2023-08-11
但恰好经警方调取的、控方指控王朝作案的证据在证明其实施抢劫行为。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时通常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英美证据法中有证据可采性的概念,其实就对应这里的证据能力。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基于陪审团审判和当事人举证原则,对于证据能力限制较严、很多证据规则实质上是规范证据资格的。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不同证据各不相同。......
2023-08-11
如果把某些学者认定的可能归属于证人证言的抓获经过等作细致的研究,即如果是对抓获经过的一般性描述,则属于是以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当然是书证。如果是证明是否投案自首、抗拒抓捕的量刑事实,则属于警察作为目击证人对其所知悉的犯罪的预备行为、持续行为、后续行为等案件有关情况所做的证实,特别是现场行凶,有可能属于证人证言。......
2023-08-10
由于行政管理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的特征,相较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而言,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比较复杂。一般来说,行政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是真伪不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以及与争议有关的事实。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对全案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证据事实以及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023-08-11
一是补充鉴定的事由立法空缺。二是补充鉴定的启动决定权与申请权。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2013年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补充鉴定决定权进行了确认。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权力机关对补充鉴定决定权的滥用,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被拒绝后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这会导致补充鉴定的申请权处于一种空置的状态。......
2023-08-10
所谓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指证人证言对案件情况的作用,具体体现在证人证言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在这三个阶段,都存在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因素。在一般情况下,首次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要高于以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此,需要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才能确定其证明力。通过以上措施加强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从而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来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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