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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案例分析

【摘要】: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定要求,将负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判阶段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于此案属于公诉案件,先对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问题简述。再者,刑事诉讼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对举证责任也有直接影响,它不可能要求被告人自证无罪。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责任主要由侦查机关承担。

学界有论述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等法律术语的关系,如等同说、包含说、被包含说、交叉说等。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用“举证责任”一词,此处暂且以举证责任称之,并将其等同于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定要求,将负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判阶段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于此案属于公诉案件,先对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问题简述。

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处于控方的地位,检察机关(其代表为公诉人)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多数为公诉案件,由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由古罗马法就认可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的法理于公诉案件同样适用。

再者,刑事诉讼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对举证责任也有直接影响,它不可能要求被告人自证无罪。推翻无罪推定的责任在控诉方,如果控诉方不能举出证据并达到法定的证明要求,被告人将被判无罪。另外,基于举证便利的角度考虑,被告人一般没有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在诉讼中被告往往被采取强制措施、暂时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在我国辩护律师同样没有强制收集证据的权力。所以,无论从学理上还是现实操作考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能要求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责任主要由侦查机关承担。他们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侦查的规定,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鉴定、特殊侦查等侦查措施,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为以后的提起公诉做准备。在公诉案件的法庭审判阶段,公诉人负有责任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起诉书对被告人所控诉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的方式表现为,根据起诉书所列的证据目录,讯问被告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如果公诉人不举证,或者举证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法庭就可能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