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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实践意义—证据法案例评析

【摘要】:二是证明对象有助于明确当事人诉讼活动的主要方向。三是证明对象对于全面查明案情以及案件的正确、高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是广泛而不确定的,这就引导着公安司法机关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从而有助于其查明整个案件事实。

证明对象实践意义—证据法案例评析

证明对象是证据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在诉讼证明实践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的核心内容和最终归宿。诉讼证明活动以证明对象为核心,围绕证明对象而展开。在一个完整的诉讼证明活动过程中,只有先确定了证明对象,才能依据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才有证明标准这一针对证明对象程度的概念,证明对象的存在将证明活动从主体到内容到结果从一而终串联起来。另外,证明对象也是证明活动的最终归宿,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对象,全部证明活动的最终目的就在于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证明对象。也就是说,证明对象决定了证明活动如何开展如何进行,确定了由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收集何种证据,取证达到何种程度等一系列问题,总而言之,证明对象是整个诉讼证明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证明对象有助于明确当事人诉讼活动的主要方向。证明对象对于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来说,是其开展一切诉讼证明活动所努力的方向。例如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因其证明对象主要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与量刑情节相关的事实,这就决定了公安检察机关开展侦查起诉工作的大方向——客观全面地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为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各种证据,其他与待证事实无关的材料情况等则无需进入工作视野;而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证明对象更是直观地反映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在自诉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自诉人,为了印证自己的诉讼主张,使其诉讼请求得到满足,必须自行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真实成立。

三是证明对象对于全面查明案情以及案件的正确、高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实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的首要任务和最终目的,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所开展的诸多工作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而进行的。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是广泛而不确定的,这就引导着公安司法机关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从而有助于其查明整个案件事实。另外,证明对象的存在也使得证明活动能朝着既定的目的指向全面而有所侧重的开展,对于免证事实以及那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则不必再浪费诉讼资源,这对于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