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宪法对保障人权、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从上述规定来看,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层级较低。也就是说,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在种类上仅限于非法的言词证据,即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但是,对于非法物证如何处理,上述司法解释均未涉及。这为我国在立法上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奠定了基础。......
2023-08-11
在呼格案中,确定呼格吉勒图有罪的关键性证据是其所作的有罪供述。然而,从对呼格吉勒图的讯问笔录以及对相关知情人的询问笔录来看,侦查人员有使用刑讯、欺骗和引诱等非法方法取证的嫌疑。根据报道,1996年的5月7日,呼格吉勒图在呼和浩特市看守所接受了检察人员的讯问。从当日的笔录看,呼格对检察人员说:“我以前讲的不是真的,当时公安局说我讲了就可以回家,而且当时我尿急,想讲完了就可以尿去了。后来公安局的人跟我说那个女的没死,认出我来了,所以我才全讲了(指承认杀人事实)。”当检察人员让呼格“如实交代”时,呼格再次表明:“我今天讲的全部都是真的,在公安局一开始讲的也是真的,后来他们认为有很多疑点讲不通,他们告诉我那个女的没死,而且我当时尿急,他们说我讲完就可以上厕所可以回家,所以我就那样讲了,讲的都是假的。”检察人员又问他是否掐死了那个女人,呼格说没有。检察人员问他是否知道当时厕所内的女人穿什么衣服,呼格说不知道。检察人员继续追问:“你以前交代得很清楚,交代过那个女人穿高领秋衣,怎么现在不知道了?”呼格回答道:“那是我猜的。”[3]在此次讯问中,呼格吉勒图推翻了此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向检察人员说明自己并没有杀人,而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此外,其单位同事闫峰的询问笔录也提及,其在当晚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警的询问过程中,多次听到隔壁房间的呼格被民警殴打发出的惨叫和桌椅移动的声音。闫峰称:“有几次我都听到隔壁的呼格吉勒图大叫,‘你就是打死我,人也不是我杀的’。”[4]此后,闫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称,“我看见呼格蹲在审讯室的暖气管前,双手伸到背后铐住,头上戴着摩托车头盔,脸很黑,就是那种不正常的黑,我从没见过他有这种脸色。[5]
然而,该案的一审和二审均是在1996年进行的,如前所述,当时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上述违法取证以及由此获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并未受到重视。呼格吉勒图的供述不仅没有被排除,反而被作为主要的定案根据,这不能不说是形成这一冤案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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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对保障人权、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从上述规定来看,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层级较低。也就是说,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在种类上仅限于非法的言词证据,即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但是,对于非法物证如何处理,上述司法解释均未涉及。这为我国在立法上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奠定了基础。......
2023-08-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不得被法庭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初衷,主要是对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特别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权进行规范和限制,防止其违法而侵害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要求排除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而且要求排除非法的言词证据。......
2023-08-11
然而,呼格案中指控呼格吉勒图有罪的证据显然并未达到上述标准和要求。其次,呼格吉勒图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亦不一致,其矛盾无法合理排除。相关证人证言称,被害人杨某某讲方言,而呼格吉勒图在供述中称被害人讲普通话。最后,血型鉴定不足以确定呼格吉勒图为犯罪行为人。此外,原判还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流氓罪,但认定的依据仅仅是被告人的供述。这既不符合我国口供使用的基本原则,也明显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2023-08-11
在呼格案中,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两部分,具体分析如下。然而侦查机关尸检报告所反映确定的被害人体貌特征、死亡原因和作案手法与呼格的供述并不吻合,对相关待证事实的证明并不充分。其二,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提出申诉,其申诉理由即为程序法事实上的证明对象。显然,呼格父母的申诉是否具备上述法定事由,也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2023-08-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普遍确立,这是由其所具有的多方面的价值与功能所决定的。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减少这种危害。在此情形下,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消除违法取证的动机,杜绝违法取证的现象,有助于树立执法者的良好形象,增进公民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度。......
2023-08-11
鉴于此,我们可以在理论上综合归纳为一种证据,即笔录证据。作为证据法定形式的笔录证据,可以视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诉讼和执法过程中,对依职权采取的具有收集证据意义的活动所作的客观记录。在刑事诉讼阶段,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侦查实践,大量的“笔录”都可以称为笔录证据。其次,笔录应该是一种客观证据。笔录类证据,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它是按照法定要求制作的一种证据形式。......
2023-08-10
本次会议的召开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总结经验,研讨有待解决的问题,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实施与在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开展了1年9个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工作,成绩斐然。......
2024-01-19
二是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无论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都必须遵守,否则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被排除,导致败诉的后果,甚至可能由于其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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