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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案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不得被法庭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初衷,主要是对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特别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权进行规范和限制,防止其违法而侵害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要求排除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而且要求排除非法的言词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不得被法庭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取证的主体。取得非法证据的主体仅限于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侦查人员,而不包含普通公民或其他组织。这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初衷,主要是对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特别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权进行规范和限制,防止其违法而侵害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关于非法证据的种类。非法证据最初仅限于违反法定程序搜查、扣押而获得的实物证据,而并不包含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但随着相关立法与实践的发展,非法言词证据的危害性愈加凸显,各国也更加重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因此,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要求排除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而且要求排除非法的言词证据。

第三,关于非法证据的范围。究竟违反哪些法定的程序、方式或方法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而应当排除,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甚至同一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时期,也不相同。通常,在刑事诉讼中更加注重人权保障、追求自由价值的国家和地区,对法定程序的要求更为严格,其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也越广泛;反之,更加注重惩罚犯罪、追求安全价值的国家和地区则对取证程序和方法的要求相对宽松,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也相对较窄。

第四,关于排除的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排除”,在英美法系,是指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得被法庭采纳;在大陆法系,则是指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虽然相关专业术语的表述不一致,但实质上均是指证据不得被办案机关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