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英美学者就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可分解为两点:一为是否需要借助其他事实进行推断或假设;二为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系争事实。与英美学者观点不同的是,我国学界通说认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2023-08-11
所谓单个间接证据,是指反映案件非主要事实的个别性事实材料。运用单个间接证据,通过推论的方法,只能直接证明案件的非主要事实。例如,从犯罪嫌疑人陈辉留在现场的脚印,可以推出结论:犯罪嫌疑人曾经到过现场;从发现死者身上存留的子弹头可以推出结论:凶手使用的凶器是何种枪支等。通常,运用单个间接证据推论案件事实时采用两种推理形式:
一是间接证据事实:H,已知背景知识:如果H,那么F,推论的事实:所以,F。这里实际上采用的是形式逻辑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证明方法,H、F是逻辑符号,分别代表已证实的个别间接证据和推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个别性事实材料。当我们由“H”推论“F”时,思维过程中是以对“H”与“F”之间的联系的认识作为依据的,亦即隐藏了一个由“H”推“F”的大前提“H—F”,它是我们头脑中赖以进行推论的背景知识,即经验法则。
那么,我们运用上述推理如何判定由H推论F是否充分呢?要判定“H”认定“F”是否充分,就取决于能否排除“H”,然而非“F”这种可能性,只要能证明不可能有“H”,然而非“F”这种的事例出现,就可以判定由“H”认定“F”是充分的。例如,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留在玻璃上的指纹”这一事实,推论出“犯罪嫌疑人曾经触摸过这块玻璃”这一结论。我们要判定这一推论是否充分,就取决于能否作出这样的证明,即:当“发现犯罪嫌疑人留在玻璃上的指纹”这一情况出现的时候,不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触摸过这块玻璃”,也不可能出现“留在玻璃上的指纹是别人的”这些与“F”相应的情况。只要能排除出现这些相反情况的可能性,由前者认定后者就是充分的。
二是间接证据事实:H,已知背景知识:引起H出现的可能性为G或R或F,经证明:G和R都不可能,推论:所以,F。这里运用了形式逻辑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证明方法,由“H”推论“F”是借助于已有的背景知识,确定能够引起单个间接证据事实“H”出现的原因有哪些可能性,然后通过证伪,逐一排除其余各种可能性,进而确定剩下那种可能性为个别性案件事实。
如办案人员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对于该案件的性质确定出如下三种可能:①图财害命(G);②强奸杀人(R);③私仇报复(F)。后经调查证明:第一,被害人家中的财物未被搬动,贵重物品如手表、电视机等都在,因而不可能是图财害命(即“G不可能”);第二,被害人也没有被强奸的迹象,因而排除强奸杀人的可能性(即“R不可能”)。于是得出结论:此案的性质是私仇报复(“F”)。当我们运用上述的推理,由单个间接证据推论案件个别事实时,怎样判定推论是否充分呢?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只有“F”这样的情况,才能解释“H”这一情况,别的情况如G、R等都不能解释“H”的出现,那么,根据“H”而推论“F”结论就具有排他性,认定也就具有充分性。相反,如果可以用G或R来解释“H”,由“H”而推论“F”结论就不具有排他性,因而这样的推论也就不具有充分性。
例如,某地发生了一起毒药致死案,经尸检,在死者胃里发现有残余砒霜。于是有的办案人员根据这一情况进行推论,得出“此人系他人投毒害死”的结论。这里所使用的推论是不能成立的,即由“发现死者胃里有残余砒霜(H)”推论“他人投毒害死(F)”不具有充分性。因为所依据的情况“死者胃里有残余砒霜”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他人投毒害死”这种情况的存在。换句话说,完全可以用这一情况之外的情况来解释“死者胃里有残余砒霜”。例如,“死者用砒霜自杀(G)”“死者误将砒霜当作白糖冲水喝下(R)”等。既然所根据的事实“H”,完全可以用结论“F”之外的情况来解释,说明上述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因此,这样的推论也就不具有充分性。上面叙述了运用单个间接证据推论案件事实时通常用的两种推理形式及其充分性的判定。另外,根据单个间接证据推出的某个认识,结合一定的推理背景知识,对于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嫌疑对象的范围,寻找真正的罪犯来说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尽管推论出的只是罪犯必然具备的个别条件,但是,我们根据推出的这一条件,结合一定的推理背景知识,就可以把所有不具备该项条件的人排除开来。
例如,某地发生一起凶杀案,被害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的血迹外,还有凶手留下的一点血迹,经鉴定,凶手的血型为B型。根据这一条件,办案人员就把不是B型血型的嫌疑人排除在外,重点侦查具有B型血型的嫌疑人。在这里,办案人员实际上运用了这样的推理背景知识:本案罪犯是B型血型人,某嫌疑人不是B型血型人,所以某嫌疑人不是本案罪犯。这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第二格推理形式的运用,它是一种普遍有效的推理形式,只要它的前提真,结论就必然真,由前提推出的结论也就具有充分性。由单个间接证据推论出的案件事实,虽然反映的只是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断或侧面,只是罪犯必然具备的某一项条件,但是,由若干个单个间接证据组合成证据体系后,就可以反映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反映出罪犯必然具有若干项条件,从而达到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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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鉴于此,我们可以在理论上综合归纳为一种证据,即笔录证据。作为证据法定形式的笔录证据,可以视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诉讼和执法过程中,对依职权采取的具有收集证据意义的活动所作的客观记录。在刑事诉讼阶段,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侦查实践,大量的“笔录”都可以称为笔录证据。其次,笔录应该是一种客观证据。笔录类证据,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它是按照法定要求制作的一种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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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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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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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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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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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如果把某些学者认定的可能归属于证人证言的抓获经过等作细致的研究,即如果是对抓获经过的一般性描述,则属于是以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当然是书证。如果是证明是否投案自首、抗拒抓捕的量刑事实,则属于警察作为目击证人对其所知悉的犯罪的预备行为、持续行为、后续行为等案件有关情况所做的证实,特别是现场行凶,有可能属于证人证言。......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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