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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案例:经验法则推论案件主要事实

【摘要】:用间接证据组成证据体系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就是要把每一项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可能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达到更高的可能性,直至使事实认定者形成“内心确信”,换句话说,就是使或然性程度较低的各个经验法则通过有机结合,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

从单个间接证据到案件主要事实的推理,只能得出一个或然性极低的事实结论,但是,如果由若干间接证据组成证据体系来推理案件主要事实,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案件证明或事实认定过程是一个逐步加深的过程,即逐渐由“无知”发展到“知”的过程。诉讼中,证据的提出也是逐项进行的,一项证据,作为证据体系中的一个单一环节,无需期望它能结论性地证明它欲证明的最终事实。如果该项证据能够合理地表明某项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比没有该项证据时稍大,这就达到提出该证据的目的了,因为一块砖并不等于一堵墙。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就如同用一块块砖构筑一堵墙,一项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有的可能性极低,有的可能性较高,这需要依据每一项间接证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陈辉曾出入于胡祖英被杀现场”的证据只能推论出“陈辉杀害胡祖英”这一主要事实较低的可能性;而“捆绑胡祖英尸体胶带上有陈辉的指纹,且浸有陈辉的血迹”,相对于前一证据,就会使“陈辉杀害胡祖英”主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这两个推理所使用的经验法则的或然性高低存在差异,前一间接证据依据的经验法则为“曾出入于杀人场所的人可能是凶手”,后一间接证据依据的经验法则为“捆绑尸体胶带上有陈辉的浸血指纹的人可能是凶手”,稍有生活经验的人都可以得出判断:后一经验法则的或然性程度要高于前一经验法则,也就是说,后一经验的出现几率高于前一经验。用间接证据组成证据体系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就是要把每一项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可能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达到更高的可能性,直至使事实认定者形成“内心确信”,换句话说,就是使或然性程度较低的各个经验法则通过有机结合,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

我们可以再假设,除了上述两项间接证据外,如果在陈辉的住所发现杀害胡祖英所使用的凶器,凶器上有他的指纹,另外,又有证言证明陈辉与胡祖英素有仇怨,那么,由这些间接证据有机结合起来,组成证据体系,案件主要事实(陈辉杀害胡祖英)存在的可能性会发生怎样变化呢?实际上,这些证据的结合,就会使证明的推理前提(即经验法则)演变为“与死者素有仇怨、曾出入杀人现场并染有死者血液、住所隐藏印有本人指纹并且有杀害死者的凶器的人是杀人者”。这一经验法则的或然性就被提高到相当程度,即高度盖然性程度,法官基本上可以据此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判定。

总之,从理论上说,由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来推理案件主要事实,其本质上是由若干非一般有效经验法则经过有机结合,逐步形成一项有效的经验法则,然后以这一有效法则作为推理大前提或背景知识,再结合具体案件中的证据和证据性事实,最终推理出案件主要事实的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