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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间接证据的证明:一般或低概率的运用

【摘要】:用一般有效经验法则或科学定则作为推理前提,从间接证据进行推理,可以得出高度盖然性或“必然性”的间接事实结论。例如,警方在高速公路提取的监控视频以及陈辉自己的供述,3月9日晚至3月10日之间驾驶私家车到寻甸县大上河村小区自家房子周围找过胡祖英。监控视频及陈辉的供述证明或推理“陈辉有作案时间”或“于案发时在现场”就是一个或然性推理,间接事实结论只是一项或然性判断,其未必为真。

用一般有效经验法则或科学定则作为推理前提,从间接证据进行推理,可以得出高度盖然性或“必然性”(内心确信)的间接事实结论。但在间接证据到间接事实的推理中,推理前提并不总是一般有效法则和科学定则,在很多推理中,仅有非一般有效法则作为前提,即推理前提仅为一个或然性的判断或命题。

例如,警方在高速公路提取的监控视频以及陈辉自己的供述,3月9日晚至3月10日之间驾驶私家车到寻甸县大上河村小区自家房子周围找过胡祖英。监控视频及陈辉的供述(间接证据)证明或推理“陈辉有作案时间”或“于案发时在现场”(均为间接事实)就是一个或然性推理,间接事实结论只是一项或然性判断,其未必为真。导致间接事实结论盖然性程度不高的原因主要存在于其推理前提只是一项或然性判断,即“某甲说其曾发现某乙到过犯罪现场,那么某乙(可能)到过现场”。

对上述推理前提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其仅为一条非一般有效的经验法则。即使某甲持这种说法,但某乙是否真的到过现场还不能完全确定,即不能形成“必然性”的结论,因为某甲的证言能力(比如其观察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我们必须予以考虑。它的使用就不像指纹鉴定或DNA检测那样确定和“必然”。概言之,在从间接证据到间接事实的推理当中,我们经常用到一些非一般有效的经验法则(或称“或然性命题”)作为推理前提,这样,我们得出的间接事实结论就只能是或然性的事实结论。当然,这种或然性的结论必须依靠其他证据或事实的印证和佐证,才能达到“内心确信的必然性”,这样,间接事实结论才能被认定。

至于从单个间接证据到案件主要事实的推理,其推理前提更是或然性极低的命题,属于非一般有效的经验法则范畴。例如,从单一的“胡祖英与陈辉情感纠纷”(间接事实)到“胡祖英为陈辉所杀”(主要事实)的结论,其推理过程中或然性因素太多,作为推理大前提的经验法则就是一个或然性极低的命题,即“与死者有纠纷的人(可能)是杀害死者的人”。凭借这样一个或然性极低的经验,推理出的主要事实或然性程度也相当低,主要事实的认定当然不能仅以这种程度的或然性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