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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高度盖然性评价间接证据的方法

【摘要】:必然性的结论是我们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所追求的最佳状况,在从间接证据到间接事实的推理中,必然性的推理前提是我们的首选。统计的广泛性和结论的高度准确性已经使人们相信和承认它的“必然性”了。充分有效经验法则或科学定则虽然有其“必然性”优点,但其在案件事实认定中所起的作用也不是绝对的,其作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在大部分情况下,一般有效经验法则只能作为从间接证据到间接事实的推理前提来使用。

从间接证据到间接事实的推理中,最为理想的推理前提应当是必然性的命题,因为必然性命题具备充分有效的特性,所以,由它推导出的结论也一定具有必然的特性。必然性的结论是我们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所追求的最佳状况,在从间接证据到间接事实的推理中,必然性的推理前提是我们的首选。必然性的推理前提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有效经验法则。

一般有效经验法则中最为确定的当属科学定则,即科学证实了的事项。例如,“血型为A型的父亲与A型的母亲不会生出血型为B型的子女”就是一条科学证实了的定则,运用这一定则确定父子或母子关系的不存在这样一个结论,绝对不会出错。从“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与被告人指纹至少有12处特征相符”的鉴定推理到“现场指纹为被告人所留”,科学定则“12处以上特征相符的指纹为同一手指所留”起到了推理前提的作用。

一般有效经验法则中还有一类属于日常生活反复证实了的充分有效性法则,例如“下雨后道路会变得湿滑泥泞”。在刑事案件证明中,这样的经验法则也常常被用来作为推理间接事实的必然性前提,如“在犯罪现场留有指纹的人一定到过犯罪现场”这样一条经验法则,就属于一般有效经验法则中的生活经验,它虽然不是科学定则,但它是基于科学原理而形成的大家所公认的具有充分有效性的经验,运用这一经验推导出被告人曾到过犯罪现场的结论是必然的,基本可以排除被告人未到过犯罪现场的可能性。

本质上说,自然科学证实的事项,即科学定则,从本源上也只是“或然率”结论也就是统计数字上的结论而已,未必是绝对的“必然性”,统计结论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就拿现代准确率最高的DNA检测技术来说,其结论的错误率还存在十亿分之一,只不过这种极低的错误率相对应地球人口比例来说,已经达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统计的广泛性和结论的高度准确性已经使人们相信和承认它的“必然性”了。人们用这种科学定则或充分有效的经验作为知识前提或背景,可以大胆地进行“必然性”结论的推理,得出一个相对确定的间接事实结论。

充分有效经验法则或科学定则虽然有其“必然性”优点,但其在案件事实认定中所起的作用也不是绝对的,其作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在大部分情况下,一般有效经验法则只能作为从间接证据到间接事实的推理前提来使用。也就是说,科学证据以及科学定则只能证明案件间接事实,即使其在证明案件间接事实环节上所起的作用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科学证据则无能为力。就像我国台湾学者所言:“纵使是自然科学定论,法官也必须界定该经验法则一般有效的范围。一言以蔽之,自然科学并不等于法律关系,自然科学往往只能确认某项‘事实’,某个犯罪成立要件的‘前提’,但却未必能够直接导出犯罪成立的结果,这点必须特别留意。”[4]虽然科学定则这类有效性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具有强大的威力,但其作用范围仅仅停留在间接事实的认定方面,对于主要事实,我们只能通过其他一般有效的经验法则或非一般有效经验法则的综合运用来进行推理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