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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间接证据的证明-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摘要】:间接证据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需要逻辑推理方式,这既是运用间接证据的难点,也是间接证据的魔力所在。从间接证据到间接事实使用的是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其中经验法则就是被作为推理大前提使用的,也就是说,从一个间接证据到一项间接事实结论,经验法则起着桥梁的作用。

间接证据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需要逻辑推理方式,这既是运用间接证据的难点,也是间接证据的魔力所在。单个间接证据评价中的经验法则作为推理前提的经验法则在间接证据的运用和评价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从证据的评价必须利用经验法则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这一点来看,经验法则可以被称为证据评价的根据。在证据评价中,经验法则一般都是被当作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使用的。下面即对单个间接证据评价中的经验法则作一分析。

根据边沁的观点,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过程中至少存在两个推理,一是从间接证据到间接事实的证明过程中存在一个推理;二是从间接事实到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过程中含有一个特别的推理。从单个间接证据到间接事实的证明过程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推理过程,由于在这个推理过程中,间接证据内容所包含的命题与待证的间接事实命题完全相符,间接证据的存在就可以直接推理出间接事实的存在,所以我们习惯上都把这个简单的推理过程称为直接证明过程。

从间接证据到间接事实使用的是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其中经验法则就是被作为推理大前提使用的,也就是说,从一个间接证据到一项间接事实结论,经验法则起着桥梁的作用。例如,捆绑胡祖英尸体的胶带上有陈辉的指纹,仅能证明陈辉曾触摸过该胶带,与陈辉杀害胡祖英这一结论(间接事实)之间的联系是由经验法则搭起的。作为推理前提的经验法则分为一般有效经验法则与非一般有效经验法则。这两种经验法则因其本身的或然性程度存在差别,所以,由它们推理出的结论也自然存在或然性程度高低之别,这将直接对案件间接事实乃至主要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