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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方法

【摘要】:在周文斌受贿与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提出了证据收集的非法性问题,并提供了充分的线索,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本案中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公诉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程度,并不能排除证据收集非法的可能性,那么该证据就应当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方承担。公诉方必须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其所主张的事实才能被认可。然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举证者就要证明证据收集具有合法性,否则这一证据就不应当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不仅是证明责任的要求,也是诉讼文明的要求,更是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保证。

以证明收集被告人口供合法性为例,法律规定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方法,首先是案件中现有的证据材料,如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检察人员的讯问笔录。案件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核实侦查笔录中的有罪供述时,被告人没有提出曾被刑讯逼供,则检察人员所做讯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明取证合法的证据。

如果被告人多次供述比较一致,没有出现反复,与同案犯的供述在犯罪预备、实施过程、得手后逃跑销赃等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证实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具有真实性。同案犯如果是在异地被同时抓捕、同时讯问的,则更能增强法庭对原始笔录的内心确信,排除串供、诱供的可能。这也可以从侧面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最简便的证明方法。但是,这种情况一般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出现,在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证据时,就已经意识到收集证据合法性,而同时又移送了能够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据。否则,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很难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种证明方法是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种证明方法显然不具有说服力。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本身就是证据的收集者或者参与者,出于自我保护的动机,不可能证明自己是非法收集证据的。所以,法律规定这种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方法,证明力是极其微弱的。

第三种证明方法是调取看守所收押被告人进行羁押时的健康检查记录。根据看守所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3]因此,看守所收押被告人时的身体检查记录,是证明被告人没有遭受身体伤害的一种方法,并不能证明侦查人员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还应当结合其他情况,如办案机关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逮捕的规定,及时送交看守所收押;在收押之前,被告人是否在其他地点予以关押以及关押的时间。

第四种证明方法是调取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是证明收集被告人口供合法性最有效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1条对于职务犯罪的讯问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在对被告人口供收集合法性产生质疑的时候,公诉人就可以向法庭提交讯问被告人时的录音录像来证明。

在周文斌受贿与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提出了证据收集的非法性问题,并提供了充分的线索,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本案中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假设在周文斌受贿与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庭审理中,启动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的程序,公诉人就要运用上述所列举的四种方法,来证明周文斌受贿与挪用公款案件中的证据收集程序和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的。

公诉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程度,并不能排除证据收集非法的可能性,那么该证据就应当排除。但是,可惜的是,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论是“第一季”的法庭审理,还是“第二季”的法庭审理,都没有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季”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700余万元、港币10万元等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