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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启动证据收集调查是否需要举证证明

【摘要】:然而,法庭审理并未启动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即对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周文斌进行讯问获得供述的合法性、对证人胡彪斌证言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审理被告人周文斌案件的法庭并未启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面对辩护方提出的合理质疑,公诉人的答复是所提出的非法证据是穷尽所有细枝末节的证据,是没有必要的,并认为辩护方在没有提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地认为应当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

在周文斌受贿与挪用公款案件的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或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包括周文斌的口供和证人胡彪斌的证言都是受到刑讯逼供而获得的,应当排除。此时,法庭审理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启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然而,法庭审理并未启动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即对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周文斌进行讯问获得供述的合法性、对证人胡彪斌证言取证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审理被告人周文斌案件的法庭并未启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面对辩护方提出的合理质疑,公诉人的答复是所提出的非法证据是穷尽所有细枝末节的证据,是没有必要的,并认为辩护方在没有提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地认为应当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辩护方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只要提供了刑讯逼供的线索,公诉人有证明证据收集主体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

关于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了启动的前提条件是证据取得具有非法收集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并不需要证据进行证明,只需要提出非法证据主张的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提供证据收集非法性的线索就足以。

从理论上讲,当辩护方提出线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构成质疑的情况下,就导致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没有完成证明责任,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因此,辩护方对于证据收集的非法性只要提供了线索,就导致了检察机关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的产生,而无需承担指控犯罪证据收集非法性的证明责任。

辩护方承担收集证据非法性的证明责任是不现实的。在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对被告人讯问时律师必须在场的情况下,其在何地、何时、被何人审讯了,审讯人员往往不予告知,更何况被何人刑讯逼供了,更是不得而知。因此,被告人只要提出了侦查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即使没能够说出具体姓名,也不能说出被刑讯逼供的准确时间地点,只能说出一个人的大致特征,如身高、体态、衣着、服装等特点,以及大概的时间、地点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就构成了线索。因此,要求被告人举出证据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或者证明到一个优势盖然性,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是不现实的。

被告人周文斌辩护人已经提供了充分的线索。在两季一审的庭审中被告人周文斌都反复地详细地提到,五天五夜不让睡觉,十天十夜罚站,导致他脚上起血泡结痂以后形成伤痕;清晰地指明侦查人员拿着他夫人在鹰潭看守所审讯室里的照片,对其进行威胁,这些都是刑讯逼供的线索,足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证人胡彪斌出庭作证称从未向周文斌行贿,此前证言是因为检方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所致。胡彪斌陈述在检察院接受讯问的45天里,被绑在一张椅子上接受讯问,经常不让睡觉,还被恐吓不交待就关一年。证人胡彪斌被关押的事实,反反复复三个版本的证言,也足以说明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这些构成了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重要线索,不需要对证据收集的非法性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法庭就应当启动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