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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案例分析:一审笔录证据清单

【摘要】:本案中主要认定了两种笔录证据,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认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主要有:公安机关分别组织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及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张航、张巧联对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进行了辨认,各被告人均辨认出自己所使用的电子产品。

本案中主要认定了两种笔录证据,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在认定故意杀人罪中主要有:李某丙、孙某甲、杨某甲于2014年6月4日逐一对公安机关出示的两组照片分别进行了辨认,均确认其中一组照片中的11号(张帆)是染黄色头发的女犯罪嫌疑人;另一组照片中的9号(吕迎春)是穿黑色衣服的女犯罪嫌疑人。在认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主要有:公安机关分别组织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及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张航、张巧联对扣押的电脑手机电子产品进行了辨认,各被告人均辨认出自己所使用的电子产品。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要有招远市公安局招公(刑)勘[2014]K370685180000201405000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其中记载:

现场位于招远市金都购物中心一楼“麦当劳”餐厅南侧就餐区。该区域东西两边各靠墙摆放一排餐桌,中间为南北过道,过道北侧地面上有一处135厘米×121厘米的血泊(提取)。血泊西侧地面上有一处161厘米×65厘米的擦拭状血迹(提取),附近的桌椅上多处留有喷溅状或擦拭状血迹。血泊西南侧的地面上有62厘米×43厘米范围的少量喷溅状血迹(提取)。西排长条椅背及墙上散有小量喷溅血迹。血泊东侧的地面上有一处240厘米×136厘米的喷溅状血迹(提取)。东排靠近过道一侧的两把椅子上有喷溅状血迹。

东排餐桌距北墙71厘米、距东墙127厘米处地面上有一把椅子(提取),椅子左前腿、椅面左前角、底面、右前腿和靠背双面均有喷溅状血迹。椅子旁边散落红色塑料笤帚头、白色笤帚护盖及不锈钢笤帚杆各一段(提取),笤帚护盖上有喷溅状血迹。现场地面上还散落拖把碎块六段(提取),其中有三段碎块上沾有血迹或毛发。过道北口距西墙91厘米处地面上有一支完整拖把(提取),拖把头有塑料纸包装,塑料纸上沾有血迹。靠西墙的长条椅上自北向南分别见一个黄色手提包、一部手机(提取)和一个黑色背包,旁边两张桌子上各有一个装盛日用品的蓝色塑料袋和白色塑料袋,附近椅子上有一个白色纸袋,内装一部苹果手机,桌椅下方的地面上散落一副黑色边框眼镜、两只女式皮鞋和一部白色苹果手机。

在其中可以发现,判决书内并未把电子勘验检查记录,如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笔录证据纳入其中,而是分别归入电子数据和书证。这种证据法定形式的归纳,采用的标准不同,虽然在实践中目前不会造成困惑,但在理论研究中的确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凌乱的不同划分标准,使得办案人员对一些新型的证据不能准确认定和归类,反过来理论失去了指导实践的功能,造成实践活动无法向前推进,始终处于盲目摸索的阶段,进而无法实现形式法治和执法标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