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如何定义书证?《证据法学案例评析》给出答案!

如何定义书证?《证据法学案例评析》给出答案!

【摘要】:针对目前国内现状,可以认为,书证是以文字、图画、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书面材料”指的是书证内容本身,而不是书证的载体。不具有书面材料的不是书证。例如,自然停止的表针指向特定的时间,有思想内容,但不是书证,因为它不是人制作的可供交流的书面语言。

书证的概念最常见的有以下八种,第一种:实物证据说;[5]第二种,一切物品说;[6]第三种,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说;[7]第四种,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说;[8]第五种,记载或表示事实物说;[9]第六种,共同证据方法说;[10]第七种,科技音像说;[11]第八种,展示性实物证据说。[12]实物证据说扩大了范围,属于与言词证据相对称的分类证据。一切物品说和其他物品说都语焉不详。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说的“或”的用语具有不确定性,似乎除书面材料外还有其他材料可以选择,而且“其他材料”作为书证的范围,使书证的外延更加模糊不清。

记载或表示事实物说表达了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的内在关联性,但并未清晰表明书证的证据内容。共同证据方法说表达了载体和内容的一致性,但过于抽象。科技音像说片面地表达了科技对书证的深远影响,在区分其他法定种类证据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展示性实物证据说大大扩展了实物证据说的内涵和外延,借鉴英美国家的可采性标准,融合了辨认、鉴真和鉴定,目前虽不适用,但指出了证据法发展的法治方向。

针对目前国内现状,可以认为,书证是以文字、图画、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书面材料”指的是书证内容本身,而不是书证的载体。书面材料中的“书面”是文字、图画、符号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在书面载体上的记载,这方面与共同证据方法说有相似之处。书证内容的表达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文字、图画、符号。

当然,文字和图画也是一种符号,不过这里所说的符号,是除了文字、图画以外够不上文字、图画的其他符号,如标识、记号、数字、电码等。如果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来看待书证,可以把书证视为思想符号证据。这样归纳,既使人们摆脱了常识中对“书面”理解的限制,又可以囊括电子书证。思想符号既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必然落实于各种形式的“书面”之上,包括电子形式的、传统形式的等“书面”。既然是符号,既包括传统的文字、图画,又包括高科技的电子信息数码等电子符号。

那么,只是某种物品一般来说,不能视之为符号,即使表达了思想也不能称之为思想“符号”;某种痕迹似乎是符号,但没有思想,也不属于“思想”符号。达到了这种认识,对于某种符号思想内容的辨认、鉴真、鉴定才能是一个完整的书证证据展示过程,那么,对于某种物品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内在属性的辨认、鉴真、鉴定才是一个完整的物证的证据展示过程。

书证与物证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二者同属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外界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物质实体。在现实的诉讼实践当中,书证记载或表达内容的文字、图画、符号总是要由一定形态的物质实体充当载体的;同时,书写或制作书证时的工具以及表达书证内容的文字、图画、符号本身的痕迹及其特征,都伴随着书证同生俱灭。可能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曾经将这两种证据形式并列于同一款项之中。

尽管如此,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二者发挥证明作用的角度不同。物证是以其自身的特征、属性和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而书证则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作为证据的某一物质实体,如果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与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能够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而它的特征、属性或存在状况与案件无关,那么它就是书证;如果它的思想内容与案件无关,而自身的特征、属性或存在状况能够起到证明作用,那么它就是物证;如果这一物质实体的外部特征、内部属性和存在状况能够起到证明作用,而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也同时证明了案情,那么这一物质实体就既是物证也是书证。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所表达的思想,可供他人认识和了解。不仅人们普遍熟知的文字或图画,事先约定的密码、暗语、“黑话”或记号等也可以供他人认识和了解。使用书证,首要的是要弄懂文字、图画和符号的含义。但是能表达思想内容的文字、图画、符号不一定是书证,有学者从双重证明力 [13]的观点出发也印证了这一点。

不具有书面语言的不是书证。书证作为可供人们认识和交流的思想内容,是见诸文字、图画、符号三种书面语言的书面材料。因此,物品上的痕迹、特征也反映案件的有关情况,但由于它们不具有书面语言的思想内容,所以是物证,不是书证。

不具有书面材料的不是书证。间谍组织成员在进行组织联络和信息传递时,给接头的间谍发信号,在窗台把窗帘拉下来,表示可以进屋联络,如果拉上窗帘,就表示有意外发生,不能进屋联络,应当立即转移、隐蔽。这个窗帘及其存在状况有思想内容,但不是书证。原因是它不是书面材料,思想内容无法通过书面表达。

不是人为的书面语言不是书证。例如,自然停止的表针指向特定的时间,有思想内容,但不是书证,因为它不是人制作的可供交流的书面语言。如果是作为接头暗号的停止的表针是人为引起的,可供人交流,那么就是书证。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停止的表针,如雷暴、地震、电磁干扰,只能证明自然事件的发生,而不能证明法律事实的发生,刑事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表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然停止的表针虽然有思想内容,但仍然不属于刑事证据意义上的书证。

电子书证是在新的技术条件下产生的新型书证,是对传统书证的变革、拓展与创新。有学者认为电子书证与传统书证还存在一定差别:其一,形成过程不同。其二,收集过程和方式不同。其三,物质载体不同。其四,法庭出示过程不同。其五,审查重点不同。[14]

如何看待这些差别,还要从证明角度的证明机理入手,一般说来,电子书证,只不过是多了个电子形式,其证明机理依然是书面文字、图画、符号的思想内容证明案情。所以,电子书证也是书证,原因在于电子书证与书证发挥证明作用的机理是同样的,都是凭借人类感知的第二信号系统发挥证明作用。

电子书证不是电子数据,原因在于电子书证与电子数据发挥证明作用的角度却是完全不同的。电子书证凭借电子载体上的文字、图形、符号表示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是直观的,人们可以以此相互交流。电子数据发挥证明作用的数字、编码、符号及其痕迹,不是直接反映思想内容的,人们是看不懂的,需要破译、解读或鉴定才能发挥证明作用。

在本案中,招远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吕迎春、张帆银行账户存款明细表、甚至车辆的查询资料都是电子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