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本案同案被告人口供特点-证据法学案例评析

本案同案被告人口供特点-证据法学案例评析

【摘要】: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共有三种情形。第二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因此,同案被告人口供具有直接证据的属性。本案两名被告人的口供大相径庭,内容的真实性均有待考量。另外,本案中同案被告人曾爱云称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诱供等,在本案中曾爱云的口供也是反复变化。

一是同案被告人口供是直接证据。曾爱云、陈华章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对于二人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真正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方法、过程等,犯罪行为人是最了解的。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共有三种情形。第一种,对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第二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第三种,对同案其他被告人的揭发、检举。本案的被告人有两个,案中被告人陈华章“目击”曾爱云杀人的过程,被告人陈华章产生的“口供”是指向曾爱云故意杀人的有罪证据,该证据直接来源于被陈华章所“目击”的事实,能够直接、单独地揭示曾爱云的故意杀人的事实。因此,同案被告人口供具有直接证据的属性。

二是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虚假性极大。本案两名被告人的口供大相径庭,内容的真实性均有待考量。涉案的两名被告人均与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减轻惩罚,被告人作出的口供虚假可能性极大。同案被告人的口供除了为自己辩解无罪、罪轻以外,还有可能作出虚假口供嫁祸他人以摆脱罪责。因此,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虚假性极大,对待同案被告人的口供更要谨慎审查。

三是同案被告人的口供稳定性差。被告人不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且同案被告人之间也会存在利害关系,同案被告人之间的口供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决定着二人谁是最终的犯罪行为人,以及谁将承担最终的惩罚。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同案被告人的心理活动随着侦查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发生变化,极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口供的变更,以同案被告人陈华章为例,由最初目击者陈述自己目击事实,当一些物证逐渐在陈华章处发现时,陈华章供述了“协助共犯的行为”。另外,本案中同案被告人曾爱云称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诱供等,在本案中曾爱云的口供也是反复变化。由此可以看到,同案被告人的口供稳定性较差,会因各种因素导致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