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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国家的证据保管要求

【摘要】: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他们形成了包括证据保管在内的证据保管链制度。就这一层面而言,证据保管链制度要求,对于每一份实物证据,从其被发现时起,至被提交法庭时止,都必须有可以被相关记录确定的人员对其进行实物保管。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一旦被确定为链接者,就有可能被要求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他们形成了包括证据保管在内的证据保管链制度。具体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

一是对证据记录体系的要求,即要求执法机关建立“从获取证据时起至将证据提交法庭时止,关于实物证据的流转和安置的基本情况,以及保管证据的人员的沿革情况”的完整而连贯的记录体系。如美国学者所言:“证据保管链通常是指和物证或者电子数据的收集(无论是通过采样还是扣押的方式收集)、保管、控制、转移、分析、保存以及最终处理有关的书面记录、证据日志,或者其他形式的文献记录。”

就这一层面而言,证据保管链制度要求,对于每一份实物证据,从其被发现时起,至被提交法庭时止,都必须有可以被相关记录确定的人员对其进行实物保管。不仅如此,对这一期间的每一次交接,都必须按照时间顺序完整地记录下来,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12]有学者从另外角度讲,自从在犯罪现场收集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13]

二是保管链中所有参与证据的收集、运输、保管等工作的人员,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条件,都必须出席法庭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证明保管的规范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司法实践中,“当涉及证据保管链问题时……必须判断哪些人构成保管链条中的链接者。总的原则是,任何占有过物品的人都构成证据保管链中的链接者”。一旦被确定为链接者,就有可能被要求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