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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证据保管的内涵及其意义

【摘要】:实践中发生一起扣押物品涉嫌调包的事件。次日,警方抓获当地3名盗墓同伙,随后于11月23日在涟源市将梁东云抓获,另有3名嫌疑人在逃。2002年4月17日,台江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梁东云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台江县公安局政委姚远说,由于3名同案嫌疑人尚未归案,当年的扣押物一直作为嫌疑物品保留在台江县公安局物证保管室内。

所谓证据的保管是指在收集、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对证据进行的包装、保存、运输、管理等事项。证据保管不同于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一个法律术语,有其特有的使用方式。正如德国学者罗科信(Roxin)所表明的那样,“证据的保全通常是指扣押,而非保管。”[9]一般而言,“证据保全,就是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10]

大多数实物证据,从侦查人员收集到最终提交法庭,都要经历收集、运输、保管、鉴定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操作不当,都可能损害其证明价值:轻则可能导致其被污染或者发生变化;重则可能导致其被损毁、灭失,甚至被替换、被盗。建立完善的证据保管制度,不仅是保障实物证据同一性与真实性的关键措施,而且是防止证据被损毁、灭失乃至调换的重要途径。

实践中发生一起扣押物品涉嫌调包的事件。2014年8月,湖南省涟源市72岁老人梁东云称,自己2001年因涉嫌盗墓案被贵州省台江县警方扣押的古玩藏品“全遭警方调包”,且“价值亿万”。记者到台江县实地采访,当地警方称,扣押物保存完整,不存在“调包”情况,2001年警方拍摄的扣押物照片与目前保存的物品一致。

2001年11月12日,梁东云和其他6人到台江县施洞镇盗掘文保单位“苏元春一品夫人谢氏古墓葬”。次日,警方抓获当地3名盗墓同伙,随后于11月23日在涟源市将梁东云抓获,另有3名嫌疑人在逃。2002年4月17日,台江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梁东云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梁东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2年7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4年8月18日,梁东云前往台江县公安局,想要拿回2001年案发后被警方扣留的古玩藏品。在看过警方展示的扣押物后,梁东云称东西“全部都不符合”。梁东云20日说,2001年被警方扣押的文物总共有58件,包括瓷器、玉器、田黄冻、木版雕刻等,“全被调包了,只拿一些假的东西出来应付”。

梁东云自称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从事古玩买卖,被警方扣押的古玩是他从江西婺源的老百姓手中购得,后来一直放在家里,曾经请“鉴定专家”看过并得到认可。据他自己估计,58件古玩的拍卖底价达到4600多万元。2009年11月23日梁东云刑满释放。他说:“自己三番五次找扣押机关请求将扣押物品返还,等到的始终是‘等答复’。”妻子刘体康2001年以来一直在向台江县警方讨要扣押物,但对方“一概不给”。“我在日记本里对58件古玩都有清单记载,其中有十多件拍了照片。2001年做笔录时,担心东西要不回来,说了这些东西不值钱的话。”梁东云说。20日,当年参与办理梁东云盗墓案件的办案民警潘金保告诉记者,2001年抓获梁东云当晚,贵州警方在涟源市公安局民警的配合和见证下,依法对梁东云的住宅进行搜查,对涉案的嫌疑物品进行扣押。在搜查现场,梁东云妻子刘体康拒绝在扣押单上签字,涟源市民警签字予以确认。潘金保说:“因为当时办案紧迫且技术条件所限,未在现场对物品拍照。将梁东云带回台江县予以刑事拘留后的12月3日,警方对扣押物进行了拍照,并一同随卷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年这些照片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予以展示。”

台江县公安局政委姚远说,由于3名同案嫌疑人尚未归案,当年的扣押物一直作为嫌疑物品保留在台江县公安局物证保管室内。“至于梁东云说妻子先后8次要求退还扣押物,以及自己刑满释放后多次到台江县公安局以及黔东南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反映诉求的情况,经查均不属实。”台江县公安局政委姚远说,2001年12月8日,梁东云妻子刘体康曾到台江县公安局要求退还扣押物中的存折,因存折写的是刘体康的名字,警方予以退还。

姚远说,对涉案物品“公安部门有严格的保管措施,需要动用都要依据严格的审批程序。从核查情况看,梁东云的扣押物保存完整,与当时扣押时一致,不存在调包情况”。20日,当地警方提供的一份2001年11月28日对梁东云的询问笔录显示,在回答警方“你家里收藏的有古董文物吗”的询问时,梁东云回答:“有民国时期的瓷器花瓶一个,清朝末期的花瓶一个,但都破了,现不值钱。还有一个民国时期的盘子,也值不了多少钱。以上三件瓷器价值150多元左右。除了以上三件瓷器以外,其他的都是假的,都不值钱。”在台江县公安局物证保管室,记者看到了梁东云的“扣押物”,其中包括17件陶器,2件铜器,3只手镯,4个石器,1枚铁钉,33件木板雕刻。

将这些扣押物与2001年12月3日被移送到法院的扣押物原始卷宗照片进行比对,记者发现二者在数量、形状以及花纹上较一致,并且几件瓷器的缺损部分吻合。对于梁东云质疑警方一直拒绝与自己联系退还扣押物的情况,姚远说,梁东云在“投诉书”上留的电话号码无法联系,警方是在其发表于某论坛的帖子上找到了电话并与之取得联系的。姚远说,警方通知梁东云来到台江县公安局,“并不是要退还扣押物,而是处理他的信访诉求。因为当初盗墓案件的其余嫌疑人还在逃,警方还在追捕中,无法证明扣押物与案件无关。”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