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相关性的构成要素及解析:证据法学案例评析

相关性的构成要素及解析:证据法学案例评析

【摘要】:英美法学者一般认为,证据的相关性包括两方面要素:实质性和证明性,两方面的结合即为相关性,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根据上述定义,构成相关性证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这项证据对于它所要证明的假定具有证明价值,即证明性;②所要证明的假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必须有意义。所谓实质性是指准备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属于法律要求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问题。

按照我国传统的教科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合格证据。本案件的一个焦点问题,如何判断财物与案件有关,作为证据物,也即如何判断其相关性问题。

相关性是一个很难用切实有效的方法界定的概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曾就色情问题说过一段话:“我无法给它下定义,但是当我看到时我能认出它。”[3]这个说法对证据的相关性也同样适用。鉴于它是证据法中一个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对相关性概念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取舍和有关证据规则的建立。因此,即使明知要面对不能完整准确表述相关性这一概念的风险,英美国家的证据法学者们仍然不断地尝试着给相关性下定义。

英美法学者一般认为,证据的相关性包括两方面要素:实质性和证明性,两方面的结合即为相关性,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通过给“相关性证据”下定义,将证据的实质性作为相关性证据的一部分使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对证据相关性的定义是:“相关证据”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probable)或更无可能。根据上述定义,构成相关性证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这项证据对于它所要证明的假定具有证明价值,即证明性;②所要证明的假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必须有意义。 [4]

显然,其中“所要证明的事实对于案件的审理必须有意义”就是普通法中证据“实质性”的概念。所谓实质性是指准备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属于法律要求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问题。实质性并非对证据本身的要求,而是对“准备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的要求。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如果某一项证据并非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那么该证据在本案中就不具有实质性,属于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

所谓证明性是指,提出的证据依据事物间的逻辑或经验关系具有使实质性问题可能更为真实或不真实的能力。对于证明性应当明确两点:首先,从证明的意义上讲,相关性必须涉及证据肯定或否定某实质性问题的能力和某种情况下的盖然性。其次,证明性是一个法律以外的问题,是由事物与事物之间的逻辑证明关系所决定的。

在我国,证据的相关性,一般是指证据必须是同案件有关联,能够有效地发挥证明作用。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不是所有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有关联并能发挥证明作用的事实,才是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是客观的,不是人们强加的。这种关联有的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而产生的,有的本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对认定案情有意义,而与案件事实建立了联系。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广泛的、形式多样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内在的,也有外部的;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不管哪种形式的联系,只要是对于证明案情有意义,就都应看作有相关性。辨别和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以及相关联的形式,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实际上,这一过程就是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认识案件事实、认定案情的过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