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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制作及分类

【摘要】: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必须严格按法定要求和程序制作,不能超越国家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作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查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的客观依据,是执行强制措施,决定立案、破案、结案的文字依据和法律凭证。

(一) 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概念

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既包含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也包含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等其他文书。[1]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时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人们通常也把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称为侦查文书。

对于上述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1.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必须是公安机关。这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依据法律、法规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书,是公安机关专用的文书,而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制作。

2.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依据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必须严格按法定要求和程序制作,不能超越国家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作用。

3.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活动,反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即从受理案件开始,经过立案、侦查、破案、采取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直至案件预审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或做其他处理时为止。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查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的客观依据,是执行强制措施,决定立案、破案、结案的文字依据和法律凭证。它在及时立案、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正确执行强制措施、客观全面地作出处理意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分类

为了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正式发布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此次修订,通过对原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进行必要的删除、合并与增补,设计更加合理、版面更加清晰、适用更加方便,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环节均有了明确的法律文书,同时它紧密结合了各地公安机关利用执法办案平台开具电子法律文书的特点,高度契合了网上刑事办案的时代要求。2012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由原来的六大类变更为八大类,具体的法律文书种类也由原来的92种增加至97种。具体包括以下八大类:

1.立案、管辖、回避文书共8种,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共4种,包括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准予会见嫌疑人决定书等。

3.强制措施文书共30种,包括取保候审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

4.侦查取证文书共37种,包括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报告书等。

5.技术侦查文书共4种,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等。

6.执行文书共6种,包括减刑/假释建议书、假释证明书等。

7.刑事通用文书共5种,包括呈请×××报告书、复议决定书等。

8.规范性文书共3种,包括刑事侦查卷宗(封面)、卷内文书目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