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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及判例,详解

【摘要】:现有证据已经证实谢某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故该鉴定只能认定为由一名司法鉴定人到场作出。的规定,该鉴定检验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裁判观点:公诉机关提交的岚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岚价鉴[2017]0032 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未能提供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且无鉴定人员签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隋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判文

(续上表)

判 例

➊刘汉生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号:(2016)闽03 刑终251 号

要点:因作出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人仅有一人具有法定资质而被排除。

裁判观点:关于工程质检中心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检验报告书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经查,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显示的在场人员为“陶某”和“谢某”,司法鉴定人栏内有陶某、谢某签名,朱某在审核栏上签名;2011年5月5日的签到表内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到场人员一栏内有陶某、谢某二人签名。上述证据能够一致体现到场人员系陶某、谢某二人。证人陶某、谢某、朱某的证言和补正说明不足以证实朱某有到现场提取检材并参与鉴定,不属于作出合理解释的理由。现有证据已经证实谢某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故该鉴定只能认定为由一名司法鉴定人到场作出。根据2007年实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二十四条“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的规定,该鉴定检验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➋宋兴富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号:(2014)内刑初字第4 号

要点: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观点: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一是送检的现场提取可疑血迹有六处,而现场勘查中提取的可疑血迹、斑迹仅有五处。二是送检的死者伍根友指甲、血样、矿泉水瓶、蚊帐上的可疑斑迹、宋兴富的血样无提取笔录或扣押清单。三是鉴定委托书上所载的送检检材与鉴定意见书中的送检检材不一致。

➌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案(2015年度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一)

裁判文书号:(2015)云高刑再终字第2 号

要点:鉴定文书在鉴定程序和内容上都存在明显的瑕疵和疏漏,且无法补正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观点:关于本案的《刑事毒物检验鉴定书》。巧家县公安局2002年3月8日出具的(2002)毒检字第20 号《刑事毒物检验鉴定书》,仅有鉴定结论,而鉴定单位巧家县公安局、复核单位昭通市公安局不能提供做出该鉴定报告的内部工作文书,该鉴定结论缺乏相应的技术检测材料予以支持;对豆奶粉的鉴定,没有明确鉴定出有毒物质是在豆奶粉的袋子上,还是在豆奶粉内,也未对豆奶粉袋子是否有针眼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由于该鉴定文书在鉴定程序和内容上都存在明显的瑕疵和疏漏,且现已无法补正,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原审上诉人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

➍之一:兰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号:(2017)晋1123 刑初106 号

要点:未提供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且无鉴定人员签名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观点:公诉机关提交的岚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岚价鉴[2017]0032 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未能提供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且无鉴定人员签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之二:郑永生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号:(2013)汕中法刑一终字第56 号

要点:委托鉴定的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时不具有立案侦查权,鉴定机关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观点:检察机关所收集的第02 号《鉴定书》违反合法性原则。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及证据合法原则的精神,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必须以法律明文授权为其具有合法性的前提,凡是法律不明确授权的,都属禁止。因此,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方式、方法、步骤和顺序均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凡是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的侦查行为都属于司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其所调取的证据也因取证主体存在合法性问题而导致缺乏证据能力。本案中,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并不具有立案侦查权,在对本案依法享有立案管辖权的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区分局决定立案侦查之前,其享有的职权应属于立案监督权。但汕头市壕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汕头市公安局壕江区分局未依法进行立案侦查之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人郑叔贵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及1998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章第七节之规定,汕头市壕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的行为明显属于侦查行为。实际上,汕壕检侦监通立[2011]01 号《通知立案书》也表明其是“依照1998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委托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郑叔贵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而1998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乃属于该规则第七章“侦查”所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汕头市壕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委托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郑叔贵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时,也认可其委托鉴定之行为属于侦查行为。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手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由此,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述收集证据之行为已违反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关于职权法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第四十三条关于证据合法性原则以及《批复》《立案监督规定》之规定,其所收集的第02 号《鉴定书》应属缺乏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➎隋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号:(2015)大刑二终字第659 号

要点: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裁判观点:关于上诉人隋某某提出潘某的损伤是疾病引起不是外力造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潘某不构成轻伤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对被害人潘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存在四份鉴定意见,其中,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潘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若查证被鉴定人潘某头颈部确遭他人外力作用,则其寰枢关节半脱位已构成轻伤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潘某颈椎存在一定程度的退行性改变,本次纠纷可导致其相应的临床症状加重,未检见寰枢关节脱位征象,根据送检材料,除检见“右眼睑皮肤轻度划伤”的记载外,未见其他损伤,该损伤未构成轻伤。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隋某某申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我院依法通知上述二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到庭,并当庭阐释了其鉴定依据及鉴定理由,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收到我院书面通知后,其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意见依法不应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➏张涛集资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号:(2017)晋04 刑终509 号

要点: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观点:原审判决中将未经法庭质证的山西经纬司法鉴定所“关于英国石油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集资诈骗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

➐李某妨害公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号:(2013)威刑一终字第37 号

要点:办案机关未将鉴定意见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但该程序瑕疵并未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经审庭出示和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观点: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问题,经查,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及交通事故形态鉴定意见均由司法鉴定机关接受委托后依法作出,虽办案机关未将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及时告知李某,但该程序瑕疵并未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且上述鉴定意见均经原审庭审出示和质证,并有被害人病历、烧烤店监控视频等证据印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四、学生实训

根据以下材料,请为杭州建元服装有限公司制作一份买卖合同(制作中如果缺少相应内容,可根据情况合理虚拟补齐)。

【材料】

杭州建元服装有限公司与广州思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经多次协商,达成合意。建元公司将以人民币7860元每套的价格向思达公司购买缝纫设备145套,由思达公司负责运输、安装、调试设备,须在1个月内组装调试完毕。

【提示】

制作买卖合同的一般注意事项包括: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有无质量缺陷。

2.对标的物的价格、质量、数量等基本情况要约定清楚。

3.要明确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交接验收手续。

4.应当明确约定如何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五、任务评估

评估要点:

1.形式规范。所制作的买卖合同要件齐备,体例统一,用语专业、严谨、规范。

2.内容符合要求。所制作的买卖合同正文部分能根据当事人与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设计条款,条款内容没有与法律相冲突之处,条款之间没有相冲突与歧义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