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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工人与创意阶层:工作与生活特点的区别探索

【摘要】:根据佛罗里达关于“创意阶层”的定义,从事创意产业的“创意工人”均属于“创意阶层”。上述结论虽然令人鼓舞,但是“创意阶层”的概念及上述基本结论等都受到了许多学者强烈的质疑。鉴于上述现实,在研究创意工人的工作、生活环境时,我们有必要将佛罗里达定义的“创意阶层”和本书所提的“创意工人”相区分开来,对佛罗里达所描述的有关创意阶层的相关特点持谨慎的批评态度。

根据佛罗里达关于“创意阶层”的定义,从事创意产业的“创意工人”均属于“创意阶层”。佛罗里达认为,创意阶层属于劳动力结构中的上层,其拥有较高的收入水平和高度弹性的工作时间表,在工作中表现出休闲的着装风格,具有特立独行的生活作风和独立精神,并且也具有高度的空间流动性(迁居以寻求新的居住环境的概率较高)。他进一步指出:由于创意阶层对城市经济发展与创新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促进城市发展的最重要政策之一就是吸引更多的创意阶层的集聚。而要集聚大量的创意阶层,其基本思路就是在他们所关心的“软件”要素上加大投入。

上述结论虽然令人鼓舞,但是“创意阶层”的概念及上述基本结论等都受到了许多学者强烈的质疑。其基本结论是:“创意阶层”的概念本身并不够严谨,其提出的相关政策指引也缺乏应有的说服力(Bontje et al,2009)。考虑到上述问题,Banks和 Hesmondhalgh (2009)在研究英国创意工人的工作生存状态时,采用了“创意劳动力”(Creative Labour)的概念。研究显示,在英国这种以创意产业为重要经济特征的国家,创意劳动力的工作空间充满了极度不安全性、不公平性以及过度剥削现象。在日本,也存在类似情况。例如,在动画行业,许多年轻的漫画设计人员为了补贴非常有限的收入,不得不加班加点(Okeda et al,2010)。

鉴于上述现实,在研究创意工人的工作、生活环境时,我们有必要将佛罗里达定义的“创意阶层”和本书所提的“创意工人”相区分开来,对佛罗里达所描述的有关创意阶层的相关特点持谨慎的批评态度。更进一步说,对创意工人的工作、生活特征进行重新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他们在这些方面的特征。这一点对于基于多主体建模技术来说,非常关键。这是因为准确地描述和模拟某一复杂系统中所涉及的行为主体,是建立准确而有效的基于多主体模型的基本前提(Crooks et al,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