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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蜀与中原的关系:蜀王本纪与华阳国志记载

【摘要】:此《本纪》所未言。其三,《本纪》之“柏濩”,《国志》作“柏灌”;《本纪》之“蒲泽”,《国志》作“蒲卑”;并以字形相近致讹。“丛帝”之名为《本纪》所无。此数事足见开明氏之武功,乃并为《本纪》所不载。其十九,《本纪》记武都丈夫化为女子,蜀王娶之,以不习水土而死,蜀王葬之于成都郭中事;《国志》与之同,唯增出《东平之歌》《臾邪歌》《陇归之曲》及“五丁士担土担”语。

幼读李白《蜀道难》诗,至“蚕丛及鱼凫,开国何茫然!尔来四万八千岁,不与秦塞通人烟”,每引起悠远之想象,以为自黄帝迄今尚不及五千年,何蜀史之伸展乃直上至九倍之多?蚕丛、鱼凫之为君,岂但俯视黄帝,亦且远驾伏羲、燧人,是诚中国史上最足自豪之一事,何司马迁竟不为作《蜀世家》也?

自栖巴、蜀,忽焉五载,每留心当地文献,因于严可均所辑《全汉文》中得读扬雄《蜀王本纪》(以下简称《本纪》),取与常璩《华阳国志》(以下简称《国志》)合读,知常书虽多沿袭扬氏,而扦格抵牾处亦复不少。是何也?扬氏生于汉,其时离蜀国之亡不过三百年,民间传说犹有存者,故多摭取里巷之谈以成书。常氏,晋人,离扬氏又三百年矣,文籍大备,理智日高,其鄙视俚俗不经之谈而悉欲去之,固其宜也。今依次拾举,得二十余事,如左:

其一,《本纪》云:“蜀之先,称王者有蚕丛、柏濩、鱼凫。……从开明已上至蚕丛,积三万四千岁。”《国志》则云:“周失纲纪,蜀先称王,有蜀侯蚕丛。”同一蚕丛也,扬举之于太古,常抑之于周衰。两说相距极远,非细事也。

其二,《国志》云:“蚕丛,其目纵。……死,作石棺,石槨,国人从之,故俗以石棺、槨为纵目人冢也。”此《本纪》所未言。盖作《蜀纪》者尚有司马相如及严君平诸家,常氏书当别有所据。

其三,《本纪》之“柏濩”,《国志》作“柏灌”;《本纪》之“蒲泽”,《国志》作“蒲卑”;并以字形相近致讹。“泽”即“皋”,“皋”与“卑”形似。

其四,《本纪》云:“蚕丛后代名曰柏濩,后者名鱼凫(此从《初学纪》八、《艺文类聚》六引;《御览》一六六引作“次曰伯雍,又次曰鱼凫”),此三代各数百岁,皆神化不死;其民亦颇随王化去。”《国志》无此事,乃模仿史迁删旧史之不雅训者;且前已云蚕丛死,作石棺,自不得更谓其神化不死矣。

其五,《本纪》云:“后有一男子,名曰杜宇,从天堕止朱提;有一女子,名利,从江源井中出,为杜宇妻。”《国志》易其文云:“杜宇为王,教民务农。……时朱提有梁氏女利,游江源,字悦之,纳以为妃。”保存其原有之人名、地名及两性关系,而一洗其天堕、井出之文,其苦心可知也。

其六,《本纪》但云“杜宇……自立为蜀王”,未定其自立之年代。《国志》则云“七国称王,杜宇称帝”,确指其人于七国称王时在位,是已至战国之中叶矣。所以然者,蚕丛既降至周衰,杜宇时代自当尔耳。

其七,《本纪》云:“杜宇……治汶山下邑曰郫,化民往往复出。”化民者,随蚕丛诸王化去之民也。《国志》则云“移治郫邑,或治瞿上”,盖传说中亦有谓其瞿上者,故常氏两存之。至于死者复生为事实所不许,故删之也。

其八,《国志》定杜宇之疆域云:“以褒、斜为前门,熊耳、灵关为后户,玉垒、峨眉为城郭,江、潜、绵、洛为池泽;以汶山为畜牧,南中为园苑。”《本纪》无之。则以正确之地理观念为知识分子之所有事,非好谈神话之先民所措意,即此可证其说之必为后起。

其九,《本纪》云:“望帝积百余岁,荆有一人名鳖灵,其尸亡去,荆人求之不得。鳖灵尸随江水上至郫,遂活,与望帝相见。望帝以鳖灵为相。”《国志》不及此文一字,并鳖灵之名亦不录。其下述鳖灵事,《国志》皆以其国号易之曰开明。其故见于《序志》,下详。

其十,《本纪》云:“时玉山出水,……望帝不能治,使鳖灵决玉山,民得安处。”玉山在何处不可知,然观应劭、来敏并东汉人,应氏《风俗通义》云“使鳖令凿巫山”(此系佚文,见《御览》五十六),来氏《本蜀论》云“帝令鳖令凿巫峡通水”(《水经注》卷三十三引),皆作“巫”而不作“玉”,蜀人固不容治巴水,而其山名仅有一字则可知也。《国志》云“会有水灾,其相开明决玉垒山以除水害”,遂置其地于理、灌两县之间。

其十一,《本纪》云:“鳖灵治水去后,望帝与其妻通,惭愧,自以德薄不如鳖灵,乃委国授之而去。”是其让位由于己之通淫。《国志》云:“开明……除水害,帝遂委以政事,法尧、舜禅授之义,遂禅位于开明,帝升西山隐焉。”则其让位由于其臣治水之神功。文人修饰传说之工,于此可见。

其十二,《本纪》云:“望帝去时子鸣,故蜀人悲子鸣而思望帝;‘望帝’,杜宇也。后天堕。”《国志》仅云:“时适二月,子鹃鸟鸣,故蜀人悲子鹃鸟鸣也。”无天堕事。又承前“杜宇为王,教民务农”之文,而曰:“巴亦化其教而力农务,迄今巴、蜀民农时先祀杜主”,似杜宇为巴、蜀之农神者。此事大矣,而《本纪》不载,亦可审其为后起,盖取法于中土之后稷也。

其十三,《本纪》云:“开明帝……生卢保。”《国志》云:“开明位号曰丛帝;丛帝生卢帝。”“丛帝”之名为《本纪》所无。“卢保”,则《国志》易其称曰“卢帝”。

其十四,《国志》云:“卢帝攻秦,至雍,生保子帝。帝攻青衣,雄长僚、僰。”此数事足见开明氏之武功,乃并为《本纪》所不载。攻秦而至雍,是战事规模弥大,有若吴之入郢、越之入吴矣,何《史记·秦本纪》亦不之载也?

其十五,《本纪》云:“开明帝下至五代有开明尚,始去帝号,复称王也。”是开明氏称帝者四世,即改号为王。《国志》云:“九世有开明帝,始立宗庙,以酒曰‘醴’,乐曰‘荆’,人尚赤;……未有谥列,但以五色为主,故其庙称青、赤、黑、黄、白帝也。”则开明氏传至九世犹复称帝;且文物大备,亦无自降之理。

其十六,《本纪》云:“天为蜀王生五丁力士,……立大石,……号曰‘石牛’,千人不能动。”是五丁为天生,立石为玩物。《国志》云:“蜀有五丁力士,……每王薨,辄立大石,……为墓志。”则五丁为蜀人,立石所以表墓,俱与《本纪》异。

其十七,《本纪》云:“蜀王……本治广都樊乡,徙居成都。”《国志》云:“开明王自梦郭移,乃徙治成都。”按《国志》所以不言广都者,盖前已言望帝治瞿上故。瞿上在今双流县境,汉广都地也。

其十八,《本纪》记秦惠王作五石牛,诈言牛能便金,遗蜀,使蜀人开道,遂因以灭蜀之事;《国志》与之同,唯增出秦、蜀互嘲语。又按,《国志》前云卢帝攻秦至雍,是此道已可行军,何待此王更开石牛道?是亦一疑问也。

其十九,《本纪》记武都丈夫化为女子,蜀王娶之,以不习水土而死,蜀王葬之于成都郭中事;《国志》与之同,唯增出《东平之歌》《臾邪歌》《陇归之曲》及“五丁士担土担”语。盖此事为蜀中文学一大典故,犹唐人之咏杨妃然,故增益其文也。

其二十,《本纪》记秦王嫁五女于蜀,蜀遣五丁迎之,见大蛇入洞,一丁引其尾不出,五丁共拽之,山崩,五女皆化为石,蜀王作冢及台事;《国志》与之同,唯删去“五丁踏地大呼,秦王五女及迎送者皆上山化为石”语,亦以其不雅训也。

其二十一,《国志》记蜀王别封弟葭萌于汉中,号苴侯,苴与巴好,巴与蜀仇,遂相攻伐,苴求救于秦,秦遣张仪、司马错伐灭蜀事;《本纪》无之。《国志》盖录自《史记》也。

其二十二,《本纪》无开明氏传世之数。《国志》则云:“开明氏……凡王蜀十二世。”按《国志》前云“七国称王,杜宇称帝”,七国称王为公元前334至公元前323年中事,而秦灭蜀为公元前316年事,短短二十年中,岂有遽传十二世之理,合杜宇数之,则为十三世,更不近情。盖开明氏之蜀,文化程度綦高,当有记载传后,《国志》所云十二之数宜有所据;而杜宇称帝当七国称王时之说则第出常璩臆想。若以三十年作一世计之,杜宇年代固应在春秋初叶,即常氏取以畀蚕丛者也。

列观二书异同,可以悟昔人整理史料之方法。扬氏所录固多不经之言,而皆为蜀地真实之神话、传说。常氏书雅训矣,然其事既非民间之口说,亦非旧史之笔录,乃学士文人就神话、传说之素地而加以渲染粉饰者。何去何从,即此可晓。扬氏为古典学家,偏能采取口说,奇矣。常氏为地方掌故专家,竟忍屏弃地方资料,斯更奇。然此皆时代为之,可无责焉。

常氏所以如此笔削之故,见于其《序志篇》。文云:“世俗间横有为《蜀传》者,言‘蜀王蚕丛之间周回三千岁’,又云:‘荆人鳖灵死,尸化西上,后为蜀帝。……杜宇之魄化为子鹃。’……按……周失纪纲而蜀先王,七国皆王,蜀又称帝,此则蚕丛自王,杜宇自帝,皆周之叔世,安得三千岁!且……自古以来未闻死者能更生,当世或遇有之则为怪异,子所不言,况能为帝王乎!……子鹃鸟,……四海有之,何必在蜀!”读此,知常氏作地方史,其标准有二:其一,秉“民无二王”之训,将蜀之称帝、称王者悉归之于“周之叔世”;其二,秉“子不语怪、力、乱、神”之训,将蜀中神话性之故事悉予删改。此足证常氏受中原文化洗礼之深厚。但扬雄为前代文豪,彼亦不敢明白反对。无已,则以此责任诿之于他人之身,而曰:“汉末时,汉中祝元灵性滑稽,用州牧刘焉谈调之末,与蜀士燕胥聊著翰墨;当时以为极欢,后人有以为惑。恐此之类,必起于元灵之由也。唯智者辨其不然,幸也。”彼以为此等不合理性之故事皆出于滑稽之流之信口编造,扬雄之书或经其窜乱。此则表示常氏全不认识神话、传说之本来面目。在此种心理之下,不知曾毁弃若干可宝贵之古人遗产,今虽刻意求之而不可得矣,惜哉,惜哉!

然常氏虽立此标准而不能严格遵守,故“蚕丛纵目”“鱼凫得仙”“五丁能移山”“山精化女子”“山分为五岭”尚见于其书中,得非作者之一恨耶!

唐刘知畿作《史通》,遂用常氏之标准以评刺扬氏。《杂说篇》云:“扬雄《法言》好论司马迁,且晒子长爱奇、多杂。今观其《蜀王本纪》,称杜魄化而为鹃,荆尸变而为鳖,其言如是,何其鄙哉!所谓非言之难而行之难也。”此言固儒家之常轨,独惜其提出之两事皆扬雄所不能任受。“杜魄化而为鹃”,乃许慎《说文》之言,扬氏但云“望帝去时子鸣”耳。“荆尸变而为鳖”,则凡记蜀事者都未尝言;荆尸名鳖灵,非变鳖也。此苟非刘氏粗心,即系求对偶之工整而牺牲事实。是又当受吾人之讥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