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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环境保护基本法建议稿—立法理念研究

【摘要】:第三条[能源战略、规划与环评制度]国务院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能源需求与能源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发展战略,编制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能源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能源应用研究,提供特定风险保护资金。公民应该合理利用能源,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实施和推进长期、综合的能源供需政策,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能源安全保障]

国家鼓励能源多元化,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能源市场,促进能源结构优化,构建清洁、稳定、经济的能源供应体系,维护能源安全。

国家实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的义务。

第三条 [能源战略、规划与环评制度]

国务院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能源需求与能源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发展战略,编制国家能源发展战略。

国家建立并实施能源规划与编造制度,促进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的合理布局。

国家建立能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境保护

从事能源勘探、开发、运输、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应该遵循国际条约和规则标准,实施保护地球环境的能源供需政策。

第五条 [激励机制]

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引导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能源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能源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能源应用研究,提供特定风险保护资金。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项基金,表彰和奖励在能源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能源价格]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能源资源、能源产品与能源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对于条件成熟的能源资源、能源产品与能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科技创新]

国家鼓励、支持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能源科技创新。

第八条 [公民权利与义务]

人人都享有在健康环境里生活的权利。

公民应该合理利用能源,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九条 [生态补偿机制]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偿,增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效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有权依法获得能源信息,参与能源决策、能源影响评价、能源价格听证等活动,参与和监督能源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实施。

第十一条 [国际能源合作]

国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能源交流与合作,缔结或参加国际能源条约、能源双边合作协调,参加区域能源合作组织,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能源合作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能源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