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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能源环境安全立法模式—研究成果

【摘要】: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能源环境问题的立法均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其立法模式有三种类型。(一)“政策式”立法模式该种立法模式下的能源法即是能源政策法,能源基本法中只规定能源战略和规划的思想、目标、措施、基本政策手段和程序,将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作为国家能源环境安全保护的法律基础。美国2005 年《能源政策法》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能源环境问题的立法均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其立法模式有三种类型。

(一)“政策式”立法模式

该种立法模式下的能源法即是能源政策法,能源基本法中只规定能源战略和规划的思想、目标、措施、基本政策手段和程序,将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作为国家能源环境安全保护的法律基础。[20]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2002年)即采用了此种能源环境保护的立法模式。该模式以宏观方式指导能源其他单行立法,可避免将《能源法》定位于“能源产业管理法”。

(二)“综合式”立法模式

该种立法模式下的能源法是能源综合法,既包括保障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的战略、规划、管理和政策,又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制度及标准规定在其中,是一个法典式的“能源法”。美国2005 年《能源政策法》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该法有18 章420 条,将美国的能源政策、策略和标准规定其中,又明确规定鼓励提高能源效率和能源节约、促进发展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同时对执法也有明确的保障,如明确要求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实施计划。

(三)“基本法”立法模式

该种立法模式下的能源法即是能源基本法,主要内容是能源法的立法指导原则及具体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等。德国1998 年的《能源经济法》即采用此种模式,该法涵盖了能源开发利用中的各种制度,将保障提供最安全、价格最优惠的和与环境相和谐的能源作为立法目的,从经济手段上规制能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