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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保护责任与能源环境安全研究

【摘要】:能源环境问题不仅产生于能源的生产环节,公民消费生活也给环境造成巨大负荷。社会民众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与意识并不能简单地通过政策宣讲、道德说教就能实现,而必须要通过强制手段来加以规范与解决,赋予公民保护环境的责任。在责任分担的原则要求下,各经济发展主体与消费主体共同参与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可持续能源政策的实施效果相当好,欧盟的能源效率在发达国家地区中也是最高的。

能源环境问题不仅产生于能源的生产环节,公民消费生活也给环境造成巨大负荷。社会民众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与意识并不能简单地通过政策宣讲、道德说教就能实现,而必须要通过强制手段来加以规范与解决,赋予公民保护环境的责任。

欧盟对实施可持续发展坚持责任分担的原则,对于发展的主体由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并明确各自的责任,由政府牵头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消费者共同参与,这种方式称多层治理。在责任分担的原则要求下,各经济发展主体与消费主体共同参与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可持续能源政策的实施效果相当好,欧盟的能源效率发达国家地区中也是最高的。[20]

日本将公民总责任称作排出者责任,《平成14 年版循环型社会白皮书》(2002年)指出,排出者责任是废弃物等的排出者应该承担适当的再利用和处理的责任,它是废弃物再利用对策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工业废弃物是由经营者(企业)在法律上承担废弃物排出者的责任,所以这个责任是清楚的。有问题的是消费以后排出的生活废弃物这种情况。[21]生活消费中直接排出废弃物的是消费者,没有消费者的合作再利用就不可能实现。所以《框架报告》中也谈到了消费者应承担“物理性责任”。但是,由于该报告没有明确区别排出废弃物的“财政性责任”和“物理性责任”的关系,借口直接排出废弃物是消费者,便主张排出者责任在于消费者。可见,这种观点还只是停留在扩大生产者责任思想提出之前的水平上。日本环境省中央环境审议会废弃物再利用部会提出的《关于今后废弃物、再利用制度的目标(意见呈报)》当中,关于国民(消费者)的排出者责任这样写道:国民作为排出者也应分担所应承担的相应职责,国民也应认识到作为排出者的责任,努力减少排出,负担地方公共团体根据地域特点收取的垃圾收处理费用,采取分类排出措施。[22]

日本全体国民共同关注能源环境,去重新认识、改变人的生存方式,把生活方式与人的生存方式联系起来。[23]为保护环境,全体国民在消费能源时均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节约能源”在各国的能源法中几乎都有规定。不仅日本、法国等能源资源短缺的国家的能源立法作出了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而且在能源资源相对充足的英国,其能源法除为了推进能源市场化外,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进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义务,而且是全社会每个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24]

能源生产者和消费者,也是环境资源的破坏与污染者,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他们必须为环境的外部性行为支付出对价的成本,与其生产和消费损害环境的程度一致。[25]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采用税收手段控制能源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 如1996 年,荷兰开始征收管制能源税,征税的对象包含天然气与电力,该税的征收是针对每个能源使用者的能源消费量征税,目的是诱导消费者改变对污染产品的消费行为,并使能源的使用效率化。美国从1971 年国会第一次提出对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起至今,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制度。法国2001 年开始实施碳税,环境税中的95%的收放来自于能源和交通部门。英国2000 年公布了气候变化计划,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提高能源效率,并征收气候变化税,2001 年征收碳税。能源税一是将商品税与环境税结合起来,针对不同的能源种类征税,二是针对不同的能源消费行为征税,将消费税与环境税结合起来。国外能源税的开征目的侧重对环境污染的规制,承担着抑制环境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利用的主要功能,并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效果。

我国至今尚未单独征收能源税,现行税种的征收仍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为主,环境保护的目的或为附随目的或仅为反射效益,仅在其他税种内对不同能源的使用与消费征税,征收的目的并非侧重环境保护,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对能源和环境问题发挥系统的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