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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能源环境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摘要】:政策是法律的一种渊源,能源立法中嵌入环境政策作为体现国策的特殊形式,是政府落实能源环境责任的最主要手段。二是能源监管通过法律形式进行,因此重视能源政策立法调节,有利于能源环境安全理念的渗透。能源政策型立法将国家能源的开发、管理、规划、鼓励、救济和环境保护等多种政策手段和目标融入其中,既能有效地保障国家的能源经济发展,又能有效地规制能源环境外部性产生的不利情形。

政策是法律的一种渊源,能源立法中嵌入环境政策作为体现国策的特殊形式,是政府落实能源环境责任的最主要手段。随着公共管理的深入发展,国家的能源环境政策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阶段和决策,才能进入实行和操作阶段。在能源领域,不存在完全自由化的市场,完全依靠市场自然地实现充分竞争是不可能的。一是能源作为自然资源所具有的稀缺特性和其不可避免的运输瓶颈因素,极易导致市场垄断。二是能源监管通过法律形式进行,因此重视能源政策立法调节,有利于能源环境安全理念的渗透。

(一)能源环境的外部性与公共性

能源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的环境资源,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单纯凭借能源市场机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市场追求的是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会造成能源市场主体的垄断效应、能源活动造成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效应,而政府干预追求的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规制能源活动制度的合理构建尤为重要。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指出,如果经济运行中存在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政府规制便具有潜在的可能性。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强制性、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通过权利和义务规则的设定来预防和解决外部性。[4]能源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根本原因是人类的经济行为所致,因此,要解决好外部不经济问题,一是规范经济市场,二是规范人的行为,前者可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规范,后者可通过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规定来规范人的行为。能源环境中外部性突出,主体不但非平等,而且实力相差很大,必须要有国家的干预。问题复杂,不确定因素多,需要有一定灵活性的政策法。受功利主义经济观支配,传统能源政策及法律忽视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关注能源供应的安全及能源利用的效率,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缺位。同时,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只是消极治理能源开发利用造成的污染,是一种事后救济模式,并不能从源头上解决能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合协调利益纷争,将利益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维系一个正常的社会状态,法律的价值在于保证人们获取利益而又可以付出最小代价。

(二)能源政策指导能源立法

现代法律的制度和规则,不是源于概念,而是源于政策,存在政策与法律功能的趋同和政策制定过程的法律化。澳大利亚立法起草专家桑顿(Thornton)明确指出:起草者辛苦工作的领域是管理与控制社会,任务是构造沟通渠道,把具有法律后果的政策决定向社会成员传达。[5]立法的起草者负责以立法形式将具有法律后果的政策表达成法律条文。约翰·杜威(John Dewey)指出,政策和立法实施政策的关系类似一个家庭新房“政策”和具体建造房子的关系。没有建筑师的协助,家庭成员所说的“房子”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依此类推,没有立法起草者的参与,无法将政策转变为具体的可操作意义上的法案。“政策”与“法规”之间的过渡,如同建筑师创造性地帮助家庭成员将“房子”转变为具体的建房计划,起草者可以创造性地帮助立法者将“政策”转化为可实施的法律。[6]能源政策是能源战略实施的具体手段和措施,直接确定一国能源安全的保障制度与内容,能源政策对能源立法起着指引性的作用。如日本国会制定的《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将能源政策与环境保护和高效率有机结合起来,并以法条规范形式确立下来,作为宏观指导日本能源产业发展与保障的环境保护基本目标,是一个远期且宏观的综合性能源立法。另外一个能源政策立法的成功案例是美国的《国家能源政策法》。美国于1978 年10 月15 日通过了《国家能源法》,1992 年出台了《国家能源政策法》。该法将能源的各项政策导向直接嵌入法律中,如能源税收立法,提高家庭用能效率、提高商用和家用电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高能效汽车生产等,由于有各种政策的支撑,法律的制度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能源政策型立法将国家能源的开发、管理、规划、鼓励、救济和环境保护等多种政策手段和目标融入其中,既能有效地保障国家的能源经济发展,又能有效地规制能源环境外部性产生的不利情形。政策性立法是一个宏观性的指导法和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