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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环境保护与环境权宣示的研究

【摘要】: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具体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规定国家应当保护环境,该条款大多是宣示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二是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该条款大多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三是直接规定环境宪章如法国的《环境宪章》。

环境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的能源环境安全理念,作为能源科学研究、环境标准和技术应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前提,有利于从能源开发利用过程的源头保护环境,有效地协调能源、经济与环境三者间的矛盾,促进经济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该理念在宪法中有基本的法律支撑。

据统计,自20 世纪70 年代开始,环境权即被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据魏伊丝教授统计,目前有41 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规定了个人所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一般性权利,有62 个国家或地区在宪法中规定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责任。[2]亚洲7 个国家中,最早的是1982 年的土耳其宪法;非洲16 个国家中,最早的是1990 年的莫桑比克;欧洲20 个国家中,最早的是1976 年的葡萄牙;拉丁美洲10 个国家中,最早的是1980 年的智利。[3]由于历史的原因,原南斯拉夫联邦已经解体,但它却是世界上最早在宪法中确认环境权的国家。1974 年该国宪法规定:人有得到健康的生活环境的权利,社会共同体为行使这一权利保证条件。我国宪法第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明确国家保护环境的宪法意义上的职责。

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具体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规定国家应当保护环境,该条款大多是宣示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二是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该条款大多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三是直接规定环境宪章如法国的《环境宪章》。2005 年法国政府通过的《环境宪章》共10 条,除了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之外,明确提出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环境的维护应该和民族其他的基本利益一样被追求;为确保可持续发展,不能损害后代人的权利。更有意义的是,该宪章在第2 条规定了每个人的环境义务。

由于环境保护涉及的法律主体多样化,管理部门多元,如执法、司法和环境监管的部门职责分开,因此宣示性的规定更利于各地各州更好地结合实际,结合不同的部门法将环境保护融入其中。宪法对环境保护的宣示性法律规定,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公民保护环境的责任与义务,二是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之享有,即公民享有生活在健康的环境中的权利,“健康的环境”蕴涵着“环境保护优先”的指导思想。首先,健康的标准是人,符合人生存于其间并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的环境;其次,环境本身的健康,将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整体,保护生态系统处于良好的状态。体现环境自在价值,不是以人的利益视角出发而保护环境,而是以人的健康为标准来保护环境,是一种人与自然关系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