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能源环境安全立法理念研究:一种叫做协调论的新范式及其批判

能源环境安全立法理念研究:一种叫做协调论的新范式及其批判

【摘要】:(一)“协调论”“协调论”是指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兼顾环境保护的理论。(三)“协调论”对自然规律的藐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不同性质的共同体在时间的分水岭下不断演变,大致经历了自然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到生态共同体的三个过程。“协调论”主张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形式上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一)“协调论”

“协调论”是指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兼顾环境保护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经济发展是人类自身生存和进步所必需的,主张以不损坏经济发展的方式进行环境保护,将能源环境保护与能源供给、能源效率并列作为能源发展的价值目标之一,将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作为立法基本原则。

欧盟在应对能源带来的环境问题上是较为先进的,1999 年面对能源的短缺与能源环境问题,遵循“环境协调”原则制定可持续能源政策,将环境保护目标融入不同部门的能源政策内,具体化到能源的不同环节,包括能源开采环节、能源的运输环节和能源消费环节,制定了第一个能源和环境协调的战略。[23]欧盟先后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土壤宪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我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协调论”未能尊重自然法

提倡“环境革命”的莱斯特·布朗指出:究竟环境是经济的一部分,还是经济是环境的一部分?经济学家把环境看作经济的从属物,生态学家将经济看作“地球生态系统”的“子系统”,“协调”于地球生态系统。经济活动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虽然能开发与利用能源资源,但不能违背生态系统内的自然法则,毕竟自然法则是客观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内在必然联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不能被人改变、创造或消灭。如果将环境视为经济的一部分,任由人类活动肆无忌惮去改变、破坏,以人的意志去破坏自然规律,人类必将受到环境的惩罚。因此,环境并不是经济的从属物,而经济活动要尊重环境生态系统内在的自然法则。能源活动中,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往往是环境服从经济,从本质而言是人为地破坏自然生态法则。

(三)“协调论”对自然规律的藐视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不同性质的共同体在时间的分水岭下不断演变,大致经历了自然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到生态共同体的三个过程。[24]

1.自然共同体:人臣服自然

在薪柴能源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处在自然共同体之中,人们自我保护的工具较少,时常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与野兽的威胁,自然居于强势地位。该时代是人类臣服于自然,因而在早期的文明社会里,人对自然曾产生过崇拜和敬畏之情。人类认识、改造、支配自然的能力和水平较低,摄取食物能源的主要手段是狩猎与采集。[25]

2.社会共同体:人征服自然

在近代工业革命时代里,人与自然的共同体关系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由人臣服自然转变成人征服自然,自然的价值限定为人的使用价值,其内在价值消失殆尽。社会法则张扬着人的主体能动性,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被忽略,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生活与依赖社会共同体生存与发展,但个人的本位生存是生存与发展的核心。

3.生态共同体: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生态危机给人类带来的风险,使人类认识到以人类为中心的个体本位生存方式存在弊端。一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造成短期经济的幸福繁荣假象,人类的生存危机仍然存在;二是经济利益的攫取对环境利益的破坏,已威胁到生态系统的完整与有序循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臣服于自然,这是人的自然化过程;但随后人征服自然,这是自然的社会化过程。人类可以认识和改造自然,但必须尊重生态共同体;人类可以借助高新技术创造人类生态环境,但人类生态环境也必须存在于生态环境中,遵循自然规律而发展。地球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是不可违背的,地球是整个人类的地球,人类与地球同属生态共同体,只有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将其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根本尺度,评判人类生活方式、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标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才能可持续。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考虑地球生态的可持续,生态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有助于人类承担起对这个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不断演变的,随着人类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的程度而有异。当人与自然处于“自然共同体”阶段,人是臣服于自然、崇拜自然,与自然生态系统融为一体的;当人与自然处于“社会共同体”阶段,人类被认为是世界的中心,自然是人与人社会之外的客观存在,人可以无限度地征服与改造自然, 因此,在这个阶段,人类对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乃至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当人与自然处于“生态共同体”阶段,人与自然处于和谐发展的最高阶段,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必须要正确面对与妥善解决的关系,与自然保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协调论”主张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形式上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但是在实务中,尽管世界各国的能源立法均以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为立法基本原则,但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是经济利益优先于环境利益,这本质上是对自然生态和规律的误解与藐视。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上,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出现通过对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进行衡量而作出的判决。[26]早期的判决大都是经济利益优先得到保护[27]。经济与环境“协调论”从长远的利益衡量标准来看,本质上仍是以短期的功利主义为衡量标准,在现阶段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两者的冲突未出现,但是,环境问题的凸显周期很长,对生态共同体的破坏亦不是一朝一夕即可显现,一旦不可挽回则对人类的生存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理论本质上仍是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的经济优先发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