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立法与能源管理职能上发生了一些变化,能源法中环境保护起步较晚且处于能源产业发展下的次要地位,能源环境安全立法大致经历了空白时期、启蒙时期和发展时期三个时期。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国的能源环境安全立法工作尚未展开,直到20 世纪80 年代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贸易与合作的发展,能源环境安全立法才开始出现契机。......
2023-08-10
能源法是规范能源之探采、提炼、生产、储存、运输、输送、配置、销售、使用之全部过程的法律,是规范人与能源之关系的法律。法律学并没有解决能源问题的能力,所能做的乃是限于解决和处理能源问题为目的的制度与规则。即能源短缺问题不是法律能解决的,法律应该解决能源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以何种法律观为导向规范产生不良后果的人的行为。因此,能源立法必须明确两点:一是能源法不是直接以能源作为规范对象,而是以人与能源的关系作为规范对象,处理人与能源之关系中衍生的各种环境问题;二是能源法不应仅止于保护人类是否有能源可用,而应保护人类的地球或自然是否能存续与持续发展。
(一)生态视角下的整体主义
1.社会学整体主义观
这种法律观可以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寻找到源头,如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是一切的整体。这被认为是最早的整体主义观点。社会学家孔德将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到社会学领域,主张整体主义的社会观。他指出:生物科学按其性质基本上是整体论的科学。它不像化学和物理学那样从孤立的元素开始,而是从有机整体开始。[1]孔德认为,社会学和生物学有其相似之处,那就是“整体性”。生物是由各个部分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各种生物之间的联系则构成了整个生物世界。整个社会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完全适用于社会科学领域。之后,迪尔凯姆、帕森斯、默顿、阿尔杜塞、卢卡其、葛朗西、达伦多夫、列维·施特劳斯、哈贝马斯、沃勒斯坦等社会学家,都坚持社会学整体主义的立场。
2.环境伦理学整体主义:生态中心论
生态中心论又称生态中心主义,是一种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生态系统的伦理学说,最大特征在于它是一种整体主义伦理学,其典型的学说有大地伦理学、自然价值论环境伦理学与深生态伦理学。
在环境法领域,最早将整体主义法律观应用到思考人与自然、人与其他生物关系的是美国人奥尔多·利奥波德,他是著名的生态学家和环境保护主义的先驱,被誉为“美国新环境理论的创始者”“生态伦理之父”。他提出的“大地伦理学”突破当时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和功利主义环境保护思想的局限,主张在大地共同体中人类与各种物种相互依存,共生于一个共同体中,这意味着人类与大自然是平等关系,人不仅要尊重共同体中的其他伙伴,而且要尊重共同体本身,人类将承担起对这个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包括植物、动物、水、高山等等以及大地共同体本身的义务。人类不仅要把“权利”概念扩展到大地共同体,而且要把良心和义务扩展到大地共同体。[2]
自然价值论环境伦理学的代表人物罗尔斯顿主张“价值走向荒野”,该主张突破传统的以人为立足点,以人的需要和感受为根据的价值论为框架。在自然价值论的基础上罗尔斯顿从价值推导出义务,认为人类应该遵循自然、保存自然的价值,要承认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价值,为尊重生命和自然界尽人类的责任和义务。详言之,人类对物种的义务是避免造成其人为灭绝,对生态系统的义务则是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完美性。
深生态学超越对环境问题的有限的、零星的、浅层的探讨,提出一种超越狭隘的物质主义、克服生态环境危机的哲学观,以约束人类过度侵害与干扰生态环境的行为,倡导“手段简单,目的丰富”[3]。手段简单是要求人们尽可能地尊重自然万物生存与发展的平等,减少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目的丰富是要求人们把生态的自我实现当作重要目标,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作为人类道德的进步。其中,生态“大自我”的环境整体主义观念是深生态学最重要的现代环境价值观念,该观念把人与自然中的所有生命共同体及生态系统置于同一平台,把人类 的生存共同体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生态系统”,以哲学视角重新审视人与自然、人与其他物种、人与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等的利益关系,并以人与生态系统的关联性和整体主义思想维护整个生态系统和生物圈的稳定与健康,是人类压倒一切的、生死攸关的最高利益的需要。[4]相对于浅生态学的观点,深生态学则认为减少污染优先于经济的增长,而不是当污染威胁经济的增长时再减少污染。美国深生态学家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则进一步指出,深生态学认为地球的“供给”有限,不应提倡消费主义,而是应该足够使用和循环利用资源。
(二)法理学视角下的整体主义法律观
整体主义法律观的目标在于增进“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调整整个社会关系中人们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经由立法者将传统的“规范性”思想提升到“具体法律规范”,即将内部规则的理想重新解释成一种具有秩序或共同体的整体性法律观,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5]
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因不同时期的生存与发展需求而不同,环境利益是人类的生存基础,经济利益是人类发展的根本,是人类社会活动追逐的主要目的,是其他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但值得引起人类注意的是,利用能源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会逐渐加剧对环境的破坏,如环境污染、全球暖化、可耗竭资源日益短缺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将损害人类的环境利益。一方面,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同质同源、共生同一;另一方面,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又有冲突。人类的能源活动就是一个谋求经济利益,损坏环境利益的行动过程。从短期阶段性的人类发展过程来看,能源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标志,是人们生活水平的一个衡量标准;但从整个人类历史过程来讲,环境利益的本质是人类的未来利益,是确保人类生存的长期利益,是整个人类历史角度的整体利益。两者对人类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缺一不可,因此,只有在能源的立法中要平衡好这两个利益的冲突,才能进一步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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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从2005 年开始,能源环境问题的研究成果呈上升趋势,其中能源环境保护问题排在首位,其次是能源环境安全问题,能源法的研究则较为滞后。2014 年检索结果最多,其中与能源环境安全相关的有1850 篇 ,与能源生态安全相关的有302 篇,与能源环境保护相关的有1615 篇,与能源法相关的有37 篇,相较期刊而言,能源环境安全居首位,能源法的研究仍是最少的。......
2023-08-10
在能源环境保护实践中,各国的通行原则是损害预防,而非事前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这直接决定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在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中的位序。[3]参见沈镭、薛静静《中国能源安全的路径选择与战略框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 年第10 期。[4]参见王利《能源法的功能及其保障策略研究》,武汉大学2010 年博士论文, 第2 页。......
2023-08-10
将理念的内涵引入到法律领域,则形成“法律理念”。能源环境安全的立法理念应该是能源法律活动的指导原则,引导人类能源活动对自由与正义的理性追求。因此,本书以为,能源环境安全的立法理念应该是超越“协调论”的“优先论”,即“环境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
2023-08-10
(一)能源环境安全观的调整对象:从个体主义转向整体主义传统能源安全观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导向,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人类经济利益的满足为最大幸福,忽视了人类生存的环境利益,这是个体主义意识的典型表现。......
2023-08-10
各国因石油危机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为保障国家的经济命脉得以稳定发展,在能源的价格、供给量上对能源安全进行控制,并成为一个国家能源安全的首要目标。现代意义上的能源安全是与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能源供应安全、使用安全和环境安全的有机统一。......
2023-08-10
George Hondroyiannis 在《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一文中提出了现阶段环境污染严重与空气质量差的主要根源在于能源的消费量,如民众对能源的过度消耗与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美国学者布朗认为,能源的安全、有效和持续供给是法律合理安排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标准。......
2023-08-10
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是指在宪法中规定国家对于环境负有保护责任,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能源法中以能源资源的最适配置为目标,以保证能源安全、持续供给为归宿,而将能源的生态资源属性忽略,因此,不可避免无法抵制其产生的环境外部性问题。能源立法时应明确其能源的生态价值属性,能源法对能源的价值判断上应将其生态价值优先于经济价值而确定,这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向。......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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