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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立法的局限:功利主义视角

【摘要】:基于此,功利主义法律观是以人的行为动机为依据建立的,存在不少难以克服的片面性。可见,功利主义法学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局限性和阶级的烙印。功利主义主张的幸福最大化并未充分考虑幸福的正当分配。功利主义主张的正义是绝对的公平,绝对的公平分配、公平分摊、公平机会,但事实上这是不存在的,相反还会造成不公平。

功利主义两种理论:一种是福利主义,该理论认为正当评价的方法是根据事情的状况进行评估与赋值,正当评价的基础是福利、满意,或者人们实现他们的偏好;另一种是后果主义,该理论认为应当基于行动对事情善的影响来选择行动。这两种理论构成功利主义的核心,基于后果推荐一种行动选择,用福利的方法来评估它的后果,因而,功利主义也演变为“福利后果主义”[38]。基于此,功利主义法律观是以人的行为动机为依据建立的,存在不少难以克服的片面性。可见,功利主义法学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局限性和阶级的烙印。功利主义视角下的能源立法理念,虽然提出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反对污染与能源枯竭,但其本质仍以追求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为目标,环境保护只是最后一道防线,生态系统破坏与公民健康受害、生活环境恶化是必然的结果,经济发展背后是公民的“虚假幸福”。

1.功利主义注重个人利益优先,而非真正追求“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是边沁立法思想自始至终的主线,立法者遵守这个原则,国家以此为目标才能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其本质是自由主义,法律是防止个人滥用其自由并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与规范,法律正义是立法者应秉承的根本,而个人利益的保障与维护是建立在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如果国家不干涉自由竞争,结果只能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关与边沁的功利主义,杨思斌认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应是允许个人自行追求幸福,法律的一般和最终目的就是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边沁认为,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许多个人利益的集合,凡是增加任何个人的利益的,也就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方面,边沁更多地强调个人利益,这是边沁法律观和法律功能论的基本理论出发点。[39]

2.功利原则不是行为的唯一原则

任何个人行为的背后都同时存在许多不同动机。意大利学者荣卡格利亚认为,从自私行为和利他行为的对立来看,关于这些动机的争论远比它通常表现出来的方式更为复杂,人类行为的动机可以用两个术语进行总结:“激情”和“利益”,并且任何一个术语都包含了一系列完整的具体因素,它们并不能简化为一个共同的名称。[40]这一区别指的是人类行为中同时存在的知觉或习俗因素(因而是与理性无关的,但并不一定就是非理性的)以及那些意味着经过理性思考所作出选择(但这一过程不能简化为只是财富或收入的一种最大化)的因素。在不确定性的时代,理性行为当然不可能包括一切,而激情的作用仍然相当重要。从思考不同行为的可能后果、评估这些后果从而形成价值判断的角度,以及分析对象的行为人也使用同样的行为准绳角度,理性主义思维是必需的。功利原则在时代的发展背景下,人类伦理观与认识不断变化,其行为的动机也会随之变化,不可能涵盖人类所有的行为。

3.功利主义忽视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为的正当性应当包括幸福与公正这两种因素的考量。功利主义主张的幸福最大化并未充分考虑幸福的正当分配。正义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事实上的公平是因不同地域、不同团体和不同经济状况而定的。功利主义主张的正义是绝对的公平,绝对的公平分配、公平分摊、公平机会,但事实上这是不存在的,相反还会造成不公平。坚持正义原则的人往往主张正义原则对于功利原则的优先性,而功利主义者则否认这一点。功利原则主张的最大化幸福,是个人幸福的最大化,社会间不同群体,不同经济条件与不同社会地位之间人们的幸福指数并不尽相同,甚至可能会走向两个完全不同的极端,幸福的人更幸福,不幸福的人更不幸福。人们之间公平正义地分享幸福在该原则的支配下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相反,与正义原则的要求偏离较远。总而言之,功利主义的价值趋向以个人、企业等经济利益的满足为最大幸福,忽视了人类生存的环境利益,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背景下,能源活动的功利主义倾向只能是以环境利益的牺牲为代价。

能源的发展已伴随着能源危机的出现而引起各国政府高度关注和管理措施的重大改变:一是改变能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观念,使能源供应多样化;二是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引发的环境问题凸显,自下而上的“绿色能源”革命的呼声和全球气候问题的出现,使各国的能源政策呈现宏观化特点。这一阶段的能源政策服务于国家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并且注重能源由部门产业走向宏观的能源监管与控制,各国能源立法目的在于制定全面、宏观的能源利用与能源环境安全法律规范。人们普遍认为能源立法只是公共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职能是促进和维护能源开发体系的发展,而对于能源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在其职能范围之内。因此,当时各国能源立法理念长期坚持保障国家安全,保障能源的充足供应,而对于能源环境问题的规制与措施则没有纳入法律保护体系之中。能源法在没有较多考虑能源生产对环境产生的有害影响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41]亚历山大·基斯认为,环境应在整体上受到保护,包括一切生命形式,而不考虑它们对人类的用处。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的《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从生态学角度对资本主义进行深刻的批判,认为只有进行根本性的社会变革才有可能与环境保持一种更具持续性的关系。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时不能仅侧重资源的有用性,更应关注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恢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