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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立法制约:功利主义对立法的影响

【摘要】:功利主义者认为,实在法中功利是绝对的,普遍的,所有的法律和规则都是严格地、普遍地建立在功利基础之上的,法律是基于人类的迫切需要提出来的,人类之所以需要法就是因为它有用,它能给人类带来功利,法律的出发点、作用和目的全在于功利。因此,功利主义以个人利益的满足为前提,受着追求利润的逻辑支配,而环境保护是基于人类生存的理智选择,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甚至是人类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

功利主义者认为,实在法中功利是绝对的,普遍的,所有的法律和规则都是严格地、普遍地建立在功利基础之上的,法律是基于人类的迫切需要提出来的,人类之所以需要法就是因为它有用,它能给人类带来功利,法律的出发点、作用和目的全在于功利。功利原则既是法律的出发点,又是其必然的归宿,正如边沁所说:关于法律特别有所规定的行为,唯一能够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的性质的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36]

(一)以人的功利行为为立法起点之逻辑错位

功利主义的法律以人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产生于好结果的行为都具有道德价值,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该行为是否是由善的意图发动的,只有出于善的动机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如果行为是出于别的考虑,如欲望、荣誉等等,无论产生了多好的结果,这种行为也没有道德意义。动机只有在每一具体场合根据其所产生的结果才能确定其好坏。无论行为的发动者是社会性动机还是非社会性动机或是自利的动机,只要它产生了好的结果,这一动机就具有道德价值,只要符合功利原则也是道德的。

法律的目的地在于规范人的行为,而功利则是人行为动机的基础,个人行动者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采用最有效的方式深思熟虑地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因此衡量法律是否符合功利原则有以下标准:

(1)法律草案规定的个条文对于每个人是痛苦大于快乐还是快乐多于痛苦。如果苦大于乐则与功利原则相悖离,那么这个法律草案对人们就是不利的,是不合理的法律;相反,如果这种法律草案规定条文乐多于苦,这个法律草案有助于人们实现其行为目的,是合理的法律。

(2)以人们受益、受害的人数多寡来权衡法律草案内容的合理性。如果法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使受害的人多于受益的人,这个法律草案就是坏的,也是不可取的,反之则是可取的。

(3)法律草案是否符合赏罚原则,尤其要依对破坏人们幸福的行为的惩罚是否有力来权衡。国家的任务和法律目的就是要通过赏罚办法来增进人们的幸福,对破坏人类幸福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是必要的。

(4)立法的效果视立法是否能够获得“为数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的效果而定。如果立法的动机良好,但效果极差,这样的立法是不太理想与成功的。因此立法是以实用效果为评价标准的。

(二)能源活动与环境破坏之间的逻辑对立

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在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类生活的同时,随之而生的环境问题亦是其对社会产生的副产品,生态环境的恶化与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下,赚取利润、积累资本是生产的出发点,这决定了生产者生产技术与废物处理技术的采用,废弃物处理等不能赚取利润的地方尽量不投入资本,即使会引起环境破坏,只要没有法律限制就会被搁置于一边。[37]资本家为了追求利润积累资本,尽可能压缩不能带来利润的经费,如处理废弃物的经费,资本的本性是服从于利润的。生产者追逐资本产生的高额利润的同时,使人们生活的环境恶化与健康受到威胁。

经济人具有自利性,追求自身利益是其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其目的是寻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必定增加经济人个体的成本,而享受环境利益的则是全体社会成员,经济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善规范的市场,市场失灵中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与搭便车的现象。生态环境是一个物质循环、能量均衡的生态系统,环环相扣,某一个环节的破坏均会影响整个生态环境,而经济人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时会减少环境保护的精力与资金投入,短视的行为与机会主义的思想破坏生态系统。因此,功利主义以个人利益的满足为前提,受着追求利润的逻辑支配,而环境保护是基于人类生存的理智选择,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甚至是人类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从整体角度的利益审视,个人的资本利润与整体的生活环境存在着逻辑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