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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原理与最大幸福追求

【摘要】:功利主义学说有最大幸福原理与自利选择两大原理。穆勒认为,功利就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穆勒指出,剥夺任何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以及其他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体的东西通常被视为非正义,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便是正义的,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便是不正义的。

功利主义产生于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工业革命,是以功利作为道德标准的学说,其代表人物有杰里米·边沁、詹姆斯·密尔、约翰·奥斯丁和约翰·密尔,主张自利原理,并将该理论应用于经济领域,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呈现出功利主义导向。功利主义学说有最大幸福原理与自利选择两大原理。

(一)最大幸福原理

最大幸福原理是某一行为增多还是减少当事人的幸福,这种行为不仅包括个人的所作所为,也包括政府的每一条措施,当某种行为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势大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势时,便符合了功利原则。该原则以追求功利为最高目标,以人为中心,以人的利益为唯一的关注和思考对象。在这种功利主义的支配下,人们丝毫不考虑自然的价值,只是永无止境地掠夺自然。个人利益是社会的基础,个人利益的总和构成了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虚构的、抽象的,只有个人利益才是具体的、实际的,凡能使当事人快乐或减轻痛苦的行为,都是善良的行为,在政治上就是正义的,在法律上就是权利。穆勒认为,功利就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在本质上追求经济利益、政治自由、法律权利的完善,人类避苦求乐是众一切行为的原因、目的和最高原则。[33]社会的人是社会团体的一分子,社会的幸福是由这每个社会分子幸福的总和构成的,社会的幸福最大化即是社会中的个人幸福最大化,是个人幸福一加一的总和。

(二)自利选择原理

自利选择原理是立法的另一重要原则,即保护私有财产。穆勒指出,剥夺任何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以及其他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体的东西通常被视为非正义,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便是正义的,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便是不正义的。[34]被剥夺的合法权利或许本来就不应该属于被剥夺者。换言之,赋予他这些权利的法律可能是恶法。无论在正义的概念上抑或是正义的实践中,平等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与其他方面相比,在平等这一点上正义的理念更加因人而异,并始终根据利益原则来调整这种差异。每个人都赞成平等是正义的体现,然而当他认为利益需要不平等时就又另当别论了。要求正义应当平等保护所有人权利的人往往就是那些自身拥有最不平等权利的人。杨思斌认为,社会需要一个立法合理、执法严明的法制社会,政府的合理性在于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