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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立法目的:保护经济的研究成果

【摘要】:能源的经济利益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能源法产生,法律制度亦是保障和维护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能源法律法规是一国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规范,而环境保护的地位则是与经济协调发展,能源储备和应急制度是以缓解能源供应短缺、价格波动,维护能源供应和消费秩序,保障能源的供给安全为目的。昆士兰州政府为此宣布其将通过颁布特别立法支持埃斯特拉公司,确保该煤矿的未来。

法律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能源之所以能够成为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其代表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本质而言是一个利益的分配问题。能源的经济利益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能源法产生,法律制度亦是保障和维护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随着能源的经济支柱地位凸显,各国纷纷以法律形式发布能源政策,来确保其能源保障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制定符合本国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法规,协调经济利益的分配。而对于能源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则置后考虑,忽视环境利益的保护。在此种能源立法目的指导下,能源大量消耗和粗放式经营,以满足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后果即是环境的破坏与能源资源的滥用,侵害后代人享有使用能源的权利,影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霍华德·格尔勒认为,能源资源和消费方式,持续地消耗更大量的化石燃料,将严重破坏环境,导致前所未有的气候变化,加速耗尽石油资源,如果继续按照原有的方式使用能源,将危及我们子孙后代的幸福生活。[21]

(一)能源法以保证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目的

从世界各国已公布的各种能源法规看,其能源的立法主要是调整、指导国家、企业、各种经济组织和公民在开发、使用能源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以保证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日本因第一次石油危机生产成本和消费成本增加,进而引发通货膨胀和经济首次负增长,此后,日本政府为缓解此种状况,为保证本国经济的健康合理发展,鼓励国民合理使用能源,先后颁布了《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和《开发替代石油能源法》。在《能源使用合理化法》的第一条规定:鉴于我国大部分燃料资源不得不依赖进口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有效利用燃料资源,对工厂、建筑物及机械器具采取同能源使用合理化有关的必要措施,借以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美国的能源立法既有能源政策法,又有石油、天然气、电力、煤、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单行法。其能源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宗旨都是统一的,即在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支持开发多种能源,以多元化促进能源供应安全,保障美国可靠的能源供应。法国在石油危机之后,根据国情提出完善的能源法律体系和能源政策,主张立足于节约能源和发展替代能源,制定降低能耗的相关行业标准,提高居民生活用能及生产用能的效率,发展核能以减少对进口石油的,其立法目的是保障能源的供给安全。俄罗斯的国家立法目的是有效保障国民与国家经济对能源的需求,降低国家能源保障风险,降低能耗,提高能源行业的财政稳定性,减少能源行业对环境的损害,保障国家安全,促进能源产业实现质的提升。

能源法律法规是一国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规范,而环境保护的地位则是与经济协调发展,能源储备和应急制度是以缓解能源供应短缺、价格波动,维护能源供应和消费秩序,保障能源的供给安全为目的。

(二)能源法适用中的经济利益倾向

在能源法的适用中,虽有“经济发展兼顾环境”的立法宗旨,但有些地方保护主义者往往置国家法律和法规于不顾,为发展地方经济利益,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对能源生产企业的污染与破坏性行为放任自流,甚至包庇纵容,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寻求当地经济的短期快速发展,使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企业得以生存与发展。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委员会诉瑞士埃斯特拉公司一案,[22]瑞士埃斯特拉公司申请延长其在昆士兰州麦凯以西纽兰兹的土地租约期限,以期能获得一个新项目。依据昆士兰州1989 年《矿产资源法》,该公司获得一份新的采矿租约授权,土地面积达722 公顷,预计新矿在十五年内将生产190 万吨煤炭。针对这份新土地租约,昆士兰州保护委员会向昆士兰州土地与资源特别法庭提起诉讼。2007 年Koppenol 法官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建议准许该申请,不附加原告要求的任何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条件。后来上诉法院虽推翻Koppenol 法官的决定,但却重新裁决被告可以签订一份新的土地租约。昆士兰州政府为此宣布其将通过颁布特别立法支持埃斯特拉公司,确保该煤矿的未来。更有甚者,为使埃斯特拉公司所获得的采矿租约和环境授权有效,四天后昆士兰州政府就修改了其1989 年《矿产资源法》和1994 年《环境保护法》。

以上案例表明,在能源法律与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中,其主要的立法目的以最大限度利用能源为主,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对于能源开发利用引发的环境问题,尤其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能源法律制度则以经济利益优先于环境利益的理念设计制度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