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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环境安全立法理念研究:综述、评述和研究框架

【摘要】:在能源环境保护实践中,各国的通行原则是损害预防,而非事前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这直接决定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在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中的位序。[3]参见沈镭、薛静静《中国能源安全的路径选择与战略框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 年第10 期。[4]参见王利《能源法的功能及其保障策略研究》,武汉大学2010 年博士论文, 第2 页。

从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来看,对于能源引发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从环境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和法学的角度分析研究,但在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冲突和利益均衡的解决路径上,鉴于能源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主张经济利益应该兼顾环境利益,地方政府在发展本地的能源产业时应注重环境保护。能源活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社会科学理论的交叉,亦涉及法学场域内公私法等领域之间制度与理念的交融。从不同历史时期的价值观消费观为视角分析,各国的能源立法目的与制度及运行效果均有不同,能源、经济与环境三者间的矛盾及矛盾根源所在是困惑各国能源立法的核心。在能源环境保护实践中,各国的通行原则是损害预防,而非事前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这直接决定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在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中的位序。

本书认为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的“协调论”,实质是环境利益让位于经济利益,最终牺牲环境利益,因此主张应在立法理念上超越“协调论”,代之以环境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保护的“优先论”的能源环境安全理念。在能源环境安全立法时先出台“能源环境保护基本法”,以宏观性的条文将能源环境安全的立法理念确定下来,并作为各能源单行立法和能源政策制定的指导,待各项能源政策在实施中形成成熟的制度以后再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以维护能源法律的稳定性与实用性。

【注释】

[1]参见[美]泰勒《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殷登祥主编,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5 页。

[2]参见[美]莱斯特·R.布朗《B 模式》,林自新、暴永宁译,东方出版社2003 年版,第70 页。

[3]参见沈镭、薛静静《中国能源安全的路径选择与战略框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 年第10 期。

[4]参见王利《能源法的功能及其保障策略研究》,武汉大学2010 年博士论文, 第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