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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租税国家改革趋势与西洋税制

【摘要】:讨论近代中国进行税政改革的成果时,极有可能因为视角不同而产生迥异的评价。近代中国的直接税改革运动,在现实的税入方面,虽然未能获得如当政者预期的高度成长,然其揭橥的国家理财施政方向,以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划分原则,却在国共内战结束后,海峡两岸皆透过修改执行手段而加以继承。一言以蔽之,近代中国在20世纪前半期,经历了一场租税体制理念的变化。

讨论近代中国进行税政改革的成果时,极有可能因为视角不同而产生迥异的评价。目前学术界中颇具影响力的一种研究取径,是从付出成本与所得效益之间的比例为出发点。例如,杜赞奇(Prasenjit Duara)研究国府征收田赋和传统商税的活动,他观察到国府在国民平均所得低落的情况下,仍执意扩大政府机制,结果反而带来明显的财政压力。于是,政府必须透过地方上的非正式机构来取得税收,而国家却对这些机构缺乏控制力。杜赞奇针对以上林林总总的缺失,给予这个历程一个所谓“国家内卷化”的负面评价。[3]

本书透过观察国府在执行直接税的各种活动之后,发现国府明显地有尝试去扩大税基的努力。国府在兴办直接税的初期,经常表现出“不计成本”的气魄。众所皆知,中国工商业落后,加上传统账目方式又不利于现代税制的查核作业,开征直接税之后,所获相当有限,然而,国府却仍然宣示,必须为财政税务进行应作的必要改革。及至各项税制陆续出场,国府在对内的税务实践部分,于各地进行普遍设立机关和编置税务人员,执行各项税目的申报、查账、核定及纳库的稽征手续。国府在这段历程中,不断透过地方税吏“苛扰”地调查税源和稽征活动,不折不扣的是把国家机器的权力下沉到地方基层的表现。就此情况而言,传统中国使用“苛扰”二字作为批评税务的责难,在此时可以另作一番全新不同意义的解读。同时,在对外的涉外税务问题上,国府外交部也因为所有的直接税项目均应国内外一体适用的宣示,持续与列强进行外交协商,直到抗战期间,在平等新约签订之后,终于得到解决。

当然,任何一项税制,不论其表面文字提出如何崇高的理想,其根本或是初始目标都是为了满足当政者的收入而设,本书主题的直接税也不例外。就税收的现实角度而言,民国建立后屡次开征的直接税,对于开拓财源的成效极为有限。国民政府在南京十年的建设期间,提倡以直接税为主轴的赋税结构改革运动,在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抵补大量丧失的关税、盐税和统税等重要的间接税税源,开发税源为当务之急,直接税成为众人寄予厚望的焦点。

战争期间,国府控制的大后方地区,经济社会均受到严重的破坏,再加上通货膨胀的负面影响,让税收的实质成长极为有限。不容否认的是,战争同时也为国府开征新税与推动改革提供了义正辞严的理由。因此,战争对直接税活动产生了双重作用,亦即其既有抑制作用,也有促进作用。若以长期的视角看来,民国连年战乱环境素来缺乏安定的环境以发展经济,此时虽因战乱而激起澎湃怒舞的民族情绪,让国人容易接受新税负担,但就实质税收而言,仍以抑制面较为明显。也就是说,战时中国毕竟仍未进化成为工商业发达的现代化社会,税源基础薄弱,在经济贫乏的社会环境限制之下,并无太大的实质帮助。

近代中国的直接税改革运动,在现实的税入方面,虽然未能获得如当政者预期的高度成长,然其揭橥的国家理财施政方向,以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划分原则,却在国共内战结束后,海峡两岸皆透过修改执行手段而加以继承。时至今日,现实中处处可见直接税体制的落实结果,征课所得税或是营业税成为个人或是工商界的例行事务,而遗产税印花税亦在必要时适时出现,提醒纳税人善尽义务。因此,观察近代中国各个政权,如何透过直接税制度,达到扩大税基的目标,仍是研究财政发展史上不容忽视的一项课题。

接着,再以裁厘运动来回顾近代中国的税政改革成果。民国时期的执政者无不致力进行裁厘加税的活动,利用调整税制的契机,达到增加税收目的;随后则受到世界民族主义潮流的激励,逐步发展成为争取关税自主的外交活动北洋政府未能完成的裁厘任务,国府北伐之后,改行征课手续上较为单纯的营业税,作为抵补税源,可说是近代中国尝试运用比较进步税制的一个开始。若再以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互动的政治视角观之,国府在北伐之后,一直试图扩展中央权力,裁撤地方税入大宗的厘金,代之以较易管理的营业税的这段历程,更可以视为国府尝试收缩地方实力的一项具体作为。然而,上述发展并不是如同一直线般地顺利发展。抗日战争爆发前夕,国府推行税政改革的成果,时时受到地方政府的掣肘而成效有限,一直要等到战争时期,各项以直接税为名的税制,才在战税的名义之下,获得全面拓展的机会。

观察国府政治和财经领袖的言论,也可以发现他们在进行财税改革的历程时,很清楚当时国家所处的恶劣处境和社会的动荡不安。他们的改革尝试,受限于中国的落后条件,以失去政权告终。吊诡的是,国民政府的统治成绩虽不能令人满意,甚至备受批评责难,今日的当政者在执行其各项改革时,仍然在有意或是无意之间,接续了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对于国家事务的各种试验的基础,以及其不论是“失败”或是“成功”的经验。换句话说,也正是因为有国民政府的那些作为,才有后来的改革成果。

整体而言,近代中国引进西洋税制的动机与历程,一直伴随着外国势力不断施加的军事与经济侵略压力而屡遭颠簸。为了摆脱财政困境,被视为是进步而有效的西洋税制,成为晚清至北洋时期当政者的理财手段,希望透过西化税制的方式,发挥立即的救急效果。国府掌权以后,以西洋税制作为改革财政的模板,希望能达到改良中国财政本质的救穷目标。在宋子文担任财政部长期间的裁厘改税运动,完成简化税制的工作;随后而来的孔祥熙主政时期,则勠力推动直接征税的进程。自晚清以来,中国政府不断因应世变而调整被视为是传统而落后的财政体系,先是借助于直接税的名目,以增辟税源,接着运用直接税理论,提供政府宣传推展税制现代化的理念基础,最后则是在对日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祭出民族御侮的大纛,运用税制改革的方式,把松散的个人结合在政权的统治伞之下,为传统中国开创出现代租税国家的局面。

依据上述的发展理路,再把税制学理落实于近代中国的税务活动,并且回顾近代中国的税制发展历程之后,这些以“直接税”为名的各项西洋税制,立即显示出其无与伦比的重要性。同时,近代中国政权在从事各项税政改革时,虽然因政权转移而时走曲折路途,却也呈现出惊人的连续性。一言以蔽之,近代中国在20世纪前半期,经历了一场租税体制理念的变化。其间,标举出以“直接税”为目标的税政改革运动,更在这段历程之中发挥了主导性与前瞻性的作用。

【注释】

[1]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主编,章建刚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一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6页;张生:《南京国民政府的税收(1927—1937)》,南京:南京出版社,2001年,第156—160页;张连红:《整合与互动: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9—173页;王国斌著,李伯重、连玲玲译:《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原书为:R.Bin Wong,China Transformed:Historical Change and the Limits of European Experience.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7,p.218;Julia C.Strauss,Strong Institutions in Weak Polities:Personnel Policies and State Building in China,1927-40,St.Louis:Washington University,1993,pp.223-227;Douglas S.Paauw著,刘妮玲译:《国民党与经济停滞》,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8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第223—231页;晚近学者以税政实施为范畴,观察1980年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时,指出:“若按照制度表面规定,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没有太多的财政自主权,省市政府没有决定地方税制、税率与税种的权力,但在实际税制运作上,地方政府却透过对赋税的征收与评估等执行层面,拥有相当的影响力与自主权。中央与地方争取财政权,并运用非正式的、不稳定的制度性惯例来维系。”上述评断,与1930年代时期中国有似曾相识的场景,中国在1980年代进行改革时所碰到的问题,与国民政府在1930年代所处理者几乎完全近似。参见邹继础:《中国财政制度改革之探索》,北京:社会学科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71页。

[2]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三编》,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75页回顾民国时期税政时,极力指称:“政府调整战时税制,自始即重视直接税系统。”

[3]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原书为:Prasenjit Duara,Culture,Power,and the State:Rural North China,1900-1942.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p.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