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本书撷取近代中国财税发展的两项运动——直接税运动与裁厘运动,透过探讨二者的个别活动与相互影响,呈现近代中国进行税政改革的趋势。执政者运用西洋税制参与中国本土的裁厘运动,俾以改良税政体质,尤其是在国民政府主政时期,上述以“直接税”为名的各项西洋税制,不断成为其推展简化税目改革的工具,并且借以达到收缩地方财税权力的目标。......
2023-08-10
讨论近代中国进行税政改革的成果时,极有可能因为视角不同而产生迥异的评价。目前学术界中颇具影响力的一种研究取径,是从付出成本与所得效益之间的比例为出发点。例如,杜赞奇(Prasenjit Duara)研究国府征收田赋和传统商税的活动,他观察到国府在国民平均所得低落的情况下,仍执意扩大政府机制,结果反而带来明显的财政压力。于是,政府必须透过地方上的非正式机构来取得税收,而国家却对这些机构缺乏控制力。杜赞奇针对以上林林总总的缺失,给予这个历程一个所谓“国家内卷化”的负面评价。[3]
本书透过观察国府在执行直接税的各种活动之后,发现国府明显地有尝试去扩大税基的努力。国府在兴办直接税的初期,经常表现出“不计成本”的气魄。众所皆知,中国工商业落后,加上传统账目方式又不利于现代税制的查核作业,开征直接税之后,所获相当有限,然而,国府却仍然宣示,必须为财政税务进行应作的必要改革。及至各项税制陆续出场,国府在对内的税务实践部分,于各地进行普遍设立机关和编置税务人员,执行各项税目的申报、查账、核定及纳库的稽征手续。国府在这段历程中,不断透过地方税吏“苛扰”地调查税源和稽征活动,不折不扣的是把国家机器的权力下沉到地方基层的表现。就此情况而言,传统中国使用“苛扰”二字作为批评税务的责难,在此时可以另作一番全新不同意义的解读。同时,在对外的涉外税务问题上,国府外交部也因为所有的直接税项目均应国内外一体适用的宣示,持续与列强进行外交协商,直到抗战期间,在平等新约签订之后,终于得到解决。
当然,任何一项税制,不论其表面文字提出如何崇高的理想,其根本或是初始目标都是为了满足当政者的收入而设,本书主题的直接税也不例外。就税收的现实角度而言,民国建立后屡次开征的直接税,对于开拓财源的成效极为有限。国民政府在南京十年的建设期间,提倡以直接税为主轴的赋税结构改革运动,在抗日战争爆发后,为抵补大量丧失的关税、盐税和统税等重要的间接税税源,开发税源为当务之急,直接税成为众人寄予厚望的焦点。
战争期间,国府控制的大后方地区,经济与社会均受到严重的破坏,再加上通货膨胀的负面影响,让税收的实质成长极为有限。不容否认的是,战争同时也为国府开征新税与推动改革提供了义正辞严的理由。因此,战争对直接税活动产生了双重作用,亦即其既有抑制作用,也有促进作用。若以长期的视角看来,民国连年战乱环境素来缺乏安定的环境以发展经济,此时虽因战乱而激起澎湃怒舞的民族情绪,让国人容易接受新税负担,但就实质税收而言,仍以抑制面较为明显。也就是说,战时中国毕竟仍未进化成为工商业发达的现代化社会,税源基础薄弱,在经济贫乏的社会环境限制之下,并无太大的实质帮助。
近代中国的直接税改革运动,在现实的税入方面,虽然未能获得如当政者预期的高度成长,然其揭橥的国家理财施政方向,以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划分原则,却在国共内战结束后,海峡两岸皆透过修改执行手段而加以继承。时至今日,现实中处处可见直接税体制的落实结果,征课所得税或是营业税成为个人或是工商界的例行事务,而遗产税与印花税亦在必要时适时出现,提醒纳税人善尽义务。因此,观察近代中国各个政权,如何透过直接税制度,达到扩大税基的目标,仍是研究财政发展史上不容忽视的一项课题。
接着,再以裁厘运动来回顾近代中国的税政改革成果。民国时期的执政者无不致力进行裁厘加税的活动,利用调整税制的契机,达到增加税收目的;随后则受到世界民族主义潮流的激励,逐步发展成为争取关税自主的外交活动。北洋政府未能完成的裁厘任务,国府北伐之后,改行征课手续上较为单纯的营业税,作为抵补税源,可说是近代中国尝试运用比较进步税制的一个开始。若再以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互动的政治视角观之,国府在北伐之后,一直试图扩展中央权力,裁撤地方税入大宗的厘金,代之以较易管理的营业税的这段历程,更可以视为国府尝试收缩地方实力的一项具体作为。然而,上述发展并不是如同一直线般地顺利发展。抗日战争爆发前夕,国府推行税政改革的成果,时时受到地方政府的掣肘而成效有限,一直要等到战争时期,各项以直接税为名的税制,才在战税的名义之下,获得全面拓展的机会。
观察国府政治和财经领袖的言论,也可以发现他们在进行财税改革的历程时,很清楚当时国家所处的恶劣处境和社会的动荡不安。他们的改革尝试,受限于中国的落后条件,以失去政权告终。吊诡的是,国民政府的统治成绩虽不能令人满意,甚至备受批评责难,今日的当政者在执行其各项改革时,仍然在有意或是无意之间,接续了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对于国家事务的各种试验的基础,以及其不论是“失败”或是“成功”的经验。换句话说,也正是因为有国民政府的那些作为,才有后来的改革成果。
整体而言,近代中国引进西洋税制的动机与历程,一直伴随着外国势力不断施加的军事与经济侵略压力而屡遭颠簸。为了摆脱财政困境,被视为是进步而有效的西洋税制,成为晚清至北洋时期当政者的理财手段,希望透过西化税制的方式,发挥立即的救急效果。国府掌权以后,以西洋税制作为改革财政的模板,希望能达到改良中国财政本质的救穷目标。在宋子文担任财政部长期间的裁厘改税运动,完成简化税制的工作;随后而来的孔祥熙主政时期,则勠力推动直接征税的进程。自晚清以来,中国政府不断因应世变而调整被视为是传统而落后的财政体系,先是借助于直接税的名目,以增辟税源,接着运用直接税理论,提供政府宣传推展税制现代化的理念基础,最后则是在对日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祭出民族御侮的大纛,运用税制改革的方式,把松散的个人结合在政权的统治伞之下,为传统中国开创出现代租税国家的局面。
依据上述的发展理路,再把税制学理落实于近代中国的税务活动,并且回顾近代中国的税制发展历程之后,这些以“直接税”为名的各项西洋税制,立即显示出其无与伦比的重要性。同时,近代中国政权在从事各项税政改革时,虽然因政权转移而时走曲折路途,却也呈现出惊人的连续性。一言以蔽之,近代中国在20世纪前半期,经历了一场租税体制理念的变化。其间,标举出以“直接税”为目标的税政改革运动,更在这段历程之中发挥了主导性与前瞻性的作用。
【注释】
[1]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主编,章建刚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一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6页;张生:《南京国民政府的税收(1927—1937)》,南京:南京出版社,2001年,第156—160页;张连红:《整合与互动: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9—173页;王国斌著,李伯重、连玲玲译:《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原书为:R.Bin Wong,China Transformed:Historical Change and the Limits of European Experience.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7,p.218;Julia C.Strauss,Strong Institutions in Weak Polities:Personnel Policies and State Building in China,1927-40,St.Louis:Washington University,1993,pp.223-227;Douglas S.Paauw著,刘妮玲译:《国民党与经济停滞》,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8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第223—231页;晚近学者以税政实施为范畴,观察1980年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时,指出:“若按照制度表面规定,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没有太多的财政自主权,省市政府没有决定地方税制、税率与税种的权力,但在实际税制运作上,地方政府却透过对赋税的征收与评估等执行层面,拥有相当的影响力与自主权。中央与地方争取财政权,并运用非正式的、不稳定的制度性惯例来维系。”上述评断,与1930年代时期中国有似曾相识的场景,中国在1980年代进行改革时所碰到的问题,与国民政府在1930年代所处理者几乎完全近似。参见邹继础:《中国财政制度改革之探索》,北京:社会学科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71页。
[2]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三编》,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75页回顾民国时期税政时,极力指称:“政府调整战时税制,自始即重视直接税系统。”
[3]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原书为:Prasenjit Duara,Culture,Power,and the State:Rural North China,1900-1942.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p.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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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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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国府在抗战末期推行简化稽征做法,原是为了筹措不断暴涨战费的权宜措施,工商界人士认为,只要公会摊派认缴固定税款,即可免除税吏如狼似虎的查账麻烦,是值得额手称庆的大事。同年6月30日,直接税署邀请工商界及学术界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各方对于简化稽征或是查账计税的意见。学界大多认为简化稽征已迹近摊派,如果公会组织健全,执行公允,尚可推行,但许多商人没有参加公会组织,简化稽征法即无法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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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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