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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税制的发展及近代中国的税制变化

【摘要】:由于各项税收均未能及时征解,又受到物价波动的削弱,失去约束通货膨胀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10月,于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继于次月召开全国税务会议,以统一税目为目标,把税法有关工商业税者,修改合并为营业税和所得税,后又以两税的纳税人都是工商业者,定名为工商业税。从1950年至1955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修改税则的方式,保留国府时期征收工商业税的做法,沿用了部分直接税的税目。

抗战后期以来,直接税的税务由于查账作业与简化稽征的交错实施,因提高税收额而不时与商民发生冲突,加上开征过程中层出不穷的苛扰弊端,经常为舆论所批评。1947年国共内战期间,《大公报》对于国府在抗战前后实施的直接税制度改革发表评论,认为国府在抗战结束数年以来,不断进行修正税法、增办新税与改订税率,游移于增加收入、促进生产与改善分配三个目标,却始终不见效果。由于各项税收均未能及时征解,又受到物价波动的削弱,失去约束通货膨胀的能力。各项税目不断加重中下阶层的负担,阻碍产业与经济的发展。至于改善财富分配的目标,直接税的税目虽有扩增,但分析1947年的总预算,税收只占岁入的38%,其中间接税为26%,直接税只占12%,显示政府并未善用租税政策。[78]然而,税政改革显然已经不是此时国府的施政重点,在税政服膺于财政的领导之下,包征与估缴的务实措施取代了学理论辩,直至1949年10月的政权转移。

1949年之后,这些在国民政府时期列名于直接税的税目,于海峡两岸有不同的发展际遇。在台湾地区,这些税目以个别形态,即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与营业税,重新推动税务,直至今日。在中国大陆,这些税目的际遇则另有一番转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10月,于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继于次月召开全国税务会议,以统一税目为目标,把税法有关工商业税者,修改合并为营业税和所得税,后又以两税的纳税人都是工商业者,定名为工商业税。政务院在1950年1月31日公布三项办法,即《全国税制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货物税暂行办法》,建立开办税务的法源基础。从1950年至1955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修改税则的方式,保留国府时期征收工商业税的做法,沿用了部分直接税的税目。[79]到了1955年10月间,由于推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政策,主政者认为“新中国的财政基础已经完成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不但以工商业税为名的直接税已经失去地位,甚至连整个税政体系的职能,也在1958年至1978年的20年间,遭到极大削弱而难以发挥作用,税政为之中断。上述的税政情势,直到进行改革开放之后,才发生转变。此时,为了寻找发展经济的税源,原先被摒弃的各种直接税项目,再度回到税政体系。[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