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国府决定再度召开财政会议,商议改良税务对策。[33]1934年5月21日至27日,国府在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此次会议既是因地方税务问题而起,关于整理营业税及改良税制与税率的问题,成为会议的讨论重心。[38]第二次财政会议的主要诉求是废除苛杂及减轻附加,必须整理旧税与创办新税双管齐下,同时以省县并重的原则调整地方预算。......
2023-08-10
1940年6月,财政部为了调整税政体系,同时也为了统核各项税款的支用状况,借直接税处成立的契机,令直接税处接办印花税事务。此后,印花税的实施进入直接税体系。
直接税处从税务署手上接办印花税,就直接税处的机关本位而言,兴办所得税、过分利得税及遗产税,是学理上明文有据的直接税,但印花税不能算是直接税体系中的成员,故在其官方文书中称“兼办印花税”。至于此税为何交给直接税处来承办,官方的说词是:直接税的征收机关到1940年时已经相当普遍,加上直接税征课调查的对象就是商人簿据凭证,这些文件又是印花税的最大税源,既然直接税处的业务之中本来就有稽查商业簿据凭证的项目,为了精简业务,印花税即可交直接税处来接办。直接税处在公开文书中明言“印花税虽非直接税”,明显流露出直接税税务工作者的优越意识,并且还有“接办后收入较上年度增一倍”一语,暗讽印花税征收工作在税务署时代表现不佳,这让原来任职税务署的人员颇为不满。一般论著虽然不像直接税处把印花税视为外来的负担,但也认为,财政部是出于稽征的考虑,才把印花税改归在直接税体系之内。[41]
直接税处接办印花税之后,主要进行的整顿业务包括“补充存花”(即当时大后方各地普遍缺乏印花税税票,须加以印送)及加强检查两方面。前项由中央信托局在后方大量印制,定时定量分派各地贴用,同时也制定《检查印花补充办法》,命令各县市负责检查印花的人员严格执行,及时通知补充印花。后项则制定《印花检查考成办法》,视税务人员稽查逃漏印花税的成绩高下,分别予以奖惩。[42]直接税处认为,此时人民仍未养成依法纳税习惯,时见漏贴税票,故应加强检查,以维护税收为工作重点。其中,各县政府及警察局因法规明令有检查专责,每月应指派警察二人,在商业繁盛区域负责检查商家簿据贴用印花的情形,但须遵守法律,不得滋扰商民。[43]
税局经常透过地方商会的力量来推销印花,这不免令人有与商民讨价还价,一如往昔包税制度的印象。报章杂志上时见狡黠商民伪称,业已获得印花税的包税权,私自向人民征收税款的报道。各税局也陆续查获数起假冒商会包税名义,而向商民收税的事例。主持税务工作的直接税处人员,费尽唇舌到处解释,把印花交给商会代销并不是包税之举。但是,对民众来说,代销和包税这两件事没有多大的差别。如果真要说有什么差别的话,国民政府的商会代销比起过去的包税制度,增加了一些强制命令与任务分派的性质,相对地减少了一些交易与报酬的成分。这次国民政府并不像过去军阀时代一样张贴布告,明文招商包税,以及给予抽成报酬;这次税局也不是把所有的印花交给特定的个人或是商店去经销,而是交给各同业商会分派到所属的会员店家。对于被迫购买印花的商民来说,结果都一样是分派认销。直接税局对于商民的反应,也只能以“一般商民对包税制度印象过深”一语来聊充解释。[44]
为了推广印花税销量,财政部中有人提出建议,仿效邮局把邮票直接印在明信片上的办法,将印有印花税票的结婚证书,交给邮局定价发售。这项建议送到直接税处后,认为现行《民法》上并未明文规定人民结婚必须订立婚书,此法难以推行;如果勉强实施,反而增加额外业务,妨碍正常税务工作。在此之前,财政部也曾经制印上有印花税票的单据用纸,在重庆及江西等地试办,亦未见成效。于是,此建议最后不了了之。[45]
在抗战后期,直接税处鉴于印花税和遗产税这两项税目是经办业务之中成绩最差者,展开“遗印竞赛”,以达成分配预算额度的成绩而决定奖惩。在印花税方面,各地税局收到公函后,多以委托商会代为销售的方法,勉强完成预算。[46]
印花税的绝大部分收入必须仰赖商业活动,当1944年至1945年间,日本对大后方加强军事活动或进行封锁时,商业贸易立即受到严重影响。各地税局纷纷呈报时局困难,税政机关亦无法要求其达成预算。例如,1945年初,广西税局呈报,由于日军发动一号作战,广西邻近沦陷区人心惶惶,经商交易一落千丈,加上桂林、柳州、梧州、南宁等地相继沦陷,交通断绝,行商货运随之停滞,印花税源锐减。广西税局在1944年上半年印花税每月均达35万元以上,主要收入以行商发货票上所贴用的印花税票为大宗,因时局不稳而收入锐减,税局虽加紧抽查稽核,每月收入仅8万元之谱,前后大相悬殊,统计1944年收入仅达原预算六成以上,此为时局使然而非人力所能补救。[47]像上述报告所称,能够达成六成预算的税局,在西南各省中已经算是相当好的成绩,部分税局还因战事而中断了课征活动,税政机关亦无法继续进行竞赛,课征印花税的活动遂无形中止。[48]
抗日战争结束后,印花税仍然留在直接税体系之内,后又随着直接税署业务整并为国税署,再度以国税名义在全国推行。1946年间,印花税回到睽违数年的收复区,财政部向各地税局颁布应收税额的预算数目,透过各地的工业协会和商会推行分级课税活动。开办之后,税务人员抱怨,收复区商民受伪政权多年统治,对国府法令与租税义务“形同秦人视越人”。各地税局把工作重点放在商界的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及账单三项,派出外勤人员进行普查或抽查,宣传人民在买卖货物及收付款项时,开具发票收据,同时也配合告密措施,冀以提振税收成果。[49]
印花税在经历战时直接税体系的收编活动之后,其税收成绩及税政评价,自此依附于直接税之内,成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复员时期发生在直接税体系诸税的稽征问题,由于负责机关与税务人员来自同一来源,在印花税项目也出现类似状况,成为国府税政的共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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