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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战时遗产税推进活动

【摘要】:同时也发布公告,凡是在1940年7月1日《遗产税暂行条例》公布之后发生的继承事件,财产在5,000元以上者,纳税义务人均应于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表格填报,若逾限不报,一经发觉或密报查实,即依法罚办。在内战的紧张局势之中,财政部把过去在大后方推展遗产税的做法,陆续照搬到收复区来实施。

直接税处为改善各地税局稽征不力的现象,发动“遗印竞赛”。活动内容首先是整顿税局,要求呈送局内负责遗、印二税的人员职位姓名名单。建立负责人员的名册之后,直接税处随即展开预算的分区配额竞赛活动,完成或超过配额者,可依比例得到记功或赏金,未达到目标者则遭到记过处分,迫使直接税各分局在业绩的压力之下动了起来。在遗产税的部分,各地通衢要道出现许多倡导布告,内容不外乎是“抗战正当紧要关头,建国须待分途并进,充裕国库,实为我全民应尽之责任,平日捐助,尚且踊跃输将,况属国家正税,岂可规避义务。遗产所得来自偶然,非亲手缔造可比,在各国俱重加课征,本税税率既轻且微,如尚隐瞒不报,将何以对国家民族,更何以向先人亡者”等文字。同时也发布公告,凡是在1940年7月1日《遗产税暂行条例》公布之后发生的继承事件,财产在5,000元以上者,纳税义务人均应于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表格填报,若逾限不报,一经发觉或密报查实,即依法罚办。[22]

在抗战后期,国府对于直接税的主要税目,如所得税与战时利得税,采取简化稽征方式,但此方式并不适用遗产税,各税局以其“性质特殊”,维持查征作法。[23]遗产税在行政竞赛之下,确实有明显的成长,不过税政主管对其成绩并不满意,尤其直接税处是在1944年4月间升格为署,势须承担较过去更多的税额责任。为增加税收,直接税署发出电文给各地税局,提高1944年度的标准。对于各地税局报告查征工作的困难,例如户口与财产素无翔实调查与登记、死亡事例缺乏确实报告,评价委员会不易召集开会等理由,直接税署作出批示:这些问题固然都是事实,但税务工作者必须在困难环境中谋求解决之道。直接税署进而要求各税局,应该在每一个个案中摸索解决方法,多方探询,不断累积数据。由于此税的税源目标容易查寻,只要各级工作人员奋力推行,不难达到预期限度,工作自可顺利开展。[24]

至1945年间,“遗印竞赛”虽仍于各地热烈进行,一些地方税局报告当地推行困难,财政部也只好宽予处置。例如,邻近中共边区的陕晋税务管理局洛川直接税分局,在此年4月呈报,因辖区邻近边区,环境特殊而推行不易;又如,湖南税务管理局益阳直接税征收局在5月初呈报,税局受到战事影响而不断搬迁,完全没有征纳单位,难以推行遗产死亡的查征工作。对于这两件报告,财政部均准予备查。[25]财政部深知,在严峻的现实条件之下,竞赛的赏罚亦无法让税务人员完成任务。

税政主管机关除了运用竞赛活动,来激励税局的工作意愿之外,另一项提振开征成绩的手段,就是透过密报的管道,以发给奖金的方式,吸引民众检举当地的逃漏税案件。早在1938年底,《遗产税暂行条例》仍处于讨论阶段,舆论即提到运用检举给奖的方式,配合申报与查核的作业。财政部认为,遗产税属于直接税体系,应以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为原则,税务机关加以主动查核,告密只能作为防弊的补充手段,不必大张旗鼓地宣传奖励,以免引发民众反感。[26]在进行公开倡导遗产税制度时,政府侧重于激发民众的爱国情操及道德意识,而在执行的阶段,则仰赖于税务人员的主动与认真查核。

经过一段时日,税政机关考核遗产税的实际工作状况,发觉不论是激发民众的爱国情操,或是税务人员的努力查核,效果都不如民众密告来得迅速有效。因为民众在密告时,必须清楚提举出逃漏税者的正确居处及财产情况,透过这些知情者所提供的情报,税务部门掌握信息,课征高额税款,进而完成分配的税负额度。尤其是在抗日战争结束之后,许多富有财产者纷纷迁回收复区,对大后方税局发出的缴税通知置之不理。税局在抗战后期所建立的数据,也因为时势变化而形同废纸,对欠缴或逃税者均无从追讨,只有仰赖密告提供具体线索。

告密确实发挥了发掘税源的作用,然而各地税局因地制宜、漫无标准的给奖方式,一再招致批评。于是,财政部决定统一混乱的给奖办法,于1946年10月14日颁布《财政部遗产税告密给奖办法》,重点包括:凡遗产纳税义务人或报告人未遵定时间,即继承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告死亡事实及提出遗产清册,或隐匿遗产意图逃税者,告密人得向直接税征收机关书面报告(第二条)。告密奖金数额,以所漏应纳税额5%为准,且无最高限制(第四条)。告密奖金由征收机关于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时,通知告密人具领(第五条)。[27]在战争结束前后的数年之间,不论是在大后方或是收复区,官方对遗产税的正式查核工作,与来自民间的告密行为,共同成为办理税案的常态模式。

从1947年到1948年间,国民政府的遗产税实施区域,由抗战时期的西南大后方移至东南收复区,征收活动维持先前的主动查核与接受告密的模式。由于遗产税是在抗战时期,由国民政府在大后方勉强推行的新税,对收复区的行政机关和居民而言,都是一项新的税政。财政部认为,为了能够在收复区顺利推动遗产税,应该与内政与地政机关合作,搜集户籍与地籍数据,建立完整档案的前置作业;同时也应加强宣传工作,让遗产税在收复区生根。在内战的紧张局势之中,财政部把过去在大后方推展遗产税的做法,陆续照搬到收复区来实施。再者,国人遗产税案主要以不动产为主,财政部争取地政署的合作,请其在碰到遗产税案时,提供各地区地价情报,协助税务经办人员进行不动产价值的鉴别与估价工作。同时,也请求地政署命令各地政机关,日后在办理因继承而移转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时,先查验申请人是否已经持有遗产税缴纳或免纳证书,如果不能提出此项证书者即为漏税户,请其将资料通知当地遗产税稽征机关。[28]除了地政机关外,财政部也商请司法行政部、卫生部和各省市政府等机关,请其协助搜集资料,并派出所属税务人员到各地调查人口死亡单位及财产数据。在其他的行政机关看来,财政部的各项要求,根本是加重负担之举,配合的意愿极低。各地税局人员虽然奉令前往各行政机关,洽商提供遗产税的数据,却只得到“未奉层峰明令”的回复,于是不得不回报“办理甚感困难”。[29]

财政部检讨抗战结束后在收复区进行的遗产税成果时,认为社会客观条件未能配合,故此税开征七载而绩效仍未大彰。各地税局为了让民众能够接受遗产税的理念,须加强宣传工作,开拓社会条件。此时的宣传手法,是在各地张贴简单的口号式标语,其中以下列各条最为常见:“君子耻借荫余,志士贵能自立。继承遗产,赶快报税。”“征收遗产税可以消弭社会财富集中之畸形现象。”“遗产税是现代最公平合理的税制。”“征收遗产税,可以鼓励勤劳,消灭惰性。”“缴纳遗产税,国家保障其继承权利。”“遗产税以百分之三十分拨地方,举办公共事业,纳税即系实现先人乐善之遗志。”“隐匿遗产,人人可以举发,举发者可得税额百分之五的奖励金。”“逾期不报或滞纳遗产税,要受一倍到三倍罚款的处罚,法院要扣押财产拍卖抵偿。”“逃避遗产税是国民最大的耻辱,而且耻及先人。”[30]从标语的内容看来,劝告与警示性质均有。此时的宣传工作,在鼓励密告的部分多所着墨。以重庆的经验为例,重庆直接税局除了在通衢小巷广为张贴标语之外,还在报纸及杂志上刊登遗产税的告密办法及补充办法,并制造玻璃版送到电影院中放映,同时在各地张贴简化发给奖金手续的公告,以奖励民众告密。1948年的前三个月,重庆直接税局就收到告密案件100余件,意图逃税者受到社会上的无形压力,自动报缴者比起往年来得踊跃。[31]

财政部并不希望各地直接税税局以告密作为查征遗产税的主要手段,与内政部协商,希望各县市政府命令乡镇公所,在人口死亡登记表上注明遗产时值,按月汇送遗产税征收机关,以便建立各地的遗产案件数据库。内政部回复,现行户籍法及登记书上的项目,并无必须登记财产的规定,如果要求人民在申请死亡登记时,必须加注遗产价值,为求符合实情,必须派员调查,在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反而影响户籍登记的工作。因此,内政部只承诺,如果财政部需要人民的死亡登记资料,可以随时与当地户籍机关联系,其余如调查及估价遗产的事务,仍须由财政部自己负责。经历多番文电往返之后,还是回到财政部办税的模式。[32]

到了1948年底,财政部发出通电给各稽征机关,指示办理遗产税开征活动的各项原则。这份电文的指示相当详尽,然而因为国共内战的紧张局势而未及付诸实施。在此,可以将之视为财政部在总结战时数年的办税经验之后,对于未来继续推动遗产税时,提供一份具体的施政蓝图。依这份指示内容,财政部要求税局每月派员赴主管户籍或卫生机关(如各市警察局、民政局、卫生局)及医院、殡仪馆、寿材店等处,搜集人口死亡资料,作为调查课征依据;同时,税局也应与当地地政、契税、田赋及房捐等有关机关妥为联系,随时取得有关财产登记资料,以利稽征。为了争取地方行政部门的协助,应宣传遗产税为国地共分税,今后拨给地方成数可能再予提高。此外,遗产税告密给奖的措施可以补助调查工作之不足,此时仍应配合实施。[33]从以上的指示看来,国府税务人员,在经历战时推展税务的经验之后,对于征税的行政技巧已经可以掌握,甚至可以说是相当熟练。

民国直接税业务之中,收入大宗的所得税和过分利得税的大部分税基出自于工商业者,相对而言,遗产税则是不折不扣、税及个人的“直接税”。关于所利得税的课征,战时国府曾经利用商会的组织及摊派的手段,来完成税额目标。但是,在遗产税上,财政部不论是透过主动征集,还是接受告密的手段,都必须做到深入地方去建立个人的税籍与税务资料,才能落实税政的要求。就这一点而言,遗产税的收入占国府的岁收比例虽然极为微小,从中央到地方政权机构,却透过遗产税的课征活动,试图把管理力量下伸到地方,甚至及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