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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利得税的评价及应对措施

【摘要】:如果政府对地主的战时农业所得课以利得税,既可充实战费,又可抑制物价。此问题在1943年制定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中,取消财产租赁利得纳入过分利得税的范围而获得解决。殊不知,外国在课以高额战时过分利得税的同时,提供工商界许多相应的补助措施,帮助他们能在战时顺利营运。战时利得税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上述问题,在其他税制上也不难见到类似的场景。

战时利得税制定之初,得到舆论的支持,政府与民间均期许此税制不只是单纯地满足开辟财源和充裕战费的财政需求,还有积极实施统制经济,惩治战时发国难财,协助平抑物价与稳定金融,达到安定金融之经济目的。论者以本税实现有钱出钱原则,对暴利者课以重税,以平衡纳税负担,是实行民生主义节制资本的一种过渡办法,在战时实施,更具有增进国民精神教育与加强国家观念的作用。[56]

社会正义的光环下,国府顺利开征战时利得税。然而,实施之后,陆续显现许多税制设计的问题,使其赖以护身的社会正义光环失色不少。首先,战时利得税法是根据获利程度来制定的,并未依获利的来源或企业的性质而有所区分,令其税基的公平性大打折扣。就获利的来源应有所区分这一项目而言,政府对正当业者和囤积业者均征收同一等级税率,就受到民间批评,此种轻重不分的作法应予修正。

其次,同是正当经营的企业,因企业性质不同而会有不同获利程度,应该视其性质而有课税等级的差距。时论指出,过分利得税法把公司商号与行栈工厂一律看待,工商两业适用相同的税率。实际上,商业的周转率,本较工业为速,其利润亦较工业为厚,因此应对工商两业各订不同的税率,以符合事实根据。[57]

再次,本税以工商业者及财产租赁者为课税对象,农业地主则免税的做法,也引起批评。在所得税应向财产及土地课征成为共识之后,1942年3月中国国民党召开第五届九中全会时,也随即出现“应将战时利得税课税范围扩大到农业收入方为公允”的提案。提案中叙述,据调查统计,拥有30亩以上之地主为全国农民的30%,但其耕地达全国农地79%,可知大部分耕地握于小部分地主之手。后方物价飞涨,农产品尤甚,各省地主所得平均指数上增有高至20倍者,此种收益乃是因战事所促成。地主得此暴利,生活日趋奢侈,大量囤积剩余米粮,百物上涨皆因米价太贵。如果政府对地主的战时农业所得课以利得税,既可充实战费,又可抑制物价。更何况工商业已开征利得税,对农业过分利得课税,自属公允。[58]此提案送交财政部,作为1943年制定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的参考,然而并未被采纳。同是获得战时暴利,却有不同差别待遇的处置,更令人质疑本法的公平性。

此外,由于起税点和累进比率的设计,营利事业过分利得超过资本额60%者,其超过额一律征收至50%为止。营利事业获利在资本额数倍以至数十倍以上者,因物价上涨效应而比比皆是,纳税能力大者与纳税能力小者负担同一税率,被批评是优待大额利所得,苛待小额所得。论者也批评,税法对于征属(家庭中有从军人员的纳税户)未予优待规定,对阵亡将士家属的政府抚恤金征收过分利得税,将会影响国人为国尽忠的意愿。此问题在1943年制定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中,取消财产租赁利得纳入过分利得税的范围而获得解决。[59]

舆论认为,政府在征税之余,应该注意培养税源的工作。国府每称外国的战时过分利得税率均较中国为高,英美各国有达90%至100%者,中国只累进至60%而已,故利得税的负担并不重。殊不知,外国在课以高额战时过分利得税的同时,提供工商界许多相应的补助措施,帮助他们能在战时顺利营运。政府不能只向民间收税,而不付出丝毫培养税基的努力。[60]良好的租税政策,除了提供政府必需的财政来源之外,还具有促进生产和改善分配的作用。战时利得税的制定初意,确实是希望达到完善租税的政策目标;然而,本税的实施历程却不得不迁就军事倥偬的现实环境,无法完成租税公平的社会正义目标。舆论对本税遂由拥护转为责难,令这项因应战局而起的税制,在战争结束后立即失去存在的理由。

战时利得税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上述问题,在其他税制上也不难见到类似的场景。由于本税并非是一项单纯为解决财政需求而制定的税制,它更是蕴涵着社会正义的作用,以致会有如此多的意见和批评。总之,国府未能实现本税在制定之初的理想,而以税收的成长为满足,本税遂与一般战时罗掘的财源无异,丧失以租税手段导引社会合理化发展的作用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