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废止战时利得税的讨论

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废止战时利得税的讨论

【摘要】:各地工商业界大为不满,纷纷致电财政部,以政府在战后准许农业所得者免缴田赋一年,工商界在战时亦受重大损失,理应比照办理,免缴所利得税一年。接着,《特种过分利得税法》制定完成,于1947年1月1日颁布实施,国府明令废止《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然而在此之前,经过查报应缴纳的利得税税款仍须完纳。

抗日战争结束之后,各地商民团体认为战后百业衰敝,利得税应该随着战争的结束而停征,多次向政府请愿要求正式宣布停征。但是,财政部在1945年11月公告,各业仍须照缴利得税,理由是本税适用于非常时期,战事结束后,百废待举,需财浩繁,非常时期仍未过去,自应照征利得税。各地工商业界大为不满,纷纷致电财政部,以政府在战后准许农业所得者免缴田赋一年,工商界在战时亦受重大损失,理应比照办理,免缴所利得税一年。如果不准商家不缴,至少也应减少或是缓征。政府对这些要求的响应,都是一律不准。[51]

1946年初,中国国民党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检讨各项战时工作,并且规划战后的复员重建。行政院在会议中报告战时稳定财政的相关活动,认为战时利得税是一项“税收畅旺,均能超过核定预算,与所得税相辅为用,收效至宏”的良税。[52]但是,作为民意机构的国民参政会,对这官方说法大加抨击,并在1946年7月提案,要求政府明令撤销。参政会在提案中举出,中国实行直接税以来,适值抗战期间,国家为增加税收,于营业税和所得税外,复课以过分利得税。人民遭重重征收,难胜负荷,致使营利事业商号不得不改造账簿,以图减少纳税额,更有甘愿向税务人员行贿者,风气颓隳,早已为人诟病。今抗战胜利,自应明令立即撤销此项战时税制,以舒民困。[53]

这项提案送至国府之后,国府认为战后各项复员工作需要经费,实不愿放弃向工商业取得税收的名目。况且,本法在参政会通过时,并不是以“战时利得税”为名,而是以“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为名,当时也有战时利得应可在战后征收的主张。参政会则坚持,这是一项对工商业营收予以双重课税的苛政,民众在战时因爱国情绪而勉强缴纳,如今战争结束,本税即应撤销。

参政会开议期间,各省参议会也纷纷提案免征所利得税和废除利得税。财政部一律批示,国府在设计过分利得税时,用意在应付非常时期的财政支出,兼以平抑物价;现抗战虽已结束,复员仍须巨额财源,加上物价仍继续上涨,此时获有过分利得者,自仍应依法课税。财政部的批示,表明其认为本税应该继续推行的立场。[54]经过数度协商,财政部与参政会各退一步,财政部同意撤销战时利得税,参政会则通过制定《特种过分利得税法》,将起税点提高至60%,并限定及缩小课税范围,让政府继续向工商业征税,进行战后复员的工作。接着,《特种过分利得税法》制定完成,于1947年1月1日颁布实施,国府明令废止《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然而在此之前,经过查报应缴纳的利得税税款仍须完纳。[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