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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与征税技术相关的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

【摘要】:利得税以工商营利事业者及财产租赁者为征收对象,税务单位又以径行调查决定税额为主要方法,于是,正确估算业者的利润所得,成为征收技术的基本问题,估计太低则税收减少,估计太高又招致民间反抗。财产登录有案可稽,不但财产税、所得税、利得税与遗产税等,均有课税根据,公债亦可依此为准而进行摊派。众多投机营利商人不设固定商号,查税人员无法从账目或是商号登记资料去调查,难以稽征利得税。

利得税以工商营利事业者及财产租赁者为征收对象,税务单位又以径行调查决定税额为主要方法,于是,正确估算业者的利润所得,成为征收技术的基本问题,估计太低则税收减少,估计太高又招致民间反抗。战时曾有人建议,由政府举办普遍的财产登录,中国国民的国内财产与在外国银行存款均应登录,以防止脱产。财产登录有案可稽,不但财产税、所得税、利得税与遗产税等,均有课税根据,公债亦可依此为准而进行摊派。[41]然而,此建议因牵涉相关作业庞大,根本无法进行。

即使税务机关能够掌握到部分业者的财产资料,作为征收稽查的依据,也会引发税制公平性的问题。众多投机营利商人不设固定商号,查税人员无法从账目或是商号登记资料去调查,难以稽征利得税。因此,要了解工商业收入情形,必须从货运登记作业着手,才能控制税源。前已述及财政部在抗战后期办理货运登记,以掌握税源的相关活动。简单地说,政府认为商人行踪不可捉摸,但物资来往必须经过交通孔道、集散商场、关卡与堆栈,比较容易控制,行政院于是命令各地海关及货运稽查处与税务机关合作,税收稽征机关派员参加货运检查工作,在各地军事委员会运输统制局及各战区货运稽查处,共同办理货运登记作业,控制货物的运输量,估计工商业的业绩,做到“跟货寻税”的目标,掌握应纳税款的商人。[42]

政府以物资流向掌握税源的做法,对行商已有所规范,却仍无法对从事美钞、公债及黄金等金融操作业者,予以税制上的惩治。批评者认为,利得税课税范围,仅营利事业及财产租赁利得两种,其余如外汇及投机利得均未纳入,课税范围太过狭隘。政府不应加重固定薪资阶级及工商业者的负担,而是必须找出非固定薪资阶级的自由职业者、投机者及黑市活动者,让这些逃税者尽其纳税义务,使战时财政负担不致全落在固定薪资阶级及固定工商者身上,这正是直接税制度成败的关键[43]

一向为商民诟病的径行决定税额方式,在1944年有了改变。财政部取消货运登记作业,把个别估计改为在同业估计与公开评议之后,并且以当年抽查的所得数目决定当年税额。1945年初,直接税署再对利得税研拟四项改进办法:税额不受预算限制,恢复申报兼采查账办法,简化评议程序,以当年抽查资料为核税依据。[44]这次修改的原因,主要是作为再度恢复查账的准备,不过,由于本税在战争结束不久废止,未及付诸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