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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税制对中国现代征税过程中的影响

【摘要】:纳税义务人必须在年度结算日起一个月内,向主管征收机关报告其利得额。申报完毕后,由征收机关进行调查并决定应纳税额,然后通知缴纳。纳税义务人如逾期不报告利得额,征收机关可以径行调查,决定其应纳税额,并限令缴纳,纳税义务人对径行决定的税额不得请求复查。舆论立即指出,现行利得税因为税额不高,以及征课对象仗势规避甚至公开抗税,致使新兴税制的推行发生困难,难以达到取缔暴利与防止财富不公分配的理想。

过分利得税采取申报方式,以一年计算一次为原则。纳税义务人必须在年度结算日起一个月内,向主管征收机关报告其利得额。申报完毕后,由征收机关进行调查并决定应纳税额,然后通知缴纳。若纳税义务人对于决定之税额表示不服,得请求复查,惟请求复查时应先将税款缴清,如复查结果应予退税,主管机关应将税款退还。纳税义务人如逾期不报告利得额,征收机关可以径行调查,决定其应纳税额,并限令缴纳,纳税义务人对径行决定的税额不得请求复查。[35]

在开征过程中,最受批评之处是,虽然明文规定商民自行申报,实际执行时却多采径行决定方法,税吏上下其手,商民饱受苛索。1941年8月中旬的一份公文指出,财政部川康直接税局重庆分局在开征1941年度所得税及利得税时,根本不查阅商家账簿报表数据,一概采取径行决定,决定纳税额往往超过原申报额数倍以上,而且在发出查定通知书并未附上查定理由,纳税人对于重税当然无法心服接受。[36]

税吏在征税运用自行调查及径行决定税额为手段,行政裁量权过大,无怪乎民间啧有怨言。税务人员则辩称,他们不采用工商业界的申报额,而运用自行调查与径行决定的作法,是因为商人根本不据实申报,从账目上无法反映其获利情况。商人多以较高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以较低的官价来记账,一方面取得市价厚利,另一方面又借官价逃税。[37]

税务机关为应付商民逃避税负,决定采取奖励告密措施。财政部在1940年初颁发《过分利得税告密人赏金暂行办法》,规定告密人可获得查报所漏应纳税额10%的赏金,最多不得超过500元。告密人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向当地主管征收机关申请核发赏金。此办法实施一年以后,由于物价波动,赏金500元的上限已失去吸引力,再度修改规定,赏金仍以所漏应纳税额10%为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在修订法规时,税务人员曾建议提高告密所得为罚金的半数,重赏之下必勇于告密,让商人忌惮而不敢尝试逃税,但此建议并未被采纳。[38]

学界认为,为应战需而使用非常手段,实属无可厚非,但是财政部的奖励告密之举,只会造成社会骚动。实际负担税负的工商业者,自然很不满意政府的开征与告密做法,相率抗缴税金。商民的抗缴事件,因政府动用军警镇压而平息。舆论立即指出,现行利得税因为税额不高,以及征课对象仗势规避甚至公开抗税,致使新兴税制的推行发生困难,难以达到取缔暴利与防止财富不公分配的理想。[39]

尽管民间对利得税的批评不断,此税的收入却仍大幅增长。本税在1939年度的收入为10,351,868元,1940年预算额为2,400万元,实际纳库额为29,226,132元;1941年预算额为4,500万元,实际纳库额为66,099,751元,超过预算额2,100余万元;1942年预算额为6500万元,实际纳库额为359,320,783元,为预算额的5倍,已经与所得税并列为战时财政的主要税收。至1943年,预算额为10亿元,实际纳库额为1,237,952,451元;1944年,预算额为21亿元,实际纳库额为1,998,065,000元,1945年的收入为3,730,179,000元,利得税在抗战后期3年的收入数目,均已超过所得税,成为直接税中主要的收入来源。[40]因此,对政府来说,这项战时的租税政策,虽然没有完成达到迅速合理分配财富的理想,却已经完成其预算编列的要求,成为国府战时财政的一项重要岁收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