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国府决定再度召开财政会议,商议改良税务对策。[33]1934年5月21日至27日,国府在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此次会议既是因地方税务问题而起,关于整理营业税及改良税制与税率的问题,成为会议的讨论重心。[38]第二次财政会议的主要诉求是废除苛杂及减轻附加,必须整理旧税与创办新税双管齐下,同时以省县并重的原则调整地方预算。......
2023-08-10
战时利得税法通过立法程序,订于1938年7月1日开征,然因重庆、成都两市及其他省县商会先后请求缓办,国府改为1939年1月1日开征,并在开征后半年,又将起税点提高。[24]政府自承,无论就经济演变、社会环境与商人心理等条件,人民不愿开征新税是很自然的。政府为了表示体恤民情,每在推行新税察纳民间缓免的请求,时有展缓办理之举。[25]舆论对于政府明令开征后却展缓办理,无法令出即行的现象颇有批评。例如,1940年4月4日《大公报》认为,从前政府对于课税不惜多方搜刮,课税有预征至若干年以后者,今日政府对于应有税务反而过于持重。政府既已顾念商艰,修正利得税的相关规定,应积极开征,不能因商人迭请而有所瞻顾,以免商民牟取暴利,损害国计民生。[26]
国府在抗战后期顺利开征利得税,同时明令废除在四川、云南、湖南、江西等地开办的利得税或商业捐。由于工商业者同时须缴纳所得税与利得税,直接税处于1941年3月27日,规定宽恤小商及救济战时损失的相关办法,准许商号得于其纯益中减除下列二项:一是每年利得额在5,000元以下小商,准予扣除600元的免税额;二是一般营利事业,准予逐年提存利得额十分之一,作为抵补空袭受灾等因战争所受损失之准备金,暂不课税。由战区迁入内地的工厂,若因战事遭受重大损失,经呈报查明属实者,亦准予免税。上述办法,让商户的负担稍得减轻。[27]
舆论肯定战时利得税具有四项优点:其一,税制简明,易于推行。其二,起税点较高,顾全商民正当利益。其三,税率低减,累进缓和。其四,内迁工厂免税,有助于后方工业之发展。不过,论者也指出税制设计上的一些缺失,包括未能有效限制过分利得,未能协助平价工作,财产评价规定未妥与税率累进太单纯。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建议,例如要求高额利得税者承购公债,使过分利得可以有效移转,以及增加税率累进级数。但是,此后国府并未对税制再作调整。[28]
战事进入后期,政府希望者从直接税、统矿烟酒税及专卖三者汲取收入。其中,利得税随着商业活动而增加,以1940年各所得税与利得税的比较,约为1与1.5之比,税入较所得税更多,国府决定加强征收。[29]学者认为,各国实施过分利得税,经常随战时情势而升降其税率,英国在欧战期间利得税曾五易税率,故赞同调整战时利得税的税率,是一项可行的应变措施。[30]
1943年2月,财政部修订此税税法,增加累进级距为10级,累进税率提高至60%,俾以充裕税收。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开议时,决定为增加财政收入与充实国库,缩减富裕阶的购买力与稳定物价,必须提高税率,同时进行摊派公债的行动,通过提案,把现行税率最高者50%增加至80%,随即将决议案送交行政院,要求修订税制。[31]
行政院收到参政会的决议案后,认为此税若以最高税率60%计,加上营利事业所得税率已提高至20%,二者合计最高已达80%。以中国商民缺乏负担重税习惯而论,税率已经不轻,决议仍维持原提案。财政部指出,现行利得税规定,利得超过资本额60%者一律征50%,并且采取缓和税率,目的在求新税能顺利推行。现开征此税已满两年,社会工商业获利在两三倍以上,为增益库收与平衡社会负担,自应提高税率,一方面增多税级,一方面提高累进程度,使租税政策趋于合理。[32]不过,税率固然有调整的必要,但是不能太高。至于如何决定适当的税率,有人建议将过分利得全部归公,有人则认为全数归公不切实际,且会斲丧工商业的活动意愿,应由提高累进级数即可。[33]
利得税的税率修订案,最后是仍依照行政院的规划而通过。部分期望政府透过提高利得税税率以遏止暴利的学者,并不满意这种小幅度的修改,认为税率虽已酌量提高,仍不足以遏止暴利。然而,对国府而言,激烈的社会正义并不符合现实利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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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利得税以工商营利事业者及财产租赁者为征收对象,税务单位又以径行调查决定税额为主要方法,于是,正确估算业者的利润所得,成为征收技术的基本问题,估计太低则税收减少,估计太高又招致民间反抗。财产登录有案可稽,不但财产税、所得税、利得税与遗产税等,均有课税根据,公债亦可依此为准而进行摊派。众多投机营利商人不设固定商号,查税人员无法从账目或是商号登记资料去调查,难以稽征利得税。......
2023-08-10
在众多西洋税制之中,最早被介绍到中国的税目为印花税。[8]为了筹款,陈璧在奏文中提到《马关条约》对中国财政的巨大冲击,建议仿行西洋的“印税”。施行此税之法为政府下令民间购买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印花票,粘贴于各项契券字据,作为纳税凭证。各国明文规定,凡契券或字据不粘印花者皆不具法律效力,官府不但有权议罚,在遇到行政诉讼时,更可不受理未贴印花的案件。......
2023-08-10
至1946年7月,国府终于开始进行复员时期的直接税税政决策的规划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复员需要庞大财源,不能立即取消战时利得税。至6月下旬,财政部正式批驳商会的要求。财政部批准上海直接税局的计划,下达指令要求其把握时间,于十月内完成征收工作。以上海为例,原定征收所利得税600亿元,在各商会要求之下减至300亿元,而且配合采用简化稽征法,限其在年底缴库。......
2023-08-10
国府强调直接税制度具有开创合理税制的作用,经由广泛实施直接税,将可顺利解决传统赋税负担不公的现象,成为国府争取民众支持进行税政改革的重要依据。由于当时所得税是直接税的唯一代表,孔祥熙也据此类推,确信直接税制度具备了赋税制度所有的优点。直接税在抗战期间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虽颇有大幅成长,却受限于后方经济条件不足,以致无法取代长期备受倚重的间接税。......
2023-08-10
首先,中央政府要求各省调查当地的厘金现况,呈报其评估实施裁厘时可能引发的问题。中国政府在获得列强同意修订税则的表示之后,在上海成立“修改进口税则委员会”,从1918年1月5日到12月20日,与14个国家先后展开谈判。1920年2月初,财政总长李思浩提出,关税自主案交涉不易,此时可先争取裁厘加税。......
2023-08-10
由于各项税收均未能及时征解,又受到物价波动的削弱,失去约束通货膨胀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10月,于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继于次月召开全国税务会议,以统一税目为目标,把税法有关工商业税者,修改合并为营业税和所得税,后又以两税的纳税人都是工商业者,定名为工商业税。从1950年至1955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修改税则的方式,保留国府时期征收工商业税的做法,沿用了部分直接税的税目。......
2023-08-10
在此,须先将“直接税”这一名词作一介绍。民国成立之后,无论袁世凯政府、北洋军阀,还是国民政府,持续推动以直接税理念为中心的各项税目,初步开征印花税,并且向官吏课征薪俸所得税,直接税制度开始生根。及至抗日战事全面爆发,国民政府设置以“直接税”为名的专责机关,掌理战时税务,直接税制度进入全面实施的阶段。......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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