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新税开征与税率调整: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

新税开征与税率调整: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

【摘要】: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建议,例如要求高额利得税者承购公债,使过分利得可以有效移转,以及增加税率累进级数。财政部指出,现行利得税规定,利得超过资本额60%者一律征50%,并且采取缓和税率,目的在求新税能顺利推行。

战时利得税法通过立法程序,订于1938年7月1日开征,然因重庆、成都两市及其他省县商会先后请求缓办,国府改为1939年1月1日开征,并在开征后半年,又将起税点提高。[24]政府自承,无论就经济演变、社会环境与商人心理等条件,人民不愿开征新税是很自然的。政府为了表示体恤民情,每在推行新税察纳民间缓免的请求,时有展缓办理之举。[25]舆论对于政府明令开征后却展缓办理,无法令出即行的现象颇有批评。例如,1940年4月4日《大公报》认为,从前政府对于课税不惜多方搜刮,课税有预征至若干年以后者,今日政府对于应有税务反而过于持重。政府既已顾念商艰,修正利得税的相关规定,应积极开征,不能因商人迭请而有所瞻顾,以免商民牟取暴利,损害国计民生。[26]

国府在抗战后期顺利开征利得税,同时明令废除在四川、云南、湖南、江西等地开办的利得税或商业捐。由于工商业者同时须缴纳所得税与利得税,直接税处于1941年3月27日,规定宽恤小商及救济战时损失的相关办法,准许商号得于其纯益中减除下列二项:一是每年利得额在5,000元以下小商,准予扣除600元的免税额;二是一般营利事业,准予逐年提存利得额十分之一,作为抵补空袭受灾等因战争所受损失之准备金,暂不课税。由战区迁入内地的工厂,若因战事遭受重大损失,经呈报查明属实者,亦准予免税。上述办法,让商户的负担稍得减轻。[27]

舆论肯定战时利得税具有四项优点:其一,税制简明,易于推行。其二,起税点较高,顾全商民正当利益。其三,税率低减,累进缓和。其四,内迁工厂免税,有助于后方工业之发展。不过,论者也指出税制设计上的一些缺失,包括未能有效限制过分利得,未能协助平价工作,财产评价规定未妥与税率累进太单纯。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建议,例如要求高额利得税者承购公债,使过分利得可以有效移转,以及增加税率累进级数。但是,此后国府并未对税制再作调整。[28]

战事进入后期,政府希望者从直接税、统矿烟酒税及专卖三者汲取收入。其中,利得税随着商业活动而增加,以1940年各所得税与利得税的比较,约为1与1.5之比,税入较所得税更多,国府决定加强征收。[29]学者认为,各国实施过分利得税,经常随战时情势而升降其税率,英国在欧战期间利得税曾五易税率,故赞同调整战时利得税的税率,是一项可行的应变措施。[30]

1943年2月,财政部修订此税税法,增加累进级距为10级,累进税率提高至60%,俾以充裕税收。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开议时,决定为增加财政收入与充实国库,缩减富裕阶的购买力与稳定物价,必须提高税率,同时进行摊派公债的行动,通过提案,把现行税率最高者50%增加至80%,随即将决议案送交行政院,要求修订税制。[31]

行政院收到参政会的决议案后,认为此税若以最高税率60%计,加上营利事业所得税率已提高至20%,二者合计最高已达80%。以中国商民缺乏负担重税习惯而论,税率已经不轻,决议仍维持原提案。财政部指出,现行利得税规定,利得超过资本额60%者一律征50%,并且采取缓和税率,目的在求新税能顺利推行。现开征此税已满两年,社会工商业获利在两三倍以上,为增益库收与平衡社会负担,自应提高税率,一方面增多税级,一方面提高累进程度,使租税政策趋于合理。[32]不过,税率固然有调整的必要,但是不能太高。至于如何决定适当的税率,有人建议将过分利得全部归公,有人则认为全数归公不切实际,且会斲丧工商业的活动意愿,应由提高累进级数即可。[33]

利得税的税率修订案,最后是仍依照行政院的规划而通过。部分期望政府透过提高利得税税率以遏止暴利的学者,并不满意这种小幅度的修改,认为税率虽已酌量提高,仍不足以遏止暴利。然而,对国府而言,激烈的社会正义并不符合现实利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