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工商业界大为不满,纷纷致电财政部,以政府在战后准许农业所得者免缴田赋一年,工商界在战时亦受重大损失,理应比照办理,免缴所利得税一年。接着,《特种过分利得税法》制定完成,于1947年1月1日颁布实施,国府明令废止《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然而在此之前,经过查报应缴纳的利得税税款仍须完纳。......
2023-08-10
战时利得税在直接税体系之中是一项特殊的税制,在西洋各国的税政理念上被视为是因战争而起的临时体制,在征课手续上,它则以所得税的辅弼姿态出现。[1]欧战期间各国征收战时利得税,特别分辨“利得”与“所得”二者的差异,所得为先有资本或劳力而获得利润,利得则指由于特殊环境变迁的不劳而获,或称为“景况所得”,政府对战争时期工商业获得超过平时标准的利润,课以重税,使战时景气利益归于政府,以供战费之用。[2]
全面抗战爆发后,国府除了持续推广所得税之外,也立即注意到可以从战时暴利中取得税源的可能性。国府财政官员援引英国的税法Excess War-profits Tax为蓝本,制定开征战时过分利得税的法规,学界曾将本法译为“战争溢利税”。中国制定本税之前,日本已经以战时利得税的名目开征新税,四川省政府也以战事需要为由,开征战税。国府为避免各省自行开征税目的流风再起,在1938年底修法,明订本税为国税,大后方各地普遍开征,至抗战结束时仍未中止,实施到1946年底。[3]
财政部在拟定条例草案时原本以“战时利得税”作为税目,经国民参政会审议后改名,在1938年10月28日颁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让国府透过税制改革来支应战局的财政需求,1943年2月17日又修订《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故此税的正式法律名称是“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但一般报章评论多仍习称为“战时利得税”。依法令规定,凡是公司商号或个人经营的利得,超过通常一般应得利益,政府就过分利得部分加以课税。本税的征课重点是“过分利得”,当时也有人把“战时利得税”与“超过利润税”二者混而为一。简单地说,战时利得税系针对因战争而获得的利润所课之税,战后即告结束;超过利润税则因利润可能在战后持续存在,战后亦继续施行的可能。国府在立法时避用“战时”之名,也隐含着该税不限于战时,社会超过利润税皆应由国家所取用的说法。[4]
战时利得税从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将原为地方税目收归为中央税目的一项改革。抗战开始不久,各地舆论即不断抨击战时暴利行为,许多学者撰文呼吁征收战时利得税,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现以地方税形式征收的战税。例如,四川省政府在1937年8月以“限制战时各种盈余,以免物价膨胀,受奸商操纵”为由,筹划征收战时利得税,10月初颁布《四川省工商业战时利得税征收章程草案》,决定自10月15日起,先从成都、重庆、万县等重要城市试办。四川境内中外人民凡是经营工商业者,均应缴纳战时利得税,税率为战时利益超过资本额10%开始课征30%,依次累进至超过资本额30%以上者即课税70%,并成为四川省境内的一项地方税。[5]
战争期间,时见各地少数工商业者因战事获致暴利,舆论要求政府向暴发者征收战税的报道。例如,1938年初,武汉市面棉花市价一市担20元,此时民间已不用旧式木机纺纱织布,用新式铁机必须使用洋纱,洋纱因受到日军封锁而难以进口,少数纱厂收购廉价棉花制成棉纱,再高价出售,棉纱价格飞涨至每市担66元以上,实际加工费不过每担10元。武汉棉纱工厂因战争而获厚利的情况一经披露,当地舆论哗然,要求政府应向其摊派公债或是征收租税。[6]各地方政府借助舆论力量,师法四川省政府的做法,制定专门向工商业课税的条例,成为普遍的现象。[7]
舆论支持国府向工商业者征收过分利得税,是因为战争确实提供攫取高于平时利得的环境。其因素很多,包括:中国沿海重要工业区沦陷,导致物资供应量大减;战时兵员增加,大批农民调服兵役,使农产品供应量益形减少;沿海交通受到封锁,国外货品难以输入;遍地战乱,使得在前方或沦陷区的人口向内地迁移,内地各城市人口骤增,物品需要量随之大增。简言之,战时利得是因为战时价格变动、巨额需求,以及运输隔绝等因素,引起消费扩张的利益。不论政府或是民间,均认为此将使物资供需失调,引发物价高涨,业者囤积居奇大获暴利,各界均认为,征收利得税具有正当的理由。[8]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奸商在战时大发国难财,一般工商企业也因战时物价高涨,获得丰厚的战时利得,税负能力增加,自应课税,以免造成社会上财富不合理分配与物资浪费,违背战时经济节约原则。也有学者点名批判获致暴利的行业,如五金业、纺织业、制药业、粮食业和运输业,均利市百倍,其他如汉口与重庆等处房价,竟超出平时10倍以上。激愤的评论更指出,部分商人对日常必需品任意增价,获得特别财富,此种行为等于抢劫。过分利得的性质既属掠夺,自须课以重税,社会风气才能安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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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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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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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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