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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税制在中国的发展及战税地位调整

【摘要】:战前施行的所得税法,因起征点过低及未对家庭负担有减免规定,致使其未能与个人负税能力相配合,这些问题在战后仍倍受批评。于是,政府决定取法英美等国的战时经验,缩短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税时间,尽速取得税收,作为主要的调整措施,让它发挥“战税”的部分能力。检讨所得税为何不能达到战税地位的言论之中,国人首先提及的仍然是涉外税源问题,以租界、外侨或外侨银行为中国实施直接税的阻碍。

战前施行的所得税法,因起征点过低及未对家庭负担有减免规定,致使其未能与个人负税能力相配合,这些问题在战后仍倍受批评。评论指出,战后物价上涨,低起征点的规定造成税源显得散漫零碎,征收费增加,稽征不便,易起人民逃漏之心。政府在税制设计上,对于低阶税级与高阶税级之间的关系并未作妥善规划,其差距既非等差级数,又非等比级数,高阶税级的累进程度比较缓和,高所得者相对占便宜,也增加中下级所得者的负担。同时,依照税政常理,资本所得应课以高税率,劳动所得应课以低税率。然而,国府对个人的利息与工商业的营业所得采取累减税与比例税,但却对劳动所得即个人的薪资所得采取累进税率,这种设计被批评是“实为无理之至”。[45]

抗战期间检讨所得税施行问题,主要焦点是富有资力者设法逃税,让固定薪水阶级承担税负的不公平现象。战前之评论即提出此问题,并呼吁政府设法补救。国府当时表示,制定所得税法规因事属草创,难期完善,其名目不称之为“法”而称“暂行条例”,就表示这是试验性质,如果施行之后出现流弊即予修改。抗战以来,所得税的实施已有明显弊端,自须相应修改,其中以工商界的税务问题最大。各公司在所得税开征之前,时常利用增资的名目,虚张股额以提高资本额,并且提存较大额度的折旧费用,增加销货成本,以降低所得纯益额,使其税率获得减轻,达到免税或减税目的。如此一来,公司大资产家利用法律规定逃避税责,无法规避者则落在固定收入的薪水阶级身上。[46]

税制规定营利事业所得,并不是依照其年度的所得绝对额,而是根据所得折合资本实额的百分比来决定税率,在4%以下者免税,各地公司往往利用重估资产名义,减低所得税的负担。而且,由于课税范围不广,土地房屋租赁所得之类的财产所得未予课税,加上税率设计上对于营利事业所得及薪资所得课以累进税,对证券存款所得则课较轻的比例税,都让国人觉得,所得税是一项对富人有利的税制。[47]

对于学界不断呼吁必须对课征富人资产所得税的要求,财政部在1943年5月以修订及颁布《所得税法》《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及《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作为响应。这三项与所得税相关的税政法规,其法律位阶由“暂行条例”升格为“法”。从制度层面来看,自是显示政府对此税制的重视,然而在现实情境以及财政部的内部训令中,对于已经明令公布并且通饬施行在案的三项税法,仍不乏人民对于新税法避重就轻与迟延观望的报告。财政部只能发出制式公文,下令各税政单位努力推行,并加强经济调查,作为钩稽商账的根据,做好税源统计,这正反映出其对征收作业并不具有太多的信心。[48]

各界评议之中最为重要的看法是,政府在开办所得税时以应付战时财政为主要诉求,舆论界公认所得税具有“战税”的特质。但在战事正式开打之后,反而迟迟不见国府运用所得税的战税特质,进行扩大税基及提高税率,以达到所得税富有弹性的特色,这让战前极力支持国府所得税改革的学界颇为失望。世界各国开办所得税的经验,充分证实所得税均受到战争的刺激而发生,以战时税目出现,为补充战时财政需要而被实行,围绕着战时及战后的需要而发展。嗣后,再从临时收入的财源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而确立税政基础。中国的所得税虽然不是在战争时期才创办,但也是在战前一年举办,无疑是颇富战时意味。所得税具有富于弹性的优点,过去英美诸国在战时均提高税率以增加税收,中国开办所得税以筹备战时财政,若在战时却不提高税率,扩大征收范围,则失去开办所得税的意义。[49]

所得税在战时得到初步发展,财政部门也冀望它能够善尽“战税”的角色;但是,不论扩大征收范围或是提高税率,都不是简单易办之事,这不但需要获得参政会等民意机关的支持,也需要衡量人民的负担程度。于是,政府决定取法英美等国的战时经验,缩短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税时间,尽速取得税收,作为主要的调整措施,让它发挥“战税”的部分能力。[50]不可讳言的是,在整个抗战期间,不论哪一项赋税,对于战时财政的挹注均十分有限,国府绝大部分战费来源仍是银行垫款与发行货币,日渐严重的通货膨胀造成社会不安,所得税距离国人冀望其扮演的战税角色,仍有一大段距离。

检讨所得税为何不能达到战税地位的言论之中,国人首先提及的仍然是涉外税源问题,以租界、外侨或外侨银行为中国实施直接税的阻碍。不过,更多的言论则指出,国人纳税意识薄弱,商民逃税成风,税务机关不但无能去催缴税款,还把已收税款迟纳国库,这都是削弱所得税作为战税地位的重要因素。所以,国人不应该把所得税推行不力的所有责任都推给外人,而是应反省自身作为,如果国内有巨额收入者凭借势力,可以不纳税或是少纳税,却责备外侨为什么不纳税,当然无法获得舆论的支持。[51]

1942年,中英及中美新约签订之后,中国至少在名义上取得税务自主权,财政部宣布在华外人此后应依法一律纳税,直接税署亦下令各省机关即日起开始征课。此后,以所得税为首的各项直接税,如果不能实时发挥国人期待的作用,愈发证明过去国人每以无法开征涉外税源,视为阻碍直接税的最大因素,其实只是在民族情绪下的一种自我安慰,或是自我辩解的遁词。从战时评论看来,中国实施所得税的问题,实出于中国本身的条件不足,以致造成推进战时税制改革的困难。[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