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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税制在近现代中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全面抗战爆发前夕,财政部虽已在全国各地广设开征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但正式开办之后,果真如学界所预测的,对于涉外税源无能为力,而且只限于沿海各省的大城市内推动,税收成绩并不理想。理由是,战前财政部门因避免被批评为重复课税,免征财产所得税,但是既然公司商号在已经负担营业税的情形下,又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这也有“复税”之嫌,显然出现双重标准的不公平待遇。

全面抗战爆发前夕,财政部虽已在全国各地广设开征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但正式开办之后,果真如学界所预测的,对于涉外税源无能为力,而且只限于沿海各省的大城市内推动,税收成绩并不理想。[35]在抗日战事遍起以后,众人冀望所得税务能够在战争时期内有突出的表现。存此想法的人非常多,以冯玉祥为例,他在1937年7月4日写给蒋中正的函件中提到,抗战须充实经济力量,举借外债固然可行,国内筹款方法以课征所得税及遗产税最佳。所得税虽已实行,收入为数尚少,应尽量推广,为贫苦大众减轻负担;遗产税可以化私为公,又可导人于善,不妨从重征收,为充实国家经济力量。冯玉祥的意见,可以作为军政界的代表。一向认为中国尚未具备施行所得税条件的崔敬伯,在战事爆发以后,也改口认为战争可以为所得税的税政改革提供合宜环境,只要政府在民族的自卫战场上,宣扬人民担起国防战的信念,就能够让国民以承担税负作为保卫家国的具体行动,过去一直困难重重的税政改革,自然可以获得实践的契机。[36]

财政部于抗战期间推动所得税,因个人所得的统计不易,税务机关把主要目标锁定在工商界的营利事业所得税上面。1939年时,所得税的税收表现转佳,此年对营利事业普遍征收,税收突破3,000万元的预算额,并且超收达200万余元,得到社会上的肯定。[37]一时之间,出现一些认为所得税自此能够在中国顺利发展的乐观报道。论者指出,自抗战以来,不但战前规划的课税范围已经全部开征,而且实施区域也逐步推广,在宁夏、青海、新疆、西康等省份,均陆续设置稽征机关,税收额亦逐年增长,成为最有希望的一项税目。[38]具有官方色彩的论著,以中国国民党总理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为立论基础,提倡以所得税作为解决民生问题与节制资本之道,肯定所得税在税政改革中的领导地位。[39]主管战时直接税业务的直接税署,在出版品中更把所得税提高为具有统核所有直接税的地位。理由是所得税除了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及证券存款所得税这三大项目之外,在1938年开征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事实上是营利事业所得税中的一种非常时期暴利税。1943年开办的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则是将所得税的范围推广到财产所得和农地所得的范围。至于遗产税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意外所得,可以纳入个人收入来加以课征。[40]

不过,并非所有的论著均赞同所得税能够在战时税政上发挥领导作用。所得税采取局部的分类课税方法,在战前即曾引起税基不普遍的质疑,战时国人仍然不断讨论应该如何扩充征课范围。1938年初,学界建议国府应考虑开征财产所得所得税。理由是,战前财政部门因避免被批评为重复课税,免征财产所得税,但是既然公司商号在已经负担营业税的情形下,又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这也有“复税”之嫌,显然出现双重标准的不公平待遇。战时大后方都市房主提高房租,各地出租船只、码头、厂基等,均取得巨额收入,均因税法规定而无法向其征税,不但极不公平,更坐失税源。[41]

除了地主、屋主在战争期间获得丰厚的财产所得外,过去一直被视为是弱势族群的农民阶级,在1938年因农产丰收,粮价又因战争关系而日渐高涨,收入情况颇有改善,因此也有人提出政府应考虑将农业所得亦纳入征课项目。各国实施所得税先例,对于源自农业、土地及房屋等方面的所得均须课税,战前制定《所得税暂行条例》时,正值农村经济破产,田赋负担已重而未议开征。但是,当时的农村破产情境系指贫农或中农而言,地主阶级并未丧失纳税能力,何况农民生计日见充裕,自应开征所得税,以符合公平普及原则。[42]

也有论者指出,国府的所得税制度只征课工商业所得,不涉及农业所得,还规定工商业的亏损不得抵免所得税,这将使人民考虑其资金流向,从事工商业的资本渐移转于农业,工商业界因而衰萎,终将影响全民经济。[43]此外,分类征课的手续固然简单易行,但严格说来只能算是一种收益税,其纳税额并不能充分表现个人的纳税能力。政府应设法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以所得总额累进计税,才能充分发挥所得税的特质。[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