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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西洋税制与扩大税基的争议

【摘要】:战前国府开办所得税时,采取分类课税方式,规划的课税范围包括三项,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第二类薪给报酬所得,及第三类证券利息所得。论者以所得税应公平与普遍为主要诉求,提出扩大开征所得税范围。同时,国府在各地设立机关,让国人意识到实施所得税是势所必然的情境,进行税务的全面开征作业。

战前国府开办所得税时,采取分类课税方式,规划的课税范围包括三项,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第二类薪给报酬所得,及第三类证券利息所得。其中,第一类的税负者是工商行号,第二类及第三类的税负属于个人项目。孔祥熙在文告中宣称,中国虽仍为农业国家,但土地所得不纳入课税范围,原因是中国土地长期未经清丈,清代的鱼鳞清册早已散失,无法取得计算所得额的根据,各地时有有粮无地或有地无粮的情况,此时如果征收土地所得税并不公平。因此,政府选择三类试办,将来再作推广。孔祥熙认为,中国幅员广大而人口稠密,加上统计欠周且交通不便,欲施行全部所得税征收,事实上有极多困难,故所得税分类课税法的设计,十分符合现实状况。[30]他的看法立刻引起许多论者批评,纷纷指责其遗漏了地主、资本家及投机者的大宗税源,不但税基薄弱,更加深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吁请扩大开征范围。

论者以所得税应公平与普遍为主要诉求,提出扩大开征所得税范围。基于税政原则,人人皆须纳税,当时中国已经出现负担不均的情形,如农民、工人、商人、公务人员及公立学校教职员等,皆已对国家有所负担,有时不免过重,但与之恰成强烈对比的是,银行家、资本家、投机家、城市地主或房主及自由职业者,除极少数例外,均对国家毫无直接负担。因此,国府应该在局部推动所得税的进程中,让这些特殊阶级贡献所得,以符合公平及普遍原则。政府可以考虑扩大征收范围,在营利事业所得及薪给报酬所得之外,加列三种项目:资本利息之所得(包括一切证券及证券以外之资本所得,如外汇所得或投机收益)、都市土地房屋之所得(即都市地主、房主所得之租金)、自由职业之所得。除了课税范围不足外,依据外国通例,对财产所得课税的税率,必定比劳力所得来得高,然而国府此次提出的条例却未对财产所得课税,实为重大缺漏。同时,由于采取个别所得税法,无法测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亦无从充分发挥累进税的效用。[31]

关于扩大税基问题的讨论,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是如前所述的对富有资产者课征,方符合公平原则。不过,也有论者不同意这种意见,并且提出事例,支持国府的简单规划。例如,李权时认为,时人所称的资产所得,其课征比重并不逊于其他所得。依所得税条例规定,存款银行者征税一次,投资于实业公司者,公司营利所得既已征税,股票利息又重复征税,以利息存之银行又须征税,前后共征税三次。国人宁愿把资产拿到银行存款,也不愿投资实业。现值经济恐慌时期,各项实业衰敝至极,政府若又重复课税,将予实业界重大打击。刘树东也提出,财产所得范围甚广,政府一时之间势难全部包办。例如土地所得,各省因天灾频仍,农村破产,各省县政府催收钱粮已甚感棘手,此时若再加征田租所得,将徒滋纷扰。政府可以考虑办理对大地主的地租、大公司大银行股东的股息红利,及公债执券人与银行钱庄存户的利息所得,课以所得税。但是,扩大开征范围,势必需要增设机关,增加政府的稽征成本,未必符合效益。这一点,即使是主张应扩大税基的朱偰也承认,政府举办所得税,目的当然是在取得收入,决不能赔钱举办,如果税收少而征收经费高,政府将因得不偿失而暂缓实施那些看起来希望不大的项目。[32]

面对民间提出的各项质疑,国府均以其推行的所得税是符合当前国情的说法,作为回应与解释。面对民间酝酿中的反弹声浪,国府也稍微调整政策,宣布在实施初期,将征课范围缩小为以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薪给报酬的所得,及中央公债利息的所得为限。其理由是这些所得均采课源法,手续较为简易,借以纾缓民气。同时,国府在各地设立机关,让国人意识到实施所得税是势所必然的情境,进行税务的全面开征作业。

国府在开办业务上采取全国开征的决策,显示国府并未接受部分学界人士提出的部分开征建议。部分开征的意见是,从世界历史的经验可知,所得税具有若干条件,其产生地区概为都市而非乡村,往往为工业社会而非农业社会,国府应视中国各地经济的发达阶段而采用渐进方法,分区推行所得税。可作为参考的标准有:人口在10万以上之都市、具有若干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银行或其分号,或是多少已经具有工业化情形的地域(如无锡、常州、唐山、上海天津等地),具有上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先行所得税制度。[33]学界所指出的考虑与现实环境相符,但未被财政部门采纳。推测的可能原因是,国府以先前实施营业税时,即因授权各地制定不同税率,出现邻近二地因税率差距,产生商业营运能力上的竞争与消长,曾引发商民不满的经验。若不采全面实施策略,必将出现税负逋逃的现象,对税务造成不利影响。

总之,在1936年间推行所得税的经历中,不论是法规制定或是言论陈述,不论提出者是官方或是民间,均充满学理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于是,在“今日所得税非办不可”的现实压力之下,官民在实务操作上,也出现对立与妥协并存的现象。一方面高举税政改革理想,一方面也不忘满足战时财政的现实需求,为所得税进行催生。从1936年10月至12月底,财政部兴办所得税的税务人员快马加鞭,先后成立驻沪办事处、苏皖(兼辖南京市)、鲁豫(兼辖青岛、威海卫)、浙赣、湖南、陕、甘、宁、青、新、川康、滇黔、广东、湖北及福建办事处,至1937年3月,驻冀、察、平津、绥远、山西等省市办事处亦相继设置。短短半年之间,财政部在全国设置税务网,希冀在抗战时期得以发挥作用。[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