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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在战时后期的税政作用

【摘要】:财政部答复,间接税项目中的战时消费税及货物税者,若税率过高或征课繁杂,将使各工商业成本过高而影响生产。抗日战争结束之后,中国又陷入国共内战,曾经在抗战时期被赋予厚望的直接税,再度被提上台面,成为筹集战费的经济紧急措施的一个环节。财政部奉令研议,在直接税项目提出八项具体实施办法:一是加强征收营利事业所利得税,规定纳税义务人的申报期限,并要求就申报税额先缴税款。

1944年10月,蒋中正亲自指示运用税政来改良财政,要财政部各机关评估办理税政与战时经济的影响。财政部答复,间接税项目中的战时消费税及货物税者,若税率过高或征课繁杂,将使各工商业成本过高而影响生产。至于直接税部分,所得税及过分利得税可能产生两种不良影响:一是工矿生产事业因为负税较高、利润较小与逃税较难,故资金多转往商业,以致影响生产事业;二是工矿业用以购买原料的流转资金,因物价暴涨而须时时增加,若税率过高,将使业者流通资金减少而影响生产。但是,大后方普遍的生产萎缩现象,主要是受到物价暴涨的影响,致其周转资金时常不敷再生产之用,运输困难令货不能畅其流亦为主因,来自税制方面的影响实际上并不多。根据英国及美国的税务先例,两国所得税率较中国高出甚多,并未影响生产,只要物价稳定,避免重复课税,税率纵高,亦不致超出盈利范围,妨碍生产。[46]财政部的说明,可以说是对于直接税对战时财政的作用的总结评论。国府从最高当局到各级税务执行人员,都主观地认为税制应该发挥更为巨大的影响,然而现实环境并非如此。

抗日战争结束之后,中国又陷入国共内战,曾经在抗战时期被赋予厚望的直接税,再度被提上台面,成为筹集战费的经济紧急措施的一个环节。1947年中,蒋中正命令财政部研拟《经济紧急措施方案》之中关于整顿税收的实施办法,尤其是针对方案之中关于平衡预算的项目,要求严格执行征收税收,特别是注重切实征收直接税及加辟新税源。

财政部奉令研议,在直接税项目提出八项具体实施办法:一是加强征收营利事业所利得税,规定纳税义务人的申报期限,并要求就申报税额先缴税款。二是调整薪给报酬所得税征收办法,加强执行简化稽征作业。三是要求各地银行在检查行庄账目时,查催存款利息所得税。四是加强控制行商的一时所得税,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机关、邮局、商业主管机关及地方税捐征收机关切实协助。五是加强推行遗产税,明令遗产继承人在未将缴遗产税款缴库及取得证明之前,地政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司法机关对其申请确定产权案件亦不予管理。六是修改印花税法,提高起税点及增列课税项目。七是强制发票必须贴用印花。八是立即开办特种营业税。[47]上述办法虽然具体,但在付诸实施时,立即遇到收复区的反对或是拖延对待,使得直接税制度在从抗战时期的大后方迁到收复区的时候,呈现徒法难行的困境。加上国府在内战中局势失利,不得不把冀、察、绥、豫、鲁、鄂、苏、热、晋、皖10个省份划为14个绥靖区,包括386县市,宣布缓征各项直接税,事实上即承认已经收不到税收了。[48]

1949年的关键时刻,国府面临巨大的财政紧缩压力,发行通货成为唯一的挹注之源,失控的通货膨胀与频仍的币制改革令民心大失所望,空言推行税制改良措施已是缓不济急,而在战时因为征收民力而备受责难的直接税制度,亦在此时宣告结束。